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产权与经营权出让通用合同 后塘村自来水管理承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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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磐安县农村饮用水经营权出 让 协 议合同 编号: 出让 方式: 出让方全称: 受让方全称: 签订 日期: 磐安县水务局 监制 磐安县农村饮用水经营权出让协议协议订立双方: 镇 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 镇 村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为了使本村饮水工程能长期正常地运行,确保农户供水,节约水资源,甲方经研究决定,将村自来水设施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出让内容、期限、形式及水价1、出让内容:本村的饮用水工程的经营管理权;2、出让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3、出让方式: ;4、水价: 元/吨,因物价等

2、因素县城水价调整时,本村水价同时同比参照调整(按县城现行水价1.35元/吨)。每月水费不足 元的,按 元每月收取(长期不在家的农户除外)。5、签订协议时,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满 年退还,不计息。二、乙方上交甲方出让款的时间及金额根据饮用水经营权的出让方式不同,采用以下不同的条文(下面三条为互斥条款,只能选其中一条作为本协议的条款)。1、采用经营权承包方式的,乙方每年上交甲方承包款 元,如水价调整,承包款同时同比调整。乙方应当自协议生效日交清当年承包款给甲方(现金),以后每年于 月 日前交清次年的承包款。2、采用饮用水经营权拍卖方式的,乙方一次性上交甲方 元。3、竟标投资建设的,除乙方竟标部分资

3、金外,其余工程款由甲方投资,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每月付款给乙方。工程总投资为 万元,竟标投资为 万元。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承包期内,由乙方负责水费的征收和农户水表前所有饮水设施的维护。并保证饮用水的正常供应,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得长期停水,如全村连续 天以上停水的,则乙方不得向农户收取当月水费。2、农户发现水表破损在 天内报告乙方,由农户出资购买水表,乙方及时无偿安装,如发现农户水表破损不报,且继续使用自来水,水费按该月本村同等人口最高用户收取。3、农户无故拒交水费,甲方有义务协助解决,同时乙方有权对该户停止供水。4、乙方必须每年对水质进行一次化验。并于农历6月份,12月份对水池清洗两

4、次,费用由乙方负担。5、本村新增用户要按村规划实施,从接口到用户水表的一切费用(包括材料费及安装工资等)由农户自负,乙方负责安装。在确保本村原有农户正常供水的前提下,经甲方同意允许工业企业或村外农户接入,用户接入时收取每户 元的初装费,水价由甲方核实,收取的初装费及水费甲乙双方各半分成。6、旧村改造等大规模项目的实施所引起的自来水改建,总管安装由村集体负责,支管由农户自负。7、村集体用于公益事业用水按规定水价的 %收取。四、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协

5、议依然有效。2、甲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干扰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4、本协议规定的承包期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行终止。5、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饮水长期不正常,甲方有权中止协议。若乙方有特殊原因,无能力或不想继续履行协议,经甲方同意可以有条件中止协议或将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五、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违约责任。2、甲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干扰乙方正常

6、的经营管理活动,使乙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的,乙方有权中止协议,要求甲方退还全部上交的承包款,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经甲方多次催讨,拒不上交承包款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没收乙方上交的全部承包款,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4、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饮水长期不正常,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由甲方对自来水设施进行修缮,其费用从乙方上交的承包款中扣除,并没收剩余部分承包款,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六、其他条款 七、附则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满账清后失效。协议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县水务局和镇政府各执壹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 代表:见证单位(盖章):代表: 年 月 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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