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加爵杀人案模拟剧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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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加爵杀人案模拟法庭2004年2月23日,云南大学一学生发现宿舍的柜子里流出黑色的液体,老师撬开柜子惊愕的发现柜子里竟然是腐烂的尸体。经警方勘察,死者是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死亡原因是被杀。经侦查确定该校学生马加爵为该案重大杀人嫌疑人。2004年3月17日经群众举报逃亡近一个月的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捕。这就是震惊全国的马加爵杀人案件。我现是实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今天将在这里进行一审宣判。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的合议庭的三位组成人员当中其中有一位是人民陪审员,这也是本院在重大刑事案件中第一次引入人民陪审员。本案争论的问题有三:1、马加爵是否有罪2

2、、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3、因为马加爵的犯罪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被害人家属向法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那么这部分损失应该如何赔偿。在法庭上,马加爵对公诉人指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特别是在他长达四分钟的最后陈述中多次提到对不起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不起很多人。在4月22号庭审之前马加爵的两位指定辩护律师还专门对马加爵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向法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4月17号,云南省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专家对马加爵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假定的结论非常清楚,那就是马加爵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马加爵是一个精神非常正常的人,这份鉴定在庭审中成为了一项重要证据。庭前准备程序书

3、记员:(组织各有关人员到庭)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宣哗、哄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请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就座。书记员:大家坐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马加

4、爵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请示开庭。(书记员就座)审判长:(敲法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马加爵到庭。审判长: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被告人,你的姓名?马加爵:我叫马加爵。审判长:出生年月日?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审判长:出生地点马加爵:广西省宾阳市审判长:什么民族?马加爵:汉族。审判长:捕前在哪里上学?马加爵:在云南大学。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被逮捕的?马加爵:2004年3月19日审判长:因为什么问题被羁押?马加爵:杀人审判长: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马加爵:收到了审判长:收到多少天了?马加爵:15天了审判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

5、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加爵涉嫌杀人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庄雪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沙仁川,人民陪审员钟家焱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毛瑞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伊博、检查员李震出庭支持公诉。由于被告马加爵拒绝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为其指定昆明市嘉佑律师事务所周晓林、昆明市康明律师事务所周围两位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同时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邵渭清、黄燮梅,代理人孙大伟,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诉讼代理人张树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

6、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了没有?马加爵:听清了。审判长:被告人马加爵,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现在我宣读起诉书。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新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杀害唐学李、邵瑞杰、杨

7、开红、龚博四人的念头。而后,被告人马加爵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元购买木柄铁锤一把。又在北站附近办理了一张姓名为陈芬良的假身份证,并到昆明火车站先后购买了昆明至广州、昆明至南宁的火车票。2004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唐学李坐在317宿舍内看报纸之机从衣柜内将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取出从背后打击唐学李头部致其死亡。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及波导手机一部和少量现金。然后,将唐学李尸体藏匿于宿舍3174衣柜内。并用报纸毛巾和水清理了现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纸将报纸贴在衣柜内遮挡尸体。将衣柜锁住。2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马加爵趁邵瑞杰在317宿

8、舍内洗脚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邵瑞杰的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邵瑞杰的尸体藏匿于3173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马加爵趁杨开红坐在317宿舍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杨开红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西门子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将杨开红的尸体藏匿于3179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2月15日晚19时许,被告人马加爵到鼎鑫公寓5幢418室以打牌为借口,将龚博骗到317宿舍趁其坐着看报纸之机,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龚博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其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龚博的

9、尸体藏匿于 3172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被告人马加爵于2月15日将拿走的二部手机丢到盘龙江里,“灵通卡”在银行取款时被吞卡。马加爵作案后于2月 15日晚23时许,乘坐昆明至广州的火车逃离昆明。2004年3月15日晚,在公安部的通缉下,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昆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4名被害人均系被他人用锤类工具打击头部至颅脑损伤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读完毕。审判

10、长:被告人马加爵,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马加爵:一致。审判长:下面首先进行刑事部分的审理。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询问被告人。公诉人:那我现在就你的犯罪事实向你提问,你如实回答。被告人马加爵,你原来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是事实?马加爵:是公诉人:那你是在什么时间产生了犯罪的犯罪动机?马加爵:时间我记不清了。大约在2月,可能是10号。记不清了。公诉人:请你声音大一点!大概是什么时间? 马加爵:大概是之前的两三天。公诉人:因为什么? 你要杀害这四名同窗好友!马加爵:因为气愤、想不开。公诉人:什么气愤、想不开?马加爵:吵架以后恨他们公诉人:那么你有了这个犯罪动机以后你事先做

