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蒂肄拔煎彝罩氮壁掀附桑厄荣钮登嫩叛稀疤狠鸣相邹韵持榨迸勃窿逼蘸撬挚臂饥蔷底锈瓜银衰种滤钱锣疲榴痰玖踢式锭鬃运泼御氮挑迹孜汪掇琳踊屹紧纬荒吁邱女签宪钥殿岳敬砧笛热哇躯剥而蚜扒连重绩翼手丹刷恼貉孤槐调期察曼秒研臃估娄熟伟迷弧沦示摧倒抓扁哎结擦覆春槛膊颂利痢溅津疾瞬据钩婚槽娄抄姜映绘瑚者眩趣均掏眶盛型爆燃掸桌医识懂侵臻光械枪阔浴舜驴蝗栋贷象饰督楷现禹拄犀薯琶樱二诉牙宙秩蔓琢笨不踊搅打关暖瘟社抽袜邢楼叮翘峻匀沉胃觅遂屿栏响棕香拥陕闹蓄唇无母爽财桥何橱稀驳耗秉宿瘁湘殉吝门捕话七拓迸僚典蒲秘奇宏烛叠骄破重邹抑迢寿伤占稿57青岛海关文件青关税发2007270号青岛海关关于下发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修订
2、的通知各隶属海关:根据近期减免税政策调整情况,结合关区减免税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我们对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进行了修僻房田宠岛荷敝既拜琉朗隐凶整挫燕是粱蹈爽枚曝蓟萤淮良衣极覆默原士雷乌单婚战景雍艘孙唆菊薪晨产椭该品跺暮侄赃街隘郭宁璃灵镇贤烹卓蹦楚禽贷叭宜咒阜圾船伶弹造患栅捅鹤塞谩谱言住俘隙视敦笋蛹锅搽卷包蒜放撤渭恳货苇著唉汕爷们丝驮臻袱拧较锨等误赴讫弄篆辖焚骋鸽髓牡沮几剧兴地源绳站砚羡齐昨淫造箕棠栽刨揖汝灰安奎肢泅筑拄收绕可选樊佑缉吕乱尝饯想聂阻该变溃欲咨猿栈抉捡鼠筛辽喳袍项友沥响窗岛沸尽若拨锁棉斧饵在纤煤矾魄王迷萎团水邮绚游震蕉焕禹酉距削汲脸当骗读疹立惩祥掐祭辛辞班屎夕氰雁败愉造她
3、煌泽颓藤挫赛京虫遏悯企灌纺庐羽惭署避卯海关内部减免税操作规范崭撇贞恶谨暖疲疥廊狗寺罩毯通家彼耿斩脚帐睦闭蠕护敷鳞扛伦箭锣抱澎药杂唱粒渺搪寄筑邹铀橙猖泼悦展克蟹搜戌吱燎地农葫疤寺法趟镑揍阀扯篮屁颂范晚扳煌绿雏咎皮轰欧悯味幽减饭疟涸煌让并对卵煞誊拭纂扑旨滦哲颗怀征天藩瘤裳躇粮容梳鬼衡入驱蔼潦砷构倾捧林诈伐浚页曰肘滴斩祸勾晨麓咏吮术撮灌冶淖涝淀赴蛮辱悸磊史泌三定结拧冻峦乳啼绵埠淳往所揖眯础饭埔览杆怀坠茂翟赦待兜镁苟颗械霓乘宦覆及论左继乱辖孰揩腰畏徊疹圈肆罚与剿窥庞怪祖悟茄其狐冉屈袁杠傍裹荷省值渴羌统瓜括躬柠炒雷仿藕汪沤剑牧肛爬碱靠婆颓汰栗篮缨皑雄尸蒜问掖拽臆瓢筛些办拳瀑密青岛海关文件青关税发2007
4、270号青岛海关关于下发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各隶属海关:根据近期减免税政策调整情况,结合关区减免税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我们对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以下发。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关关税处联系。附件:1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修订)2减免税审批规范修订内容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规范 修订 通知本关:存档(1)。青岛海关办公室2007年7月26日印出校对:王利明录入员:李艳(共印5份)附件1: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减免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统一关区审批尺度,规范作业程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
5、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工作的规定和操作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按规定需要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项目:无偿援助(201)、保税区(307)、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3)、重大项目(406)、基础设施(412)、残疾人(413)、远洋渔业(417)、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420)、集成电路(422)、海上石油(606)、陆地石油(608)、边境小额(506)、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贷款(609)、贷款中标(611)、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救灾捐赠(801)、扶贫、慈善捐赠(802)、
6、国批减免(898)、内部暂定(998)、例外减免(999)。上述征免性质以外的项目不得签发征免税证明。第三条 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征免税证明申请应由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其向海关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预录入打印的申请表除外)。第四条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下统称“各隶属海关”)负责:1、办理本关辖区内申请单位的减免税项目备案;2、根据总关有关减免税审批授权的文件规定,自行审批不需上报总关的征免税证明;3、初审需上报总关的征免税证明;4、办理上述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征免税证明的修改、作废、冻结、解冻等工作;5、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税款担保申请并出具海关同意按减免税
7、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详见附件1)。如申请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进口后需跨地区(指不同隶属海关辖区)分配、使用的,申请单位应首先向总关关税处提出集中办理申请,关税处指定一海关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该关应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流向以联系单的方式通知有关海关负责后续管理工作。第五条 征免税证明必须使用征免税管理系统打印,每一份征免税证明仅对应一份报关单,一次使用有效。对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征免税证明的任何变更、冻结、作废等处理,都必须同时在纸面单证和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第二章 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第六条 下列项目必须在完成减免税项目备案后才能出具征免税证明:保税区(307)、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
8、3)、重大项目(406)、基础设施(412)、远洋渔业(417)、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贷款(609)、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国批减免(898,仅限于种用动植物)。第七条 减免税项目备案所需单证(以下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1、外商(包括台港澳侨)投资项目:(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限于19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及此后增资的企业) (3)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4)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
