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焦化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干,以
2、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项
3、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具
4、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
5、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22.1一般规定22.2规划与选址42. 3施工与运行维护62.4拆除83炼焦103. 1一般规定103. 2备煤及焦处理103. 3炼焦113. 4熄焦134煤气净化154. 1一般规定155. 2冷凝鼓风174.3净化195苯加氢22附录A焦化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23附录B焦化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24附录C防火间距起止点25附录D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26附录E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和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271总则.o.为在焦化工程建设和运行中保
6、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焦化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1.0.3焦化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运行维护及拆除应遵循安全生产、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1.1.1 一般规定1.1.2 焦化工程项目主体工艺与装备水平、生产能力、配套工艺设施等应符合下列规定:1常规焦炉:顶装焦炉炭化室高度不得小于6
7、m,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不得小于55m,应同步配套建设含脱硫、脱氨的煤气净化和煤气利用设施;2热回收焦炉:捣固煤饼体积不得小于35r113,应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设施;3半焦炉:单炉焦炭生产能力不得小于10万ta,应同步配套建设含脱硫、脱氨的煤气净化和煤气利用设施。1.1.3 钢铁联合企业新建、改建焦炉必须同步建设干熄焦装置。1.1.4 逸散挥发性有机物或恶臭的生产装置及储罐应同步建设尾气回收、收集净化处理或防止外逸设施。1.1.5 焦化工程项目产生的废渣、尘泥以及废液等,其收集、贮存应当按照特性分类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
8、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3脱硫废液不得排入焦化废水处理设施。2.1.5焦化工程项目产生的废渣、尘泥以及废液的综合利用应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煤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再生器残渣、酸焦油、蒸氨残渣以及管道塔器检修、维修过程产生的残渣等应全部回收利用,其中再生器湿残渣应混入焦油中利用;2备煤、炼焦、熄焦及焦处理设施中各除尘系统收集的煤焦粉尘以及粉焦沉淀池收集的粉焦应全部回收利用;3焦炉煤气湿式氧化法脱硫过程产生的脱硫废液应综合利用;4油库的含油污水及残油应集中收集并进行油水分离,分离出的油品应回收利用。2.1.6对焦化工程项目产生的不能综合利用的废
9、渣、尘泥以及废液,应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进行无害化处理。2.1.7对焦化废水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物化处理+预处理+生化处理+后处理+深度处理”的联合处理工-+-乙;2焦化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事故储槽;3.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工艺的选择和组合应根据焦化废水的水质特点及用水对象的水质要求确定,应选用高级氧化技术、吸附处理技术;4焦化废水回用处理应选用双模法或其衍生技术;5焦化废水处理站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等预处理设施以及厌氧池、预曝气池应加盖,并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2.1.8 生产装置区、储存罐区、生产废水槽和焦化废水的地下管道等应做防渗漏处理,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的储
10、存罐区周围应设置围堰。2.1.9 焦化工程项目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2.1.10 焦化工程项目应根据生产、储存、使用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其数量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2.1.11 焦化工程项目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采取相应控制措施:1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2 .重大危险
11、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3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4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5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6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2.2规划与选址2.2.1 焦化工程项目不得布置在下列区域: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以及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区域;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严重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
12、黄土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区;4采矿陷落及错动区界内;5爆破危险范围内;6水库下游,当堤坝决堤时,不能保证安全的地段;7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且不能采取有效防洪、排涝防护措施的区域;8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9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对雷达导航,对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对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范围内;10国家或地方设定的热水、矿泉水、温泉水特殊水资源保护区、补给、径流区域;11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上游;12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2.2.2 焦化工程项目应布置在邻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