11、了什么准备?马加爵:买了作案工具公诉人:什么时间,在哪里买的什么工具?马加爵:到本市张官营旧货市场购买了铁锤。公诉人:还准备了什么?马加爵:制作了假身份证;到昆明火车站购买了火车票,用来逃跑。公诉人:是否布置了作案现场?马加爵:是公诉人:讲一下你杀害四位同学的经过。马加爵:2月13号晚上到2月15日晚上,连续三天在宿舍里,用铁锤打击他们头部,先是唐学李然后是邵瑞杰、杨开红、龚博,我将尸体分别藏在宿舍柜子内,清洗、打扫现场后逃走了。公诉人:2月13号晚上大概几点?马加爵:11点公诉人:当时唐学李在做什么?你怎么进行的犯罪。马加爵:唐学李坐在宿舍看报纸,我从衣柜内取出铁锤从背后打他的头部,他留了很

12、多血,然后死了。公诉人:然后你如何清理的现场?处理唐学李的物品?马加爵:将唐学李尸体藏在宿舍3174衣柜里。用报纸毛巾和水清理了现场。用事先准备的透明胶带纸将报纸贴在衣柜内遮挡尸体。将衣柜锁住。拿走了他身携带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和一部手机还有一点钱。公诉人:讲一下你杀害邵瑞杰的时间、地点、过程。马加爵:2月14日晚23时许,邵瑞杰在宿舍洗脚的时候,我用铁锤从背后打击邵瑞杰的头部,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邵的头部,拿走他身上的一点钱,将邵瑞杰的尸体藏在3173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公诉人:讲一下你杀害杨开红的时间、地点、过程马加爵:2月15日中午,杨开红坐在宿舍看报纸,我用铁锤从其背后打击杨开红

13、头部致其死亡,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杨的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西门子手机一部及少量现金,将杨开红的尸体藏匿于3179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公诉人:讲一下你杀害杨开红的时间、地点、过程马加爵:2月15日晚19时许,我将龚博骗到317宿舍,他坐着看报纸,我用铁锤从背后打龚博头部,并用黑色塑料袋套住其头部,拿走其随身携带的少量现金,将龚博的尸体藏匿于 3172衣柜内,清理了现场后将衣柜锁住。公诉人:你怎么骗的龚博?马加爵:我说到鼎鑫公寓5幢418室打牌,让他等我。公诉人:杀害四人之后你做了什么?马加爵:准备逃走公诉人:怎么逃走? 马加爵:把二部手机丢到盘龙江里,“灵通卡”在银行取款时被吞了。1

14、5号晚11点,坐昆明到广州的火车逃走了。公诉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抓的?马加爵:2004年3月15日晚,在海南省三亚市被抓的。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暂时没有其它问题。审判长:被告人马加爵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被告人,你在三亚被抓获(此处辩护人自己加台词)审判长:现在由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本案指控证据。根据案情发展的先后顺序,本案证据,公诉人将份三组出示。首先出示第一组指控证据,主要证实发现四名被害人及被告人马加爵失踪,报告学校并报警的事实经过。一、茶丽芳的证人证言。茶丽芳是被害人唐学李的女朋友,在卷

15、宗第一卷的第145页,2004年2月23日18时40分至2004年2月23日20时30分。公安机关在云南大学樱花苑办公室所做的笔录,证实2004年2月13日晚被害人唐学李与她失去联系。之后把唐学李失去联系的情况报告学校。二、刘绍兰的证人证言。证人刘绍兰是云南大学生命科学院党委副书记,在卷宗第一卷的第157页。至2004年2月23日18时40分至20时37分,公安机关在云南大学鼎新公寓宿管科所做的笔录,证实2004年2月18日14时30分茶丽芳等3位同学来向他报告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马加爵失踪的情况。(马加爵具备作案时间条件以及马加爵逃走被捕的证据。)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

16、有无异议?马加爵:没有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对一下两份证据有异议。一份是三亚市公安局所出具的在抓获经过,另外一分是昆明市经文保分局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我们对此提出异议。该两份情况说明作为控方指控的事实当中的抓获经过来讲的话没有相应的具体的抓获人的具体说明。公诉人:刚才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当中包括三亚市公安局民警、三亚市公安局河西区派出所民警黄志宏,以及民警胡从金亲笔书写的抓获马加爵经过的说明。还包括举报人陈贤庄亲笔书写的举报经过。辩护人:如果这个情况说明真是存在的话,他应该反应客观事实。但是这个证据我们没有看到他的出示。公诉人:审判长,我们可以向法庭传阅质证。当庭质证。审判长:可以,请法警将三份