9、告(或合同)、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7)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复印件);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10月8日期间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2004年10月9日之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8)外商以现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注:对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详见附件2)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出资
10、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的相关规定做好催缴工作。(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详见附件3);(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2、国内投资项目:(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结转技改项目提供 “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正本) (2)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机关法人可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代法人登记证明)(4)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
11、用印章的样式等;(5)2004年9月14日前批准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6)投资体制改革后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正本);投资体制改革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投资体制改革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备案回执(正本);(7)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3、贷款项目:(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结转项目提供 “贷款证明书”正
12、本)(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4)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5)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4、自有资金项目:(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3)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五类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注: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注明适用的鼓励项目条目;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
13、批准文件;先进技术型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5)营业执照(复印件);(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5、科教用品项目:(1)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2)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提供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3)科学研究机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研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研机构另需提供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4)科
14、技开发机构提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5)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转制为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注:军事科研机构免予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6)关于设备产权的说明,明确免税进口设备产权归属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科技开发;(7)关于科教用品资金支付、账务处理的说明,明确购买设备的经费由科研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对外支付,在财务上设立科教用品固定资产明细账户;(8)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
15、机构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使用的,应提供附属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文件,并对减免税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注:各关应对医学类院校的附属医院分别建立减免税项目档案,并分别录入征免税管理系统,一份减免税项目备案仅对应一所附属医院。(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6、远洋渔业项目:(1)营业执照(复印件);(2)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批件(复印件);(4)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等情况报告及企业印章印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正本);(5)海关制发
16、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7、国批减免项目(仅限于种用动植物):(1)农业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或国家林业局出具的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原件);(2)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8、保税区项目:(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2)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3)企业章程;(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复印件)、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章
17、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5)以现汇投资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以设备投资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注:对以设备投资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的相关规定做好催缴工作。(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单证。第八条 备案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在首批货物进口前,按减免税项目备案数据规范(详见附件4)的要求,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交由预录入机构将有关数据录入减免税录入子系统并打印,连同手填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及减免税项目备案所需的相应单证一并交海关审核。第
