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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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为了防范各类煤矿矸石山灾害事故和安全利用煤矸石资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 及国家其它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制定本指导 意见。一、矸石山设计选址新建矿井一般不得设置永久性矸石山, 可建临时性排矸场 (以下 统称矸石山)。 矸石山的设计选址、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法 规。矿井建设开发中要有矸石山设计专篇。矸石山与周围居住区、标准轨距铁路、公路、工业建筑物之间必 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布置在居住区、工业广场、井口主导风 向上风侧。各项距离的合理值

2、必须在矸石山设计选址前经论证后确 定。矸石山堆存应符合生产安全要求, 不得布置在煤层露头、 表土下 10m 以内有煤层和存在漏风的采空区上方塌陷范围内 ,同时要考虑地 形、地质条件,防止滑坡和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道路。布置矸石山提升绞车道时, 其位置不宜正对工业广场的主要建筑 物,不宜与现有公路、排水渠道、人行道等交叉。提升绞车道的坡度 一般不大于 25。二、矸石山日常管理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 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 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 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生产矿井必须对进入矸石山的煤矸石定期进行取样分析化验, 以 确定其自燃倾向性, 并建档管理。 新

3、建矿井应在矿井地质报告中对不 同岩(煤)层的硫、碳等可能引发自燃的元素含量进行检测,确定其 自燃倾向性,明确标注于岩层综合柱状图。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 石时,应停止使用。矸石山堆存活动结束后, 如不能立即开发利用, 必须对矸石山进 行安全处置和生态恢复。三、矸石山堆放方式及预防自燃 对于黄铁矿含量高和反应活性高的煤矸石, 排放前喷洒适量石灰 乳液或者添加适量黄土和石灰混合物, 中和氧化产酸; 防止黄铁矿在 酸性条件下加速氧化反应产热, 引起自燃。 经鉴定为高自燃倾向性的 矸石应采取分层堆积方式。尽可能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 堆积坡度一般不得大于 42严禁向

4、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 C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四、矸石山自燃防范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 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 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煤矿企业要有固定的矸石山管 理与灾害治理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 定期测温 及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封锁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 车辆接近。当矸石山出现异常现象,特别是雨雪天应加强监测、监控。五、矸石山灭火矸石山自燃是发生灾害事故和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必须及时进行灭火工作,消除灾害性事故

5、隐患和环境污染源。灭火前要进行调研,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的灭火技术,制定灭火 技术方案。对参与灭火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并配备防 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自燃矸石山的灭火工作,应遵循尽早进行的原则。矸石山灭火工 作宜采取先易后难、先下后上、由外向里的灭火策略,防止灭火过程 中发生灾害性事故。大雨和暴雨天气严禁灭火作业。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 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 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 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采 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

6、生。六、煤矸石崩塌防范对矸石山的不安全坡面和大范围危崖应及时进行处理, 以防范危 崖崩塌。未经允许严禁对在用或者停用矸石山进行私采乱挖。 如需对停用 矸石山进行开发性利用,必须制定开挖方案与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 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七、矸石山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煤矸石是最积极的防灾措施。 煤矿企业应该从科学发展 观的高度,化害为利,变废为宝,加大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的力度, 逐步减少矸石山存量,减少环境污染,最终消除矸石山。煤矸石综合利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利用”的指导思想,实行 “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做到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现经 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

7、煤矿企业要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发 展煤矸石发电、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复垦塌陷区等大宗用量 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实用技术。八、技术研究与开发科研院校、企业应积极开展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 治理与综合利 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九、防范治理费用保障煤矿企业应保障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费用的投入,其费用列入煤 炭生产安全费用。十、综合管理制度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第 一责任人。存在矸石山的煤矿要将矸石山管理与治理纳入煤矿安全生 产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范畴,制定矸石山隐患排查制度、矸石 山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取矸作业灾害防范操作规程、矸石山灾害治理 与综合利用档案制度等。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严格 按制度进行管理和灾害防范工作。十一、监管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煤矿矸石山的监管监察, 将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列入监管、 监察的执法内容。针对本地 区煤矿矸石山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管、监察工作计划,开展对煤矿矸 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的专项监察, 促进煤矿企业加强矸石山灾害 防范与治理工作。凡是矸石山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责令煤矿企业按 要求进行整改;煤矿企业如不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对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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