13、率风向的上风侧,项目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2.2.3 在江、河、湖、海沿岸的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之和0.5m以上;2设堤防时,厂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2.2.4 公路、地区或其他工厂的架空线路、地区或其他工厂的输油(输气)管道及运煤栈桥严禁穿越生产区。汽车及火车装卸站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车间边缘或厂区边缘的安全地带。2.2.5 焦化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2.6 焦化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符合本
14、规范附录B的规定。除罐组外的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2.2.7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o2.2.8 煤气净化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时,煤气净化区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炉体边缘不得小于40m;2布置在焦炉的焦侧时,煤气净化区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焦炉熄焦车外侧轨道边缘及布置在焦侧的干熄炉外壁边缘不得小于45m。2.2.9 煤气净化区、粗苯加工区及焦油加工区内,不得设置与之无关的设施及建(构)筑物。2.2.10 输送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
15、介质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介质管道不得敷设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并应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2可燃介质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内;3可燃介质管道不得布置在输送腐蚀性介质管道下方。2.2.11 煤气管道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其他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2.2.12 架空煤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2.2.13 共架敷设的煤气管道与电力电缆,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m,交叉时垂直净距不等小于0.5m。2.2.14 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距装油泵房不得小于8m。2.2.15 进出钢
16、铁企业煤炭、焦炭等大宗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得低于80%。1.1.2 与运行维护2.3.1 施工中支撑用模板、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材料及结构应满足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2.3.2 监测点变形达到设计报警值或允许值时,必须立即报告委托方。2.3.3 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在试运转中需要调试的装置,应在试运转中完成调试,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2.3.4 设施编号与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位置,并纳入煤气管网图;2厂区主要危险化学品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3可能泄漏煤气
17、的地方以及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均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不标志;4射线源存放和使用地点,必须设有明确的标志、警告牌和禁区范围。2.3.5 地下室及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等煤气危险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应定期测定。2.3.6 在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2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3在高温明火场所,不得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2.3.7 煤气系统抽、堵盲板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作场所应备有通信设备、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2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得有火源并
18、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或涂有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4距作业点IonI以内不得安设投光器;5不得在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带煤气抽、堵盲板;6作业人员应穿戴呼吸防护用具;7不得在雷雨天带煤气作业。2.3.8 送煤气后,应检查送入煤气的系统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煤气系统塔器及管道上的放散管应在送入煤气且检验合格后关闭。2.3.9 启动带有压力和真空的设备时,必须测试安全阀和放散管功能,且安全阀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全阀必须校定,并应有校定报告;2 .安全阀上应有校定的标识。2.3.10 生产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煤气设备腐蚀情况、煤气设
19、备及煤气管道壁厚、支架标高应每年检查一次,并记录检查情况;2应定期检查校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设施及测量仪表和安全联锁系统,并记录检查情况。2.3.11 与煤气设施、场所相关的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1.1 人进入焦炉地下室或在煤气设备上维修、清扫、测定、调节等工作;1.1.2 区域、蓄热室内作业必须携带一氧化碳监测装置;1.1.3 气作业,必须戴空气呼吸器和使用铜质工具,并禁止一切火源;1.1.4 投运前或需要打开煤气设施检修维护操作前,应进行相应的气体置换操作;1.1.5 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应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