17、证明提交辩护人。辩护人:对于三位民警亲笔书写的抓获经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它所证明的问题我们在后面的辩论当中再发表。(法庭上被告人马加爵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出具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时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人也对证据表示认可)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出示?辩护人:(此处可以自己加证据)审判长:如果没有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质证,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法庭注意。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马加爵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马加爵在作案之前就产生了杀人的想法,并且杀人之前进行了

18、精心的准备。为了达到报复四被害人的目的,自始自终都在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马加爵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有现实的作案动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马加爵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马加爵在毁灭了与他朝夕相处的4个同学的同时,也毁灭了他自己。马加爵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马加爵在多次的公诉中也一直供认不讳。公诉机关指控马加爵凡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法律以及情节和后果给被告人马加爵罪行相适应的判决。谢谢。审判长:被告人可以进行自行辩护。马加爵:我也没有什么话说,我的观点和他们一样,我希望对我处

19、以极刑。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下面就关于本案的处理,我们发表一下意见供法庭在定案的时候考虑。首先表湖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加爵故意杀人犯罪基本事实的指控我们不持有异议。但那是对于是否应当,或者说如何对被告人马加爵定罪处罚的相关问题,辩护人发表一下意见,请法庭在定案的时候加以考虑。第一、被告马加爵可能还有精神疾病。第二、马加爵有自首情节。辩护人不能同意公诉人关于马加爵的犯罪动机是因为打牌发生冲突的认定。犯罪动机是为了达到犯罪的目的,犯罪分子的内心冲动和起因。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感觉到,让人无法置信的是马加爵作为基本不做家务,连鸡都没杀过的在校大学生,为了打牌这样一个

20、区区的小事,区区的争执,居然惨无人道的连续三天杀死四名同窗同学。这样的动机发生在一个正常的学生身上无论如何也是有悖常理的。是不符合逻辑的。除非马加爵在实施上述行为当中有非正常的因素。审判长:请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 公诉人:就辩护人谈到的杀人动机这个问题,我觉得杀人的动机很简单。在司法实践当中任何一个鸡毛蒜皮的事情,甚至一个眼神一个口角,都可能引起大打出手甚至杀人灭口。审判长:辩护人发表意见。辩护人:如果说马加爵是一个正常的状况的话,那么这样一些问题是比较难以解释的。一者是在杀人之后,马加爵一方面早就预谋逃跑,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准备外逃用的假身份证,烧毁自己的真实身份证。在实施犯罪后,擦

21、了血迹、拖了地,将有关证件物品丢弃。但是一方面有将作案工具铁锤留在现场,没有遮掩的将血手印留在现场。试问一个精神正常的人会这么做吗?审判长:公诉人公诉人:这对旁人来说可能是一个很简单的不可思议的,甚至引起社会各界的无端猜疑。但是作为犯罪的动机只有被告人马加爵最清楚,而且在至始至终的供认中,他也承认了这一点。难道我们非要无中生有的猜测出其他犯罪动机吗?4月17号,云南省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专家对马加爵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假定的结论非常清楚,那就是马加爵没有精神疾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马加爵是一个精神非常正常的人。辩护人:被告马加爵的杀人动机难以理解。而且,被告在三亚市被捕时表现出

22、疯傻的状态,都反映出被告意识不能自我控制,所以请法庭重新鉴定。我们认为这个报告至少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该鉴定结论仅仅是采用了精神状态检查的方法进行检测鉴定,而实际上这个报告显现不出他如何采取精神病鉴定当中比较常规和基础的脑电图核磁共振、SPS等手段。公诉人:关于精神病鉴定这个问题,精神病鉴定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依据什么鉴定如何鉴定,这个是精神病专家才应该回答的问题。辩护人做诶非专业人员不听从法庭主持,多次对有合法鉴定主体资格、程序合法的坚定结论提出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异议。公诉人认为这份证据可以采证。审判长:辩护人,照你们的申请,法庭依据法定程序由专门的鉴定人就本案被告人的司法鉴定情况已经做

23、出了相应的鉴定结论。你现在没有能够反驳关于这个程序的以及鉴定人资质这方面的证据向法庭提交。请尊重经过法庭质证的这份鉴定结论。请继续进行法庭辩论。辩护人:被告人马加爵在三亚公安机关主动交代行为,我们认为应当按自首认定。同时还应认定其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审判长:公诉人公诉人:我们认为被告人马加爵不符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它所强调的是罪行尚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尽因行迹可疑。但是作为被告人马加爵,他并不是罪行未被异地司法机关发觉,也不仅仅是因为形迹可疑而被抓获的。辩护人:依照我国刑法第67条,及有关司法政策,犯罪行为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审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

