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刑法分则里的部分犯罪中关于暴力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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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刑法分则里的部分犯罪中关于暴力的认定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具体刑法分则里的部分犯罪中关于暴力的认定(一)抢劫罪中的暴力抢劫罪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就包含了暴力方法,关于本罪的暴力,有观点认为,实施暴力的意图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剥夺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并不一定要求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因而暴力只要是针对被害人身体,剥夺被害人保护自己财物的实际可能就可以认为是暴力手段,虽然轻微的暴力手段不足以伤害身体,但事实上达到是被害人丧失抗拒的能力,排出了保护自己财物的可能

2、性的,不改变抢劫的性质。 1有学者观点认为,构成抢劫罪使用的暴力是行为人有意用做排除被害人的反抗故意针对被害人人身实施的,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抢劫的过程中,非故意造成对方身体伤害的不能构成抢劫罪,只能以抢夺罪论处,但其伤害的后果可以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考虑;另外,如果暴力不是为夺取财物而实施,即使行为人利用了暴力造成的后果而临时起意获取财物的也不能构成本罪,应当以相应的犯罪论处,至于实施暴力是针对被害人本人还是针对在场的与被害人有某种关系的人,并不影响该罪的认定。对于这种关点,我不太赞同,我认为他没有区分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刑法中关于抢夺罪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人身强制

3、的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就规定为不使用人身强制的方法,公然夺取数 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中不使用人身强制的方法就是说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是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方法。乘人不备而夺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前面的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不是故意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就不能构成抢劫罪,但是结合实践,无论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与否,只要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就在客观上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抢夺就无从说起,因而抢夺罪就不能成立。 (二)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中并未涵盖其他行

4、为方式只包括暴力和胁迫, 在强迫交易罪中,暴力行为作用的对象一般是交易的相对方行为人要想达 到他所预期的交易目的,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将暴力行为施加于交易相对方。1对于其中暴力的理解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实行殴打、捆绑等人身强制手段。第二,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交易另一方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交易另一方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商品出卖给行为人2。关于该罪中暴力的程度,笔者认为,本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只能局限于当事人对交易相对人造成轻伤,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造成了交易相对人重伤甚至死亡应该构成相应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三)暴力危及飞行安

5、全罪中的暴力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中,暴力的对象只是航空器上的人员,并不包括航空器。而其中的暴力针对被害人人身行使有形的物理力,表现为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打击或者强制,本罪的暴力程度要求比前者低许多,法律规定即使该罪的暴力不如抢劫那样严重、恶劣,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即便未造成重伤也要处以重刑。(四)暴力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暴力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该罪中的暴力就是指非法对人身或者物体行使有形的物理力。可以是采用对驾驶,操作人员等实施袭

6、击或者其他身体强制,如杀伤、殴打等迫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关于其中暴力的对象除了包括航空器上的人员,还因为航空器本身的特殊性:暴力袭击航空器,容易导致航空器的损害,危及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也就会影响到航空器上的人员的安全,因此该罪中暴力的对象还包括航空器本身。关于本罪的暴力程度,因为该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法律要求也比较低,本罪中只要在航空器内实施了暴力就可以构成该罪不论其是否达到人身强制的程度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还规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五)强奸罪中的暴力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中的暴力手段是指非法直接对妇女的人身使用有形力,如殴打,捆绑等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本罪中行为人的意图在于使被害人不能反抗,至于现实是否得到该种效果,在所不问1。”可见在实践中认定强奸罪的时候并不是片面的强调暴力手段的强度,而是要紧紧抓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焦点,即暴力手段不管其强度如何,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均可构成强奸罪。暴力在强奸罪中的只是该罪客观要件的法定手段之一,其程度如何并不能影响到罪名的成立,而是影响该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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