20、保持设施内部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自燃的措施;1.1.6 设备除有特别规定外,必须保持正压操作。2.3.12 在有毒物质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切断物料进出口;2应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含量并携带监测装置;3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4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工作前半小时,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分析;5设备内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V。2.3.13 设备或管道吹扫,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输送和吹扫液体可燃介质管道;2检修液氨冷冻机时,不得用氧气吹扫堵塞的管道;3对煤气设施内的煤气吹扫或引气时,蒸汽或氮气管应在通蒸汽或氮气情况
21、下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用盲板封堵。2.3.14 不得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内不得有火源。2.3.15 可燃介质设备和管道的截止件及配件,每次检修后均应做严密性试验。2.3.16 检修操作温度不低于物料自燃点的密闭设备时,不得在停止生产后立即打开人孔盖。2.3.17 用蒸汽清扫可能积存有硫化物的塔器后,应冷却到常温后再开启人孔盖;打开塔底人孔前,应关闭塔顶油汽管和放散管。2.3.18 含有腐蚀性液体、气体介质的管道、设备检修,应将腐蚀性气体、液体排净、置换、冲洗并分析合格后进行。2.4拆除2.4.1 停运装置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拆除前应进行检测、危害识别和风
22、险评估;2 .拆除作业应制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3 .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2.4.2 对于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与管道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拆除前应转置和清理,并应安全检测;2 .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环境产生污染的措施。2.4.3 人工拆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拆除,不得垂直交叉作业;2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3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4建筑墙体拆除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方法。2.4.4 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拆除,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
23、除承重结构。2.4.5 可直接利用的装置、设备、构件和材料,应采用保护性拆除。2.4.6 拆除产生的可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处置和综合利用。2.4.7 拟拆除场地应进行环境调查评估,经评估认定为污染场地的,场地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治理与修复。3炼焦3.1 一般规定3.1.1 下列场所应设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等生产设施的地下建(构)筑物、焦炉交换机室、焦炉地下室、焦炉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应设置安全照明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2有人员操作的控制室,应设置备用照明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3.1.2 煤翻车机室、给料机、破碎机室、转运点散发粉尘处应密闭或采取抑尘措施。
24、3.1.3 煤粉碎机室及焦处理系统筛焦楼、储焦槽、转运站散发粉尘处应采取除尘措施。3.1.4 应对焦炉、干熄炉及熄焦塔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烟尘采取抑尘或密闭除尘措施。3.1.5 焦炉烟囱、煤塔、熄焦塔及干熄焦装置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3.1.6 干式除尘系统应设置防火、防爆、泄爆、防雷设施。3.1.7 烟囱、筒仓等构筑物采用电动、液压提模或滑动模板工艺施工时,提模或滑升应做1.25倍的满荷载静载试验和1.1倍的满荷载滑升试验。3.2 备煤及焦处理3.2.1 煤塔顶层除带式输送机通廊作为出口外,其它出口数量不得少于一个。3.2.2 带式输送机通廊建筑不得采用可燃材料。3.2.3 带式输送机钢结构通廊
25、跨越公路、铁路、河道、水域、人行通道的区段必须设置防物料坠落设施。3.2.4 采用煤气燃烧炉的解冻库在燃烧炉开工烘炉时,严禁在问题不明或残余气未抽干净时连续点两次火,当煤气主管压力小于500Pa时,必须立即停止加热。3.3 炼焦331炼焦装置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得同时受到损坏。3.3.1 在同一轨道上作业的焦炉机械,应设置防止碰撞设施。3.3.2 焦炉应设加热煤气压力低压报警装置和烟道压力低压报警装置,并应设置加热煤气压力和烟道压力与停止焦炉煤气加热的联锁。3.3.3 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和地下室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末端应设泄爆装置;2地下室煤气管
26、道末端应设放散装置;3地下室煤气管道的冷凝液排放旋塞的材质,不得采用铜质;4焦炉地下室必须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及报警装置;5机焦两侧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应设换向前和换向过程中的声光报警装置;6地下室应设置强制通风装置。3.3.5 焦炉本体相关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焦炉炉门、装煤孔、上升管、桥管等部位应采取防止荒煤气泄漏的措施;2除卧式热回收焦炉外,焦炉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得突出表面;3焦炉上升管外表面应采取防烫伤措施;4加热用煤气调节蝶阀和烟道调节翻板,应设防止完全关闭的装置。3.3.6 集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集气系统应设事故用工业水,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2集气管放散管排出口