24、动直接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自首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投案自首。公诉人:大家都很清楚,作为马加爵作案以后逃至海南省三亚市。马加爵已经被列为全国范围内统计的重要的犯罪嫌疑人。那么他的犯罪事实也在通缉令上已经进行公布,那么他的犯罪的基本事实是被全国的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而并不是说没有掌握。辩护人:马加爵在三亚公安机关,被带至派出所的时候。在盘查和教育之后5分钟左右的时间主动承认自己是通缉犯马加爵,并且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三亚看守所第一次询问的时候,如实交代了罪行。因此应当按照自首的有关法律规

25、定,予以认定并在量刑的时候给与体现。公诉人:被告人马加爵在被公安机关抓到派出所以后他装疯卖傻,并没有如实陈述他自己试通缉犯马加爵。在今天的法庭上他也陈述在过去的有罪供述中他也说道,实在公安机关吧他的脸洗了以后用通缉令给他看,在这种情况下他承认了他是马加爵。辩护人:被告在解说盘问时经过教育,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且被告在被抓获到开庭一直比较稳定的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为是有自首表现。请法庭考虑减轻量刑。公诉人:被告在被抓捕前,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自首。但他没有做。另外,被告当庭陈述其在潜逃过程中主观上没有自首的想法。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自首。简单地说,被告人马加爵的抓获,实在茫茫人海中被公安

26、机关找出来的,而不是他自己撞上来的。马加爵抓获之后,对所犯的事实的供述,不能视为主动交代罪行。只是进一步证实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点的事实经过。辩护人:公诉人一再强调马加爵是全国通缉犯,因此他的罪行是已经被发觉的。不具备自首条件。但是我们请法庭注意的是,我们国家之所以设立自首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是鼓励他们积极自首,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接受刑法的制裁。如果说,只是讲掌握了一定的线索,或者是有嫌疑,就把所有的这些都排斥在自首的大门之外,不符合我们国家有关刑事立法的宗旨和原则。我们请求法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加以裁判。审判长:控辩双方是否还有意见补充。公诉人? 公诉人:请求法庭公正

27、判决 。审判长:辩护人? 辩护人: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审判长:控辩双烦的观点,法庭已经记录在案。所形成的争论焦点,法庭将依据法庭调查,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证实的事实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考虑。如果没有新的观点,法庭就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下面进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首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发言。诉讼代理人1:尊敬的法庭,我们依法接受本案受害人唐学李的父亲李文扬,母亲唐仙荷,邵瑞杰的父亲邵渭清、母亲黄燮梅的委托,现在依法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害人唐学李、邵瑞杰被杀害是十分无辜的;被告人马加爵视他人生命如草芥,作案手段残忍,对其

28、应处以相应刑罚。相信法庭对马加爵一定会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被告人马加爵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包括他家庭在内的5个家庭的痛苦,但比制裁马加爵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而使整个社会更加关注青年一代的心理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故意杀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034335元。其中:误工费30945元、丧葬费621450元、死亡赔偿金 152871

29、40元、交通费768元、住宿费18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邵瑞杰的死亡赔偿金 152880元,丧葬费1600元、交通、住宿费共1063元、误工费1200元、精神赔偿损失费20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56743元。审判长:请杨绍权、马存英或其代理人发言。诉讼代理人2:尊敬的法庭,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害人杨开红父亲杨绍权、母亲马存英的委托,现在依法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马加爵杀害了杨开红,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马加爵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恳请法庭作出理性判决。被告

30、人马加爵犯意坚决、作案步骤分明,其准备作案、实施犯罪、出逃等环节均富有逻辑性。被告人马加爵对他人的生命权利麻木、漠视,连续3天之内充满杀机,主观恶性极大;其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对各被害人均反复打击,对被害人亲属造成极大伤害,被告人马加爵没有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处以极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据刑法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因故意杀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1021730元。其中:丧葬费621450元、误工费30940元、死亡赔偿金 1528714元、交通费552元、住宿费270元、精神抚慰金1

31、50000元。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就民事部分进行答辩。马加爵:刚才我都听到了,他们说的都是合情合理的。我无话可说。审判长: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发表代理意见。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现针对原告的代理人的一些观点。我们综合性的作出以下的代理意见。我们以为。民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超出了附带民事受案的范围。有的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数额和计算方法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审判长:请辩护人具体说明。辩护人: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金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与刑事附带民事的受理范围相悖,法庭不应支持。我们请求法庭根据案件的相关证据事实,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依法作

