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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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211)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4-04-01实施2004-03-01发布肉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 12942004辽宁省地方标准前 言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技术推广站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吉涛、宋丽萍、马智。肉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鸡小区的定义和建设规模、场址选择、总体布局、鸡舍建设、工艺设备、配套工程、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环境保护、小区管理等方面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肉鸡小区建设及生产。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

2、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GB 1516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程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35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37 无公害食品 肉鸡饲养饲料使用准则DB21/T 13002004 商品肉鸡饲养管理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

3、药典(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199916号)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2001年)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19992号)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3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肉鸡小区是指从事肉鸡生产,年出栏肉鸡50000只以上的肉鸡饲养区。4 建设规模4.1 按小区年出栏商品肉鸡数量确定,一般为50000只以上。4.2 肉鸡小区的建设项目按功能分为: 生产建筑:肉用仔鸡舍。 辅助生产建筑:更

4、衣室、消毒室、饲养员休息室、兽医室、饲料贮藏加工室、变配电室、水泵房、锅炉房、仓库、维修间、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等。 管理区建筑:办公室、门卫值班室、围墙等。4.3 总占地面积,生产建筑面积及辅助生产建筑面积按年出栏万只商品肉鸡所需面积计算,总占地面积为1160 m21450m2,生产建筑面积为220 m2260m2,辅助生产建筑面积和管理区建筑面积为200 m2240m2。5 场址选择5.1 建场用地应符合当地村镇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求。5.2 应选择建在地势高燥、向阳背风、排水方便、符合防疫要求的地方。5.3 土壤质量应符合GB 15168的规定。5.4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27

5、的规定。5.5 场址周围3km内无大型化工、矿厂等污染源,距其他畜牧场至少1km以上;距干线公路、村镇居民区至少1km以上。5.6 禁止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建场。6 总体布局6.1 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人员、动物和物品运输采取单一流向,防止污染源和疫病传播。6.2 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的距离在50m100m;兽医室、病死鸡焚烧、粪便处理等场所距生产区的距离在100m200m。6.3 生产区四周设围墙,大门出入口设值班室、人员更衣消毒室、车辆消毒通道。6.4 小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7 鸡舍建筑7.1 根据自然条

6、件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开放式或密闭式鸡舍。7.2 鸡舍朝向宜采取南北方向位,南北向偏东或偏西1030度为宜,保持鸡舍纵线轴线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呈3060度角。相邻两鸡舍纵墙间距一般为10m20m。7.3 地面平养鸡舍内净高为2.4m2.8m;网上平养鸡舍内净高为2.8m3.0m。7.4 鸡舍采用水泥地面7.5 鸡舍建筑应保温隔热,内墙表面防酸碱等腐蚀。8 工艺与设备8.1 采用全进全出的生产工艺。8.2 设备包括:饲料加工、饲槽、水槽、育雏器、粪便及污水处理、消防、消毒、通风、给排水等设备。8.3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污染的危害,应尽量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设备。9 配

7、套工程9.1 选用水塔、蓄水池和压力罐等供水设施。保证供水压力为1.5kg/cm22.0kg/cm2。9.2 生产和生活污水采用暗沟排放,雨雪等自然降水采用明沟排放。9.3 自配饲料,每10万只肉鸡饲料生产加工能力应为0.5t/h。9.4 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等级三级。9.5 建筑物防火等级按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三级设计。10 饲养管理10.1 雏鸡选择雏鸡必须来源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鸡场或孵化厂。10.2 饲料配合10.2.1 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料、配合饲料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10.2.2 配合饲料生产,营养水平应符合其品种指南的要求供给。

8、10.2.3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10.2.4 药物饲料添加剂按NY 5037附录B中规定的品种使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10.2.5 禁止在饲料中使用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药物。10.3 饲养按DB21/T 1300执行。11 疫病防治11.1 卫生制度11.1.1 肉鸡小区应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鸡场购买雏鸡。11.1.2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和鸡舍,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消毒后方可进入,工作服应保持

9、清洁,定期消毒。11.1.3 非生产人员及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进入生产区时,更换防护服,消毒后方可进入,并遵守小区防疫制度。11.1.4 每天坚持打扫鸡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舍内要定期消毒,每周12次。11.1.5 鸡舍周围环境每23周消毒1次,小区周围及生产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1次,生产区大门口、鸡舍入口消毒池中消毒液应定期更换。11.1.6 每批鸡出栏后,鸡舍要彻底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并空舍2周。11.1.7 小区内严禁饲养除肉鸡以外的禽、犬、猫及其它动物。11.1.8 小区内不准带入禽产品,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鸡及其它动物疾病。

10、11.2 免疫接种根据当地传染病发生病种及规律,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11.3 兽药使用11.3.1 对于非传染病引起的患病鸡群,应及时进行治疗。11.3.2 治疗用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11.3.3 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鸡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鸡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11.3.4 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按NY 5035附录A中规定的品种使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11.3.5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

11、中规定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11.3.6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11.3.7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11.4 疫病监测与扑灭11.4.1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对鸡的疫病进行监测。11.4.2 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白痢与伤寒。 11.4.3 发生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疫病种类,实施严格封锁、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扑杀、消毁等强制性措施。11.4.4 病死或淘汰鸡的尸体按GB 1654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

12、569进行。12 环境保护12.1 新建肉鸡小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该小区建成后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该小区环境。12.2 新建肉鸡小区必须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12.3 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12.4 鸡粪经堆积发酵处理后应符合GB 7959的规定。12.5 污水经生物处理后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12.6 定期对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参数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改善措施。12.7 空旷地带进行绿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13 小区管理13.1 成立专职管理机构(管委会、协会等),负责小区生产管理。13.2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兽药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等。13.3 聘任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备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获得畜牧兽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兽医技术人员应取得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兽医执业资格证书。13.4 从事养鸡生产的饲养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培训上岗。13.5 饲养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13.6 认真做好生产记录,所有资料要按时整理、分析,并分类归档,装订成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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