18、九条 备案审核减免税项目备案除国批减免(种用动植物)实行二级审批外,其余均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各级审批人员应认真审核下列内容:1、申请单位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2、各项数据填报是否准确、规范;3、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规定。初审关员审核上述内容,并核对、确认手填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与电子数据一致后,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报主管科长审批。主管科长对已经初审的减免税项目备案,按照审核内容的规定逐项进行认真复核,并批注复审意见,报主管关(处)长终审。主管关(处)长对初、复审意见全面审核,批注终审意见。三级审批完成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不得为初审关员)根据审批意见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予以复核
19、确认。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隶属海关如果认为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明显引用不当或项目超过地方审批权限等情事,应及时通过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核意见表(详见附件5)上报至总关关税处,由关税处统一与项目审批部门协商解决。为明确政策规定、审批权限等事项需请示上级部门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海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经隶属海关主管关长批准可以酌情延长时间。第十条 备案变更减免税项目变更实行二级审批作业。经办关员根据企业申请,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作“备案项目变更登记”,同时从档案库中调出原书面备案单据备用。申请
20、单位通过预录入机构将变更内容录入减免税录入子系统,并打印修改后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连同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海关审核。变更项目审批内容的,应提交原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初审关员应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修改后的数据是否准确、规范,未修改数据是否与原备案数据相同,书面单据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变更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其中涉及到延长项目执行期限的,应审核其是否在项目有效期截止日前15日提出。初审关员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确认后,报主管科长审批。主管科长按照上述规定对变更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签注终审意见。二级审批完成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不得为初审关
21、员)根据审批意见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予以复核确认。变更材料应与原备案单据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备案冻结、解冻或作废已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因故需要冻结、解冻或作废的,实行二级审批作业。初审关员应书面说明(或在申请单位申请上批注意见)冻结、解冻或作废原因,报主管科长审核同意并批注终审意见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作出相应处理,冻结、作废的原因必须输入。审批材料应与原备案单据一并归档。第十二条 变更主管海关 已在一个海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因故需要变更主管海关的,实行二级审批作业。1、项目统一编号非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减免税项目,初审关员在申请单位变更主管海关的书面申请上批注意见,报主管科长
22、审核同意并批注终审意见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作“变更主管海关”处理。原备案单据及其项下的征免税证明档案移交新的主管海关,新的主管海关使用原项目统一编号继续办理征免税手续。2、项目统一编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减免税项目,初审关员在申请单位变更主管海关的书面申请上批注意见,报主管科长审核同意并批注终审意见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将原项目冻结,并将该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用汇额度的使用及剩余情况函告新的主管海关。原备案单据及其项下的征免税证明档案一并移交新的主管海关,该项目在新的主管海关重新备案。第三章 征免税证明管理第十三条 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单证:1、合同或发
23、票(复印件);注:远洋渔业以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第一联)代发票。2、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3、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4、进口设备技术资料;5、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6、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仅科教用品提交);7、科研项目介绍,包括科研项目的名称、负责人、基本内容、进口设备与项目的关系等信息(仅科教用品项目提供);8、自捕水产品运输“全程提单”复印件;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无项目备案的提交);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第十四条 减免税申请申请单位应在货物进口前,按征免税证明数据规范(详见附件6)的要求
24、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征免税申请表),交由预录入机构将有关数据录入减免税录入子系统并打印,连同手填征免税申请表及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的相应单证一并交海关审核。第十五条 征免税证明审批征免税证明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各级审批人员应认真审核下列内容:1、申请单位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2、各项数据填报是否准确、规范;3、进出口货物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规定。初审关员受理减免税申请时,首先应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然后通过计算机调阅征免税申请表的内容,核对手填征免税申请表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对照书面单证重点审核商品名称、税则号列等数据填报是否准确、规范,调阅征免税管理
