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doc

上传人:3d66 文档编号:1095739 上传时间:2018-12-0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1、树立综合的、开放的课程观综合的课程观要求我们走出以往的学科教学模式尤其是说教式德育模式,尊重学生的生活,根据其实际需要组织教学活动,引导他们在生活中饶有兴趣地学习、探究、体验,在学习中愉快地生活、成长,获取对社会的整体认识,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要谦虚,要坚持到底。 ” 这不是哪位伟人的话吧?在作文中好几次你杜撰了比较切合文意的 “ 名言 ” ,这两个 “ 要 ” 是你对自己的要求自己了。确实,聪明的你努力之后总有丰厚的收获,但之后你便又会回到原地。进入初三,希望你 “ 坚持 ” !你说: “ 信念能在我遇到挫折和困难时激励我,鼓励我,永远在心中跳动、呼喊。 ” 虽然你很平凡,不违

2、反纪律,老师跟你说话你说的是 “ 哦 ” ,但从普通的眼神,平时的点滴中,老师看出了你的坚强,挫折面前默默承受,默默起航!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一条 公路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为加快公路建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公路交通日益增长的需要,决定设置车辆购置附加费,作为公路建设专用的一项资金来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每辆车只征一次。第三条 凡购买或自行组装使用的车辆(不包括人力车、兽力车和自行车,下同),在购买时或投入使用之前必须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第四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以车辆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为义务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3、)。第五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如下: (一)国内生产和组装(包括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生产和组装的,下同)并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大、小客车、通用型载货汽车、越野车、客货两用汽车、摩托车 (二轮、三轮)、牵引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其它运输车(如厢式车、集装箱车、自卸汽车、液罐车、粉状粒状物散装车、冷冻车、保温车、牲畜车、邮政车等 )和挂车、半挂车、特种挂车等。 (二)国外进口的(新的和曾使用过的)前款所列车辆。第六条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一)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 (三)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

4、购置附加费的车辆。第七条 车辆购置册加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门负责,并由本办法所列单位代征。第八条 国内生产或组装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生产厂或组装厂代征,以车辆的实际销售价格为计费依据。组装自用的车辆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参照同类车辆的当地价格计费。 国内生产和组装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费率均为百分之十。第九条 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辆购置附加费由海关代征,以计算增值税后的计费组合价格(即到岸价格十关税十增值税)为计费依据,费事为百之十五。第十条 缴费人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后,发给统一的缴费凭证。缴费凭证由交通部统一制定格式。第十一条 缴费人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取得缴费凭证后,才能向

5、交通监理或公安车管部门中请车辆牌照。如交通监理或公安车管部门发现有漏缴情况,应责成缴费人向当地交通部门缴纳费款,并增收补办费。第十二条 购车人购买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应向所在地交通部门申请,办理免征手续,取得免征凭证后,才能向交通监理或公安车管部门申请车辆牌照。第十三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收入列为交通部专户,存人中国工商银行,并由各地工商银行负责划转。第十四条 对车辆购置附加数,免征国家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第十五条 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全部收入作为国家公路发展基金的一项来源。基金的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部门统一管理、监督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上缴。车辆购置购加费

6、的代征单位庞建立专门帐目,按期将征收的费款存人当地工商银行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并向负责征收的交通部门填报有关报表。代征单位可以提取代征费款的千分之三,作为代征手续费。第十七条 负责征收费款的交通部门有权检查代征单位的代征代缴情况,如发现有不按本办法办理的,应要求其立即改正;有漏征、滞缴费款情况时,庞处以罚款。第十八条 缴费人不按本办法缴纳费款的,除追缴费款外,并酌情处以应缴费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凭证的,依法惩处。第十九条 缴费人同征收部门在缴费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征收部门的决定缴费,然后向上一级交通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二十条 对检举揭发漏缴车辆购置附加费和伪造凭证的单位或个人,庞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