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担保合同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特提请保证人对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债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就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的 分期买卖合同 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担保合同。第一条担保方式第 1.1 条 本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应付货款清偿的货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
2、二条保证范围第 2.1条 担保金额人民币(币种)元。第 2.2条 担保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精选资料-第 2.3 条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 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及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保证期间第 3.1 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货款提前到期的, 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第四条乙方陈述与保证乙方
3、向甲方作如下陈述与保证:第 4.1 条 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用途,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第 4.2 条 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第五条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第 5.1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 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的;第 5.2 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 应及时通知担保人。精选资料-第 5.3 条 保证期
4、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第 5.4 条 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不损害甲方的利益。第 5.5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甲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第 5.6 条 对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第七条违 约第 7.1 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第 7.2 条 若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
5、担保人须向债权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第 7.3 条 若因担保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担保人应向债权人赔偿买卖合同项下全部的货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 7.3.1条 其他因担保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第 7.4 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精选资料-第八条生效、变更和解除第 8.1 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和或办理完毕资产登记时起生效。第 8.2 条 对本
6、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第 8.3 条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第 8.4 条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
7、方式解决。第十条通知第 10.1 条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甲方通讯地址:乙方通讯地址:第 10.2 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拒绝签收或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精选资料-形,则视为已送达,且以EMS 邮件单据载明的时间为通知时间。第十一条其 他第 11.1 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第 11.2 条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 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第 11.3 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精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