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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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答辩人 山东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XXX路东法定代表人 XXXX,董事长。XXXX建设工程公司诉山东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现山东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一、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与各项损失计1050万元,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答辩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进度足额支付工程款。答辩人开发的XXX花园小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经公开招标确定原告为标段三(4、5、6、14、15、16、17楼)的中标人,中标价为18900282元,大写:壹仟捌佰玖拾万零贰佰捌拾贰元整。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10日签订工程

2、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建XXXX路东、XXX路以北XXX花园XX县装饰建材市场、商住楼,建筑面积约26586,投资总额1950万元,承包内容为土建、水、电、暖、外墙保温(不含门、窗、内外墙涂料),施工质量标准等级必须达到国家新标准合格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明确约定“1、本工程施工完成至二层封顶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25,返还押金贰拾伍万元整。2、主体工程封顶支付总造价的20,返还押金贰拾伍万元整。3、待内外墙体装饰抹灰完工,再支付总造价的20,返还押金贰拾伍万元整。4、以栋号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支付总造价的15,并退还全部保证押金。5、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余款在乙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审计

3、通过后,一周内支付到总工程款的95,除按其法规规定预留质量保修期内的保证金5以外,其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6、保修期满后经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余款。”。由于原告在承建XXX花园装饰建材市场、商住楼项目过程中,多次延误工程项目进度,答辩人为提高开发效率,多次体谅原告,并应原告的请求,多次以借款形式支付原告材料款、民工工资、工程款等各类款项,计1600多万元;并代原告支付施工及原材料款项近300万元,共计1900余万元。目前,XXXX花园装饰建材市场、商住楼项目尚未进行综合验收,根据补充协议书约定,至以栋号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答辩人应付原告总工程款的80%,即1560万元。答辩人按补充协议书、工程

4、施工进度支付原告工程款数额,已远远超过80%的付款比例。上述事实,由原告为答辩人出具的收据等证据为证。二、原告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向贵院起诉答辩人,声称其“为全面履行协议,艰难施工,所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及时将竣工结算资料交付被告,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对下余款项迟迟不予支付”。原告所述事实,严重脱离实际。答辩人不拖欠原告任何到期工程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具备任何事实与理由,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工程施工进度足额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基础,严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此致XXXXX人民法院答辩人 山东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X,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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