27、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放散管排出口位置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3.3.7 焦炉机械及相关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煤车与炉顶机、焦两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2推焦机平煤杆、推焦杆、装煤车下煤导套、捣固焦炉装煤车装煤底板、捣固焦炉导烟装置应采取紧急状态下将其由炭化室内或敞开的加煤口、导烟口撤出的措施,拦焦机应采取紧急状态下退回导焦栅和关闭炉门的措施;3寒冷地区的电机车轨道应采取防冻措施;4电机车司机室应设置指示车门关严的信号装置;5焦炉车辆走行应与操作及相关装置联锁;6炉门服务车或升降平台小车,应有安全钩、上升极限位置报警信号、限位开关;7交换传动装置必须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
28、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交换机应设有手动装置,并应设紧急状态下完成交换的措施。3.3.8余煤单斗提升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焦炉机侧操作台上预留的向余煤单斗提升机的下部煤斗放煤的下煤口应有篦缝不大于02m的篦子;2余煤单斗提升机面对单斗的栏杆不得低于1.8m,栅距不得大于0.2m;3余煤单斗提升机下部应设单斗悬吊装置,且余煤单斗提升机应设与地坑门开启联锁的自动断电装置;4余煤单斗提升机应设置上升极限位置报警信号、限位开关及切断电源的超限保护装置;1.1.1 提升机应采取停电时自动锁住单斗的措施;1.1.2 提升机的上煤斗应设检修平台及防护栏杆。3.3.9 捣固装煤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煤车煤槽活动
29、壁、前挡板、锁壁的张开和关闭应设置信号显示。捣固机的捣固操作应与煤槽活动壁关闭到位及前挡板关闭到位联锁;2装煤车活动接煤板升起和落下应设置信号显示,应设置升起时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3装煤车应设置装煤车托煤板没有退回到原位时切断装煤车行走的闭锁装置;4捣固机捣固锤落下和提起、安全挡开和关应设置信号显示;5捣固机应设置捣固锤落下后切断装煤车走行的闭锁装置;6装煤车应设置向炭化室装煤时煤饼到位后切断装煤电机继续前进的限位。应设置托煤板的抽出限位及锁壁退回限位。3.3.10 煤塔漏嘴采用煤气火焰保温时,必须采取防止煤料燃烧及煤气爆炸的措施。3.3.11 焦炉装煤过程应采取无烟装煤措施,焦炉除尘系
30、统应设置捕集明火颗粒、防爆、泄爆、防雷设施。3.3.12 焦炉交换机室、控制室和配电室等场所必须设置火灾检测及报警装置。3.3.13 焦炉烟气脱硫脱硝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氨选择性还原脱硝技术时,氨气管道应设置切断阀并与脱硫脱硝主风机停机联锁关闭;2采用活性炭或活性焦脱硫脱硝技术时,吸附塔必须设置与塔内温度检测装置联锁的事故充氮设施;3焦炉总烟道闸板应设置与脱硫脱硝主风机事故停机时自动开启的联锁。3.3.14 拆除烟道内衬拱顶的拱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终拧紧后实施。3.3.15 炭化室跨顶砖除长度方向的端面外,其他面均不得加工。跨顶砖的工作面不得
31、有横向裂纹。3.3.16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焦炉加热:1焦炉加热用煤气主管压力低于500Pa;2烟道吸力下降,蓄热室、交换开闭器等处吸力小于5Pa;3换向设备发生故障或煤气管道损坏。3.3.17 焦炉机车未经许可不得解除联锁,机车上移动设备未返回原位时,禁止移动机车。3.3.18 禁止在距打开上升管盖的炭化室5m以内清扫集气管。禁止开高压氨水清扫上升管立管和桥管。1.1.23.4.1 干熄焦装置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得同时受到损坏。3.4.2 干熄焦主框架装入装置平台、焦罐盖落座平台以及封闭式干熄焦框架结构各层平台应设置事故熄红焦用设施。3.4.3 在干熄焦提
32、升机提升焦罐运行范围内,与提升井架邻近的构筑物应采用不燃材料;焦罐装红焦运行区段上方敷设的电缆应有防火措施,净空高度应满足防火要求。3.4.4 干熄焦提升机提升机构制动器应具备制动间隙自动补偿和自动补偿失效报警功能。提升机钢丝绳卷筒应设置安全制动器。3.4.5 干熄焦提升机应设置锚定装置。3.4.6 干熄焦环境除尘系统应设置明火颗粒捕集设施。3.4.7 干熄炉应采取失电状态下保证炉内维持还原性气氛的措施。3.4.8 干熄焦装置联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入装置与干熄炉预存室高高料位设置联锁;2循环风机与干熄焦锅炉水位下下限设置联锁;3干熄焦排焦溜槽下的运焦带式输送机设置排焦温度检测装置,且排焦
33、温度与事故洒水装置联锁;4干熄焦位于地下部分的排焦溜槽、地下运焦通廊以及带有旋转密封阀的封闭区域应设置排风装置与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的联锁;5干熄焦提升机应设置防单边挂安全检测及联锁,采用圆形旋转焦罐时应设置焦罐偏斜检测及联锁。3.4.9 干熄焦气体循环系统锅炉出口和二次除尘器上部,应设置泄爆装置。3.4.10 干熄焦控制室必须设置中央紧急停止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分别设置提升机紧急停止、干熄焦本体紧急停止装置;2紧急停止装置应采用继电器回路控制或独立的紧急停止可编程逻辑控制器系统控制。3.4.11 干熄焦综合电气室必须设置火灾检测及报警装置。3.4.12 干熄炉入口的循环气体
34、管路必须设置气体成分在线分析装置。3.4.13 湿法熄焦应符合下列规定:1粉焦沉淀池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水沟应设置盖板;2凉焦台应设置水管;3粉焦沉淀池内的熄焦废水应闭路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4.14干熄焦装置最高处,应设置风向仪和风速计,并应具备风速报警功能,当风速大于20ms时,干熄焦提升机应停止作业。4煤气净化4.1 一般规定4.1.1 煤气净化装置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4.1.2 处理可燃介质的塔器应设有吹扫设施,塔器出入口管道上应设有温度压力检测设施。4.1.3 可燃气体洗涤塔下应设有液位报警或自动调节,或采用液封。4.1.4 设备、贮槽
35、密闭容器排放的有害气体应采取接入压力平衡系统、收集净化处理或防止外逸措施,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4.1.5 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部位应装设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得正对建筑物门窗。4.1.6 储槽、储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液体储槽、储罐应设在地上,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措施;2酸、碱和可燃液体高位储槽,应采取防止介质外溢的措施;3浓硫酸储槽应在顶部采取防水措施,槽底出口管应设两道阀门;4设有蒸汽加热器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措施;5露天设置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钢质储罐必须设防雷接地;6带盖储槽应设置可靠的放散设施;7苯、硫酸、液氨储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
