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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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航吊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驾驶员应认真做到“十不吊”,具体如下:1、吊具不合格,吊具损坏不吊。2、超负荷不吊。3、斜拉不吊。4、重物捆绑不牢,不平衡不吊。5、快口,尖棱等未加可靠垫不吊。6、利用吊挂作加工支撑的不吊。7、带电物体不吊。8、危险物品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吊。9、重物下有人或浮动物品的不吊。10、指挥信号不清或物体状态、重量不明的不吊。一、操作者应具备的条件:1、应具备机械和电器操作知识、身体健康。2、应熟悉电动葫芦结构,使用性能、安全规程及本说明书等。3、操作者要经岗位培训,持证上岗。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操作: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等;2、电动葫芦有影响

2、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4、作业地点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5、不得长期悬停空中。三、操作守则:l、每班作业前应作日常检查;2、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车、不得在吊起重物时调整制动器,进行检查和维修;3、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高度短行程试吊以最小高度吊运,吊重物运行时不得从有人的上方通过;4、无下降限位器的电动葫芦,在吊钩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2圈以上安全圈;5、不得拆改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6、使用中如有异常响声,应遵循先停车,后检查,排除故障后再开车的程序;7、钢丝绳即使是没有明显断丝现象,但钢丝绳走私磨损或腐蚀达到公称直径的7%时应予以报废。8、正常工作的电动葫芦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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