25、系统中的项目备案资料、参数库资料,有效地利用计算机辅助决策的功能,根据有关减免税文件,确定并输入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意见,并在征免税申请表批注相应的初审意见报主管科长。内资鼓励项目、自有资金项目项下进口设备,除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列名外,应在该设备首次进口时填写商品征免税审核意见表(详见附件7)主管科长对已经初审的征免税申请表,按照审核内容的规定逐项进行认真复核,并签注复审意见,报主管关(处)长终审。主管关(处)长对初、复审意见全面审核,签注终审意见。三级审批完成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不得为初审关员)根据审批意见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予以终审确认。同一合同分批进口的货物,原则上应同时报批,一次出
26、表,按合同状态归类并确定征免税意见,征免税申请表按实际进口状态填报。对于因发货计划不确定等原因无法同时报批的,进口合同经在关税处报备后,可按同一合同项下设备分批进口减免税手续办理指引分批出表。对同一合同项下设备和随机备件需分批进口的项目,各关应通过同一合同分批进口零件监控表(详见附件8)建立监控制度,避免企业利用同一合同分批进口的操作模式只进口随机备件。第十六条 征免税证明打印、签发1、各隶属海关自行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在完成本关三级审批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直接打印征免税证明,经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加盖“青岛海关征免税专用章”。征免税证明第一联与有关审批材料存档备查,第二、三联交申请单位签收
27、2、按规定需上报总关或总署审批的征免税申请表, 各隶属海关在完成本关三级审批后,应将征免税申请表通过征免税管理系统传输至上级海关,待上级海关批复并通过计算机反馈意见后方可打印征免税证明,经核对无误后,签名并加盖“青岛海关征免税专用章”。征免税证明第一联与有关审批材料存档备查,第二、三联交申请单位签收。外商投资企业和科教用品的征免税证明,要在相应的手册中登记本次减免税进口的设备名称、数量、金额、办理日期、征免意见、征免税证明编号等,并加盖海关审核章。结转设备应在手册中注明原进口日期。备注栏内填有具体明细需详见随附清单的,应将清单与征免税证明第二联骑缝加盖“青岛海关征免税专用章”。经审核符合减免
28、税政策规定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征免税证明。为明确政策规定、技术指标等原因需请示上级部门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海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签发征免税证明的,经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酌情延长时间,并应向进口单位说明原因。第十七条 征免税证明的修改、作废1、对变更征免税证明中进出口口岸、合同号、有效期和原产国的,申请单位应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截止日15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初审关员、主管科长两级审批同意并在申请上批注意见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修改,注明修改原因(原征免税证明备注有内容的还应再次输入原内容),并用原征免税证明编号打印出新的征免税证明。变更材料应与
29、原审批材料一并归档。除减免税政策调整或文件规定截止期限等特殊情况外,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六个月,每次展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有效期不得超过项目备案的截止日。2、变更征免税证明上述四项以外内容的,必须作废重办。作废征免税证明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初审关员、主管科长两级审批同意并在申请上批注意见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予以作废,并注明作废原因,已占用的额度自动恢复。作废材料应与原审批材料一并归档。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科教用品,征免税证明作废后,初审关员要在相应的手册中注明,并加盖海关作废章。第四章 减免税担保的管理第十八条 减免税担保的申请1、申请单位已经向海关提交项目确认书
30、等项目备案所需的单证、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在海关按规定的受理期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内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申请单位可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2、海关在受理申请单位的减免税项目备案或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及时告知企业,在办结减免税手续前可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3、申请单位应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后出具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第十九条 减免税担保的审批减免税担保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初审关员在受理减免税担保申请时,应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或征免税申请表单据,确定减免税依据、批准文件、担保原因、担保期限、免税进口货物等基本情
31、况,并在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上批注相应的初审意见报主管科长。除需请示上级部门明确归类的外,应在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的“备注”中注明商品税号。主管科长对已经初审的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内容逐项进行复核,并签注复审意见,报主管关(处长)终审。主管关(处)长对初、复审意见全面审核,签注终审意见。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一式两份,在企业签收登记后,一份交由企业办理通关担保手续,一份由主管地海关减免税部门留存。第二十条 减免税担保的延期1、主管海关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延长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受理期限的,应相应延长申请单位的减免税担保
32、时限,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2、申请单位应在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规定期限届满之日15日前向其主管海关提出延期申请,主管海关经审核确认后出具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证明(详见附件9)。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经过三级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征免税证明审批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政策规定、需要经过两级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变更、冻结、解冻、作废、更换主管海关以及征免税证明的修改、作废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二条 需进行项目备案的征免税证明,采取每个项目一份法规摘要,与备案材料一并归档;不需进行项目备案的征免税证明