36、紧急切断阀。4.1.7 塔器、容器对外连接管线及其它经常检修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用于焦炉煤气的隔断装置不得使用带铜质部件。4.1.8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气设备及管道应安设蒸汽或氮气管接头:1停、送煤气时需用蒸汽或氮气置换煤气或空气;2需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3需要用蒸汽扫除蔡、焦油等沉积物。4.1.9 剩余煤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且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2放散管管口位置应高出IonI内平台或建筑物3.5m以上,且不得低于50m;3应设置灭火设施。4.1.10 吹刷煤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煤气设备和管道最高处、煤气管道和卧式设备末端应安设放散管
37、2放散管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得小于Iom;3厂房内或距厂房20m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4m,不经常使用的放散管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4不得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4.1.11 甲、乙类油品铁路装卸栈台,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2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3 装卸栈台上应设带有防护栏杆的活动跨桥;4 装卸栈台的装卸口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5 在距槽车不小于IOm的装卸油管线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门。4.1.12 可燃液体汽车装车时,甲b、乙、丙A类液体
38、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4.1.13 甲、乙类生产场所设备及管线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采取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的措施。4.1.14 可燃介质管道、有毒介质管道、高温高压介质管道以及酸碱介质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1.1 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1.1.2 关的管道不得穿过其防火堤;1.1.3 设输送可燃或有毒介质的管线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可靠隔断;1.1.4 管应坡向事故排放储槽,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均不得设旋塞和阀门;1.1.5 烈度为6度9度时,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严禁作为其他管道支架跨越结构的受力构件;1.1.6
39、 酚等液体管道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4.1.15 下列场所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1煤气净化装置的鼓风机房;2苯蒸储泵房;3毗陡生产厂房、库房和泵房。4.1.16 煤气净化装置、苯加氢装置、焦油蒸储装置的控制室及机柜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2不得与危险化学品库相邻布置;3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4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4.1.17 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得直接进入仪表操作室。4.1.18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设
40、置应符合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原则。介质既是可燃气体又是有毒气体时,应优先设置有毒气体报警系统。4.1.19 煤气净化装置区、油库罐区应设初期雨水池及消防事故水池。初期雨水和消防事故水应送焦化废水处理站统一处理,不得直接外排。4.1.20 煤气冷却和净化设备、煤气管道及煤气隔断装置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煤气闸阀应在安装前按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气密性试验;2煤气冷却和净化设备、煤气管道及煤气隔断装置应在安装完成后进行气密性试验;3计算压力不小于100kPa的煤气管道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4焦炉吸气管应在安装完成后进行泄漏试验。1.1.2 鼓风4.2.1 煤气鼓风机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
41、置备机,且新建项目中备机率不得低于50%;2应采取防止煤气泄漏措施;3蒸汽透平鼓风机应设置自动危急遮断器。4.2.2 每台煤气鼓风机机旁应单独设置操作柱,并应设置保障煤气鼓风机安全稳定运行的报警、联锁。4.2.3 煤气鼓风机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煤气鼓风机室应有直通室外的疏散通道,每层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2煤气鼓风机室应设置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4.2.4 初冷器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槽液面高度差不得小于2m。水封压力不得小于鼓风机的最大吸力。4.2.5 电捕焦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捕焦油器出入口应设隔断装置;2电捕焦油器应设连续式自动氧含量分析仪,并与电捕焦油器电源联锁。煤气含氧量超过1.0%时
42、报警,超过2.0%自动断电。电捕焦油器设在鼓风机后时应设泄爆装置;3电捕焦油器绝缘箱保温应采用自动控制。绝缘箱温度应设自动报警并与电捕焦油器联锁停机:1)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煤气入口温度与35。C之和时,应报警;2)绝缘保温箱的温度低于煤气入口温度与25。C之和时,应自动断电。4电捕焦油器应设放散管、蒸汽管;5电捕焦油器沉淀管间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4.2.6 电捕焦油器、鼓风机等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4.2.7 煤气鼓风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紧急停机:1机械突然发生剧烈震动或清楚听到金属撞击声;2轴瓦温度直线上升,每分钟上升12到超过规定温度时;3电动机短路及着火;4油箱漏油
43、严重,油管破裂或堵塞不能及时处理;5煤气鼓风机用的蒸汽管路破裂,不能维持正常生产;6蒸汽温度低于技术要求;7转子轴间位移超过规定值;8吸力突然增长,不能及时排除;9轴承油压下降到003MPa以下,启动电动油泵不能恢复正常;10机组本体或零件有严重损坏,不能处理、影响运行时。4.2.8 蒸汽透平鼓风机蒸汽冷凝器出入口阀门不得关闭。4.2.9 当电捕焦油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且自动断电装置失灵时,应立即手动断电:1煤气含氧量大于2.0%;2绝缘箱温度低于煤气入口温度与25。C之和;3煤气系统发生事故时。4.2.10 检修由煤气鼓风机负压系统保持负压的设备时,应预先把通向煤气鼓风机的管线堵上盲板。4.
