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事故之我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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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事故之我见安全管理是幼儿园工作的重中之重。幼儿园的幼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在监护人将其送至 幼儿园期间,很容易发生人身伤害方面的问题或事故。事故能否杜绝?如何杜绝?出了事故怎么办?是每一个幼儿园都会遇到的问题。希望大家仁者建仁,智者见 智,踊跃说出自己的看法。案例:从一桩幼儿摔残案说起转自:幼儿教育导读案件追踪:户外活动意外致残晓强,2004年2月14日出生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一户普通居民家里,3岁时上了郑州市金水区某艺术幼儿园(以下简称金水艺术幼儿园)。2009年2月17日下午,老师带着小朋友在操场跑步。出人意料的是,跑步开始不久,晓强就一

2、个大跟头摔倒在塑胶跑道上,动弹不得,脸上露出痛苦的表 情。带班老师见状,立即用电话告知了晓强的母亲王华。得知儿子受伤后,王华快速赶到幼儿园,双方共同将晓强送到了郑州市骨科医院救治。经诊断,晓强为右肱骨跺上骨折。住院期间,医生采取全麻醉措施,对晓强进行右肱骨踝上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经过半月多的精心治疗,小强痊愈出院。当 时,医生出具的出院记录上载明:继续功能锻炼,定期复查,首次复查日期为2009年3月26日,不适随诊,2至3个月后来院取内固定。医嘱载明:骨科常规 护理,二级护理,普食,留陪一人。2009年5月4日,晓强在母亲的陪伴下,再次来到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取出上次治疗时右肱骨踝内的固定物。5

3、月21日,晓强顺利出院。医生出具的出院记录载明:继续功能锻炼,切口术后14天拆线,不适随诊。医嘱载明:骨科常规护理,二级护理,普食。再说事情发生后,金水艺术幼儿园不敢怠慢。在晓强住院期间,幼儿园每天均派出老师陪护,并承担了晓强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还多次购买水果等营养品。最终支付晓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7197.35元。尽管如此,晓强的母亲王华却不领情。因为2009年7月20日,经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晓强已构成9级伤残。为此,王华多次向金水艺术幼儿园索赔残疾赔偿金,但遭到拒绝。 法庭上索赔损失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晓强的母亲王华以儿子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将金水艺术幼儿园告

4、到了金水区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8611947元。经过认真审理,2010年3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生在幼儿园就园期间,幼儿园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预防措施。结合本案案情,被告金水艺术幼儿园在组织学生进行户外跑步活动时,虽在塑胶跑道进行,老师在旁边看护,且在事故发生后抢救及时,已尽到基本的保护义务 和预防措施,但鉴于原告晓强系完全无行为能力的幼儿,被告幼儿园对幼儿进行户外运动时,应承担更为严格的保护义务和预防措施。故对原告

5、的受伤结果被告存在 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在治疗期间被告积极护理并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事实,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请求赔偿护理费的问题,依据查明事实,在原告两次住院治疗期间,被告白天均派出老师陪护,故原告请求护理费损失,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参考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231元年,残疾赔偿金应为52924元(13231元年20年20),原告请求赔偿鉴定费用680元,放射费100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54114元。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7057元。因被告已垫付两次住院

6、期间医疗费17197.35元,被告应再支付原告损失9859.65元。公平原则判定纠纷一审宣判后,晓强、金水艺术幼儿园均不服,双双提起了上诉。晓强的代理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自己承担50的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金水艺术幼儿园未尽到相关职责,造成了上诉人的伤害,且该园根本不 符合免责的条件。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金水艺术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或发还 重审。金水艺术幼儿园则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应根据过错承担责任,而本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50的责任。一审法院将幼儿园的保护义务 和预防措施分为基本和严格两种

7、情形,没有法律依据。幼儿园已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适用归责原则错误,故请求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2010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晓强为不满10周岁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生活自理能力差需要特殊保护,在监护人将其送至金水艺术幼儿园期间,晓强 在参加该园组织的体育运动时受伤致残,自身并无过错。金水艺术幼儿园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义务,对晓强的损害亦无过错。考虑到晓强作为一个5岁的未成年人,在金水艺术幼儿园受伤造成9级伤残的人身损害之事实,虽然双方均无过错,但从公平的

8、价值判断标准出发,酌定双方当事人就损害结果各承担50的责任为妥。关于晓强上诉称,在住院期间,其父母对其进行了陪护,应由金水艺术幼儿园承担护理费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护理费应按照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因晓强在庭审期间未提供其父母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故对晓强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故本案应按200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一审在计算各方应承担责任数额时,方法不当,应予纠正。晓强因受伤所受损失为:住院医疗费用为17197.35元,残疾赔偿金为52924元(1323

9、1元年20年20),鉴定费用680元,放射 费100元,营养费410元,共计71311.35元。以上费用,金水艺术幼儿园应承担该费用的50,即35655.68元,扣除其在上诉人晓强两次住 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17197.35元,金水艺术幼儿园还应支付晓强损失18458.3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元,共计3906元,由晓强负担3086元,金水艺术幼儿园负担8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案件终于在法院的妥善处理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摘录自:民主与法制)点评:本案属于幼儿园伤害事故的典型个案。由于该案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行为法实施前,故参照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幼儿园有过 错才承担责任。但侵权责任法在201O年7月1日实施后,幼儿园的责任加大了。根据该法第38条规定,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幼儿园就要承担赔偿 责任,除非幼儿园能举证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不用承担责任。由于小朋友天性好动,发生伤害的几率大。因此幼儿园在日常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 作:1建立、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应急预案;2定期对园内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保教老师应严格按照幼儿 园工作规程进行教学管理;4在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校(园)方责任保险,将幼儿园伤害事故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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