社区居务公开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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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1、居务公开内容 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财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公开;流动人口管理及各项收费的收支情况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和工资待遇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班子和居委会干部的评议情况公开;社区服务、求助热线公开;社区建设、征兵、下岗职工安置情况公开;居民群众对社区建设、居委会工作建设以及反馈情况公开;其它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事项的公开。 2、居务公开的程序 社区居委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社

2、区居委会通过居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3、居务公开的时间和方式 公开的时间要及时,并应根据内容的性质、群众关心的程度,区别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政策、法规、社区居委会干部评议情况等工作,半年公布一次,计划生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开,社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 居务公开采取公开栏公布和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公布两种方式,但主要的公开形式是公开栏公布。 4、居务公开的管理 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属居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提交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 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要根据国

3、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按期实行民主选举;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财务审计、财务监督制度、社区居委会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居务公开监督、举报、检查、奖惩制度等,凡是需要公开的居务公开和被列入民主管理范围的工作,都要依法建章建制; 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居务公开的情况,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财务公开事项; 建立居务公开档案。 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规范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现就使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从2006年7月1日起启用,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负责用印及管理。 二、学院各有关部门凡须对外签订

4、经济合同,均须到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履行立项登记,领取印鉴审批表,履行用印手续,否则不予验收报帐。 三、“合同专用章”的用印范围 (一)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A01A99)单项一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五万元以上,如: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备品、办公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品。 2、工程类(B01B99)预算金额十万元以上,如:建筑物及道路建设、供(水、电、热、气)、环保绿化、修缮、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等其它工程。 3、服务类(C01C99)预算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包括统一招标实施公务车保险、维修;公务印刷及各类会议),如:印刷品、出版物、专业咨询、工

5、程监理、工程设计、软件开发、各类设备建筑物及其它维修、房屋及场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及大型国内外会议培训等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各类项目。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 指除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的控制额度以外的采购项目和其它经济合同。 四、用印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和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审批权限执行。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凡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五、各部门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凡因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

6、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措施,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是指在依法履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职能和提供城乡规划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依法公开原则。除政策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外,其他政务事项都要广泛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 第五条 全面真实原则

7、。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面情况,不能流于形式,搞半公开或假公开。 第六条 方便群众原则。实施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方便群众、方便社会,把方便所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作为基本要求。 第七条 讲求实效原则。政务公开工作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要有利于遏制腐败,健全和完善廉洁自律机制;要有利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八条 便于监督原则。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要增强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 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机构领导、岗位职责、联系方式。 (二)工作制度及办事指南

8、。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五)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年度工作计划。 (七)人事管理。包括:人事的录用、任免、培训、考核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第十条 政务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保

9、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核后,再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签署的公开信息由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应遵循准确、完整、分类保存、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在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布。 第十三条 下列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本单位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 (二)大型专项活动经费开支。 (三)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四)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五)局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和向社

10、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局内部研究讨论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四)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

11、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八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

12、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

13、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处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和监察室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网络信息的发布,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监察室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局党组研究审定。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及成员组成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其办公室的设置及组成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受理政务公开权利人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1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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