44、2.11 清扫气液分离器前煤气管道时,同时打开清扫孔的数量不得大于1。4.3净化4.3.1 硫酸高置槽应设液位高位报警、联锁及满流管,满流管满流能力应大于进料能力;槽下方应设置防漏围堰。4.3.2 半直接法硫镂饱和器,布置在室外时,母液满流槽的液封高度应超过以mmH2计的鼓风机全压50Omm;布置在室内时,母液满流槽的液封高度应超过以mmH2O计的鼓风机全压加100Omm。4.3.3 采用固定顶罐的苯类液体储槽应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并应密闭回收处理罐内排出的气体。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气封的苯类液体储罐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人孔盖应有防冲击火花的措施。阻火器、呼吸阀、
45、人孔、放散管等金属附件应保持等电位连接。4.3.4 粗苯中间槽应采取防溢流措施。4.3.5 干法脱硫的脱硫箱应设煤气安全泄压装置。4.3.6 湿式氧化法脱硫,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溶液事故槽,其容积应大于脱硫塔和再生塔内的溶液体积之和;2进再生塔的压缩空气管应高于再生塔液面;3再生塔与脱硫塔间的溶液管,应设U形管,其液面高度应大于以mmH2计煤气计算压力50OnIn1。4.3.7 氨水法脱硫的脱酸蒸氨泵房应配备固定式和手持式有毒气体检测仪。4.3.8 管式炉合金钢炉管及管件必须逐件采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对材质复验,并应做好标识。4.3.9 管式炉点火作业时,应先用蒸汽吹扫,并应先送富油后点火,
46、先点引火后送煤气。4.3.10 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1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2炉内火焰突然熄灭;3烟筒或烟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4炉管漏油、漏汽;5煤气管道泄漏。4.3.11 硫镂的生产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半直接法饱和器生产时,不得用压缩气体往饱和器内加酸或从饱和器抽取母液;2间接法硫镂生产中,送酸气前,应检查确认饱和器酸气出口阀门处于开启状态;3间接法硫镂生产中,满流槽、回流槽、稠化器等产生尾气设施的装置应密闭;4饱和器开工前,必须保证饱和器及其满流槽附属水封槽液位达到满流;5除酸器排液管、饱和器满流管、硫酸高置槽满流管
47、应保持畅通;6硫镂系统的废气排风机和换气风机应在硫镂开工前Iomin投入正常运行,停工后IOmin停止运行,废气排风机、换气风机不能运行时不得开工生产;7浓硫酸输送应采用泵送或自流方式,不得使用压缩气体输送;不得使用蒸汽吹扫浓硫酸设备及管道;8用浓硫酸配硫镂母液时,应缓慢调节流量;9应具有防止硫镂母液流入下水道的措施;10检修饱和器时,应在进、出口煤气管道及其他可能泄漏煤气处堵盲板,堵好盲板前,不得抽出器内母液。4.3.12 克劳斯炉法硫磺及氨分解的生产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克劳斯炉、氨分解炉点火前,应检查确认无泄漏,系统吹扫检测合格后方可点火,点火失败时,系统应再次吹扫并确认合格后方可再次点火;2克劳斯炉、氨分解炉系统不得超温超压操作;3克劳斯炉装置停产时,应用加热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