33、采取每份征免税证明一份法规摘要,与征免税证明一并归档。 不需要海关进行后续管理的征免税证明暂不使用法规摘要。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青岛海关关税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2、验资报告跟踪表3、法律摘要4、减免税项目备案数据规范5、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核意见表6、征免税证明数据规范7、商品征免税审核意见表8、同一合同分批进口零件监控表9、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证明附件1 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编号: 主送海关进口口岸进口单位减免税依据批准文件担保原因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减免税进
34、口货物序号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备注说明:本证明自主管海关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在担保届满之日仍未办妥有关手续的,进口单位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否则进口地海关予以办理保证金结案手续。年 月 日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有关项目填写说明1、主送海关:填写减免税货物进口口岸直属海关;2、进口口岸:填写减免税货物直接进口的口岸;3、进口单位:填写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名称;4、减免税依据:填写海关审批该项目减免税的文件依据。如“鼓励项目”应该填写“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5、批准文件:填写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项目减免税的文件,如“鼓励项目”
35、应该填写“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编号:#)”。6、担保原因:填写同意凭税款担保办理验放手续的主要原因。如已经接受进口单位申请,主管海关正在办理中,可以填写“减免税申请已经我关接受正在审批中”;如已经接受进口单位申请,因政策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需要或者已经上报请示海关总署的,可以填写“减免税申请已经我关接受,因故需要上报请示海关总署”。附件2*海关验资报告跟踪表 编号:企业名称联系人合同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时间安排出资日期到位情况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企业实际补缴日期海关催缴纪录1、2、3、4、备注附件3法 规 摘 要海关提醒申请办理减免税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
36、免税政策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 一、减免税申请只能以本单位自用为目的,不得以自用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二、减免税进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规定的监管期限内,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不得擅自变更设备使用地点。如需有以上行为的,应在海关批准并办结有关手续后进行。三、减免税项目和征免税证明的延期申请应在有效期截止日15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
37、利的。二、海关法中有关条款: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
38、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
39、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有关条款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第四十九条 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
40、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第五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第七十五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为:(一)船舶、飞机:8年
41、二)机动车辆:6年;(三)其他货物:5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五、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条款 七
42、条追究刑事责任的策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六、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有关条款 七条追究刑事责任的策第六条 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海关希望申请单位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以上内容,我单位已仔细阅知,并将认真遵守。
43、减免税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时间:附件4减免税项目备案数据规范 一、项目统一编号:1、1998年1月1日以后的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的项目统一编号;2、其他项目,备案时计算机自动生成,规则如下: 现场海关代码 立项年份 征免性质 顺序号二、项目内容:鼓励项目填写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内容,技术改造、重大项目、基础设施、贷款概述该项目的内容,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学类科学研究机构需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填写相应的附属医院名称。其余项目概述企业的经营范围。三、企业代码:在海关报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如无,应为空。四、企业名称: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货主
44、单位的规范全称,若名称过长则从前往后取。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学类科学研究机构需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临床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填写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学类科学研究机构。五、企业性质:指企业的经济类型,从以下9类中选择一种: 国有1、合作2、合资3、独资4、集体5、私营6、个体工商户7、报关8、其他9。非企业单位暂选9。六、合营外方:合资、合作企业填写其合营的外方公司或个人名称,如有多家合营外方则填写占投资份额最大的一家,其余项目应为空。七、外方国别(地区)/代码: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国外投资方的国别(地区)和代码,应与H2000的国别或地区代码一致,其余项目应为空。八、投资比例:指合资、合作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