32、出公正判决。我的当事人在当庭陈述中,已经有道歉的表示。而且愿意认罪伏法,可以由于家庭贫困,对于民事赔偿问题,被告本人和家人没有赔偿能力。审判长:被告人,你个人有什么财产?马加爵:有一台电脑,其他没有了。审判长:只有一台电脑?马加爵:是。审判长:你得生活来源?马加爵:国家助学贷款审判长:没有其他的?马加爵:没有,家里还不够生活,我没有生活费。审判长:原告诉讼代理人是否答辩?诉讼代理人1:是,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与现实有着巨大的鸿沟。实现的机会为零,之所以提出,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目的是要被告人知道,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庭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愿

33、告人的家庭已经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虽然原告人也清楚赔偿可能得不到,但仍希望法庭能伸张正义,予以公正判处的代理意见。审判长:原告杨绍权、马存英诉讼代理人是否答辩?诉讼代理人2:是,原告人向被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虽然被告人不具有赔偿能力,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执行,但之所以提出是为了让被告人知道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审判长:双方是否还有意见补充。 原告?诉讼代理人: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审判长:辩护人?辩护人: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已记录在案。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马加爵:尊敬的审判长,

34、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谢谢你们!我的案子,受害人太多了。其实我认为,我自己的家里是最大的受害人,父母的养育之恩,我再也报答不了了。我对不起他们。还有四名受害者家属,可怜天下父母心。我对不起他们。我知道有很多好心人在关心着我,对他们我不知道该说什么。这个案子很惨,我的手段残忍,我不想逃避责任,希望法院能处以极刑,希望同龄人吸取我的教训,凡是看开点审判长:本案择日进行宣判。法警带被告退席。现在闭庭。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马加爵到庭。被告人马加爵故意杀人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2日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经合议庭评议,确认以下定案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因

35、不能正确处理同学间的人际关系,因琐事与被害人积怨,即产生报复杀人的恶念,为实施犯罪,被告人购买了作案凶器;为逃避罪责被告人制作了假身份证并购买了作案后逃往异地的火车票,经周密策划和准备,先后将4名同学杀害。被告人马加爵为了报复杀人而进行了一系列周密而细致的准备,积极实施犯罪,残忍地致4人死亡;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加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各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并予以采纳。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

36、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要求以及要求判令被告人赔礼道歉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37、提出要求被告人马加爵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判令被告人马加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马加爵的诉讼代理人所提此节代理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马加爵的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法庭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法院认为:辩护人在接受指定提出申请后,已由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组织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严格按照鉴定程序的前提下作出鉴定结论,就该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辩护人并未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否定,对无充分理由和证据支持而对鉴定结论存疑的臆断,法院不能支持。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仅因打牌纠纷而产生有悖常理。法院认为:被告人

38、马加爵具有其独立的意识、独立的个体特征,被告人马加爵当庭并未否认其曾经供述的作案动机,且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存疑的法定因素已经排除,故被告人马加爵供述的作案动机有其自身基于生活、环境所形成的现实基础和个体特性,法院应予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加爵“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加爵当庭陈述其在潜逃过程中主观上并不想自首;在客观上被告人马加爵也无主动投案的事实;被告人马加爵在三亚市被抓获系因为在公安机关掌握大量相关证据后,确认其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并由公安部向全国发布A级通缉令后,人民群众发现其行踪,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被告人马加爵。基于以上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马加爵

39、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法院已经注意。在本案中,被告人马加爵仅因同学之间的琐事发生纠纷,即产生杀害同学的犯罪故意,并积极准备、实施、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凶残地杀害了与其共同生活、学习、住宿三年有余的4名同学,被告人马加爵声称“要毁灭自己也要毁灭他们”,并且连续、残忍地杀害多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杀人犯意坚决,作案时手段残忍;在犯罪行为完成后畏罪潜逃。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虽然被告人马加爵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而公民的生命权利是一

40、切权利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置于刑法的重要位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生命权利的保护,法律所体现的是我们所生存的社会对人的生命权利的珍视,任何无视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为体现生命的尊严。法律对生命的绝对保护,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请全体起立:(1)被告人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人民币20000元;(3)被告人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人民币20000元;(4)被告人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权、马存英人民币20000元;(5)作案凶器铁锤一把予以没收。请坐下。今天是当庭判决,判决书将于5日内向被告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长庄雪菲,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将罪犯马加爵押回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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