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1.26”人身死亡事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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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衡阳“1.26”人身死亡事故 2007年1月26日,湖南衡阳电业局高压检修管理所检修人员在对停电的110KV酃牵I线衡北支线登杆检查时,由于误登另一条带电的110KV线路杆塔,造成1人触电坠落死亡。事故经过:为了配合武广高速铁路施工,衡阳电业局高检所安排了110kV酃牵I线(220kV酃湖变至衡山110kV牵引变)#16-1、#17-1、#90杆由杆改塔工作和酃牵I线#1-118及酃牵I线衡北支线#1-44(到衡山牵引变,在酃牵I线#45杆T接)的全线登杆检查(消缺、瓷瓶擦拭、更换自爆瓷瓶)工作,计划工作时间为2007年1月24日8:00至1月27日18:00。整个工作共有5个工作班组,其

2、中带电班副班长莫和王彤(死者,男,33岁,94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带电作业工作)分在一个组,26日当天的任务是#31、#32登杆检查、#34更换自爆瓷瓶,工作线路在不同的工作地点两端都装设了接地线。上午11时左右,莫、王二人到达110kV三酃线#35杆,在双方未共同核对线路名称、杆号的情况下,王彤误认为三酃线#35带电线路杆塔就是要检修的杆塔之一。王上杆后,进入右边相(面向杆塔号递增的方向),将安全绳系在横旦上,然后沿瓷瓶下来双脚准备踩到导线上,11:31,一声巨响,王触电全身衣服着火燃烧,不一会,安全带被烧断,王从25.5M高的直线杆右边相坠落至地面后当场死亡。三酃线零序I段跳闸重合成功。经

3、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1、工作监护人严重失职。莫是该小组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上杆前没有向王交代安全事项,没有和王共同核对线路杆号名称,完全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严重违反了安规 (线路部份)2.5.1、2.5.2的规定,莫应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2、死者王彤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差,上杆前未认真进行三核对,盲目上杆工作,严重违反了安规(线路部份)5.2.4第三款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关其他方面的问题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正在分析进行中希望各单位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针对春节临近,工作多,任务重,人员思想容易波动的情况,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认真贯彻国家电网公司深入开展爱心活动、实施平安工程十条措施,落实防范事故措施,杜绝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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