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商场存车是否成立保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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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商场存车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特征码 cvEhVYNhrpPhwItgcBRH 【案情】 林先生于 20XX 年 2 月 16 日晚去某商场内就餐、购物,将 所骑电动自行车放于商场指定的停车棚内,并锁上后轮锁和链 锁。当晚,电动自行车丢失。从商场监控视频看出,林先生电 动自行车是由两人以上整体搬动越过商场停车棚朝路外侧低矮 立柱,装往小型汽车后备箱盗走。 林先生认为,商场车棚设计不合理,朝路外侧立柱低矮, 且未设计地锁框,致使自行车虽上两道锁仍面临被盗的巨大风 险,且商场保安疏于巡视,因此商场对他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 林先生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损失。商 场答辩称,商

2、场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一个便利措施,而 且商场未向林先生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接收该自行车,更没 有给付林先生任何凭证,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因此不具有 第 2 页 保管义务。 【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商场位于半封闭院落内,只有一个门 口供顾客出入,且设置了保安岗亭和门杆。另外停车棚朝路外 侧设置了高约 35cm、间隔约 20cm 的立柱。在案件审理期间, 经过法官的调解,最终林先生与商场达成和解,商场对林先生 进行了经济补偿。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商场是否构成 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判断,涉及自由 裁量权的行使。针对本案,本文只讨论保管合同

3、是否成立。 【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 365 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 同。实践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 立要件的合同。 1、意思表示与好意施惠 本案中,被告主张停车棚的性质是给顾客提供的一种便利 措施,实际在于主张好意施惠。好意施惠与意思表示的根本区 别在于效果意思的有无。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三阶段(目的意 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中的第二阶段,是指当事人设立法 律关系的意图,也就是所谓的合同目的。好意施惠的双方当事 第 3 页 人之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因此不会发 生私法上的效果,属于独立于法

4、律关系之外的关系,不受民法 调整。例如给陌生人指路,即使指错了方向,也无需承担任何 法律责任;再如请朋友吃饭,即使没请,对方也无权要求必须 请。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的特点,在实 务中常被混淆。两者实则相差甚巨,权利义务不可同一而语, 具体可遵循以下三种判断规则:(1)是否具有表示上的效果意 思。 “表示”是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例如甲驱车驶 往地,乙请求顺路搭乘,两人明确约定成立无偿合同,此时 自应依从意思自治按合同看待;(2)利益平衡规则。利益平衡 规则源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再以乙免费顺搭甲车为例,甲本无 利益(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言,如果再科以其合同上的义务, 自失

5、公允;(3)交易习惯规则。 合同法解释二从空间、行 业要素和时间要素对“交易习惯”做出了列举解释:(一)在 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 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 常使用的习惯做法。交易习惯的认定同样可以识别当事人的主 观意思。如果施惠者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没有明 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推知施惠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此时, 原来的好意施惠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 本案中,停车棚设置的目的远非“便利措施”所能涵盖, 第 4 页 隐含的巨大作用在于吸引顾客前来商场消费,实际上是一种销 售辅助措施。依据交易习惯规则,如果商场未明示拒绝前来

6、消 费的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停车棚的行为,就视为已经认可该行为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换言之,商场设立了停车 棚实际上是针对不特定的潜在顾客为意思表示。 2、交付行为的认定 法律上的交付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 改定四种方式。本案涉及现实交付是否完成。对现实交付最通 俗的表达是标的物过手,即一手交货、一手收货。交付必须有 明确的、可以识别的表征,是否完成的关键在于事实上的管领 力是否转移。 本案中,车棚设置在商场所处的一个半封闭的大院内,归 商场所有和管理。商场通过停车棚指导顾客将自行车存入后, 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自行车的占有和管理。交付行为已经完成。 综上,本案保管合同成立。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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