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物未清除动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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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物未清除动火 事故发生时间:2002年2月4日事故简要经过:上午10:15,外包工郭俊队工人尹某和王某在没有确认施工环境是否存在危险,没有申报的情况下擅自在巴拿加轮第二桅房主甲板下方热工切割纵骨,引燃桅房内的油漆皮、编织袋和网兜。桅房内尚有两台移动式空压机和一台电焊机。幸好扑救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事故原因分析:1、该队工人尹某和王某违反十不焊割规定及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未确认周围是否存在危险物质,未申请动火,是事故的直接原因。2、原安全员回家去了,该队负责人未安排人员替代,致使没有人申报动火,是事故的重要原因3、该队领班当天未主持召开班前会,未进行必要的安全交底也是事故的重要原因。4、安全员警惕性不高,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也是事故的原因。预防措施:1、各施工队要根据实际生产任务,安排好人力资源,要建立岗位替代制度,尤其是不能没有安全员。2、各车间、施工队要组织职工重新学习十不焊割规定,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强调施工人员在热工作业前必须确认周围是否存在可燃或易燃物质,施工队要申请动火并获得书面审批。3、各施工班组一定要每天召开班前会,对当天的工作进行安全交底。4、各生产车间要掌握危险区域并与安全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标识。安全人员要加强对危险部位的管理(包括确认、标识、审批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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