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热轧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干,以工程
2、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项目构
3、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
4、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
5、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总则12基本规定22.1 一般规定22.2 建设规模22.3 厂址选择22.4 工程勘察32.5 施工与验收32.6 运行维护42.7 拆除53热轧中板工程73.1 原料73.2 工艺及设备选型74热轧带钢工程84.1 原料84.2 工艺及设备选型85热轧型钢工程105.1 原料105.2 工艺及设备选型106热轧线材工程126.1 原料126.2 工艺及设备选型127热轧无缝钢管工程138加热炉149公辅设施1510土建工程161总则.o.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证热轧工程质量和生产的正常运行
6、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热轧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当热轧工程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热轧工程应遵循安全生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2.1.2 热轧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政策要求。2.1.3 热轧工程应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严禁采用落后的、被淘汰的高耗水工艺、
7、技术和设备。2.2 建设规模2.2.1 热轧工程应在市场分析基础上确定生产品种和建设规模。222热轧工程各生产机组的生产能力应满足产品大纲的要求。2.3 厂址选择2.3.1 厂址严禁选在下列地段或地区: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9度以上的地震区。2有泥石流、流沙、滑坡及溶洞直接危害的地段。3采矿塌落区、错动区地表界限内。4爆破危险区界限内。5堤或坝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当不可避免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8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
8、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范围内。9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i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上游。2.3.2 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2.3.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2.4 工程勘察2.4.1 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不同基础类型和地下结构抗浮的设计要求。2对板坯库和钢卷库,应评价大面积堆载对厂房基础的影响,并提出地坪基础方案和防控措施建议。3对主厂房、生产线、加热炉烟囱和事故水塔,应预测地基变形特征,并提
9、出防控措施建议。2.4.2 新建工程勘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挖(填)平整场地,应勘察和评价人工边坡的稳定性。2对分布有欠固结土的场地,应评价其自重固结沉降对工程的危害,并提出地基处理方案建议和岩土设计参数。2.4.3 改(扩)建工程勘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调查既有工程生产要求和周边条件,搜集原有勘察报告、基础施工图、沉降观测成果以及地下管线图等资料,作为勘察依据之一。2勘探点布置应避让地下管线。3厂房内新增地下构筑物时,应评价基坑开挖对厂房基础和地下管线的影响,并提出基坑支护方案与开挖方法建议。2.5 施工与验收2.5.1 工程施工前必须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和施工作业设计
10、技术文件。2.5.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253构成工程实体的设备、零部件和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其产品标准的规定。254用于计量、检测和检验的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其精度等级必须满足要求。2.5.5 焊接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2.5.6 从事焊接作业的焊工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257当需要修改设计文件或材料代用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文件。258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同时进行焊接、气割、直接敲击等作业。2.5.9 工业炉砌筑用支撑材料必须满足刚度、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2.5.10 隐蔽工程必须经过工序
11、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2511工业炉投产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烘炉。2.5.12 脆性材料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温度严禁接近金属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2.5.13 输送极度和高度危害流体及可燃流体的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压力试验。2.5.14 开卷机和卷取机的卷筒试运转前必须安装安全套筒,卷筒的外支轴承架应处于工作位置。2.5.15 步进式连续加热炉砌筑之前,其水冷梁系统必须做水压试验和试通水。2.5.16 在设备试运转中需要调试的安全装置,必须在试运转前完成调试并通过验收。2517工程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条件下,建设单位应组织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依
12、序进行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和使用。2.5.18 工程验收应具有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及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以及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2.6 运行维护2.6.1 热轧工程应在调试正常且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6.2 热轧工程应针对主体工艺设备及公辅设施,制定检修计划和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或更换。2.6.3 热轧工程应制定操作维护规程,并应严格执行。2.6.4 钢坯热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运热钢坯的列车在车站和站场通过时,必须与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编组的车列隔线通过;装运热钢坯的特种车辆严禁在煤
13、气和氧气等管道下停放,在作业期间必须专线停放。2装运热钢坯的车辆必须低速限速行驶。2.6.5 运行维护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并应掌握正常处置方法。2应标识作业区域,并应设置安全护栏和警示标志。3故障原因未查明、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作业人员不得离开现场。2.7 拆除2.7.1 设备和设施拆除施工前,应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7.2 拆除工程施工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在拆除施工现场应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由专人监护。2.7.3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
14、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2.7.4 拆除施工前应先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再拆除设备管线设施及主体结构。拆除主体结构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及附属设施,再拆除承重结构。2.7.5 拆除施工中,应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2.7.6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2.7.7 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2.7.8 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2.7.9
15、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2.7.10 对有限空间拆除施工,应先采取通风措施,经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2.7.11 当进入有限空间拆除作业时,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严禁采用纯氧通风换气。3热轧中板工程3.1 原料3.1.1 除中厚板车间在生产特殊钢种或特厚钢板产品可采用轧(压)制坯或扁锭为原料外,热轧板带车间均应以连铸板坯为原料。3.1.2 新建和扩建中厚板车间,控制轧制、控制冷却产品规划产量应大于30%。3.1.3 新建中厚板轧机及板/卷用炉卷轧机时,板坯装炉加热应采用热送热装工艺,热装温度不应低于400。热装率不应低于3
16、0%。对于要求缓冷、保温和温装的品种,应在板坯库设置保温坑(炉)进行保温或缓冷。3.2 工艺及设备选型3.2.1 中厚板车间坯料加热除特殊钢种和特殊规格的坯料应采用推钢式加热炉、外部机械化室式炉或车底式炉外,应采用步进式加热炉。3.2.2 新建和改造中厚板轧机应采用自动厚度控制(AGC)、板型控制、控制轧制、热机轧制和轧后快速冷却等先进技术,其中水平轧机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轧机的力能参数应适应控制轧制要求。2 轧机的刚性系数不应低于8000kNmmo3 除改造轧机外,新建轧机应采用下置式AGC液压缸布置方式。4 应设置出入口烟尘抑制装置。3.2.3中厚板车间应设置在线钢板上下表面质量检查的工序
17、和装备。4热轧带钢工程4.1 原料4.1.1 热轧带钢的最大单位宽度重量不应小于18kgmmo4.2 工艺及设备选型4.2.1 新建热轧带钢轧机时,板坯装炉加热应采用热送热装工艺,热装温度及热装率应符合下列要求:1 常规热连轧在生产普碳钢时的热装温度不应低于500,热装率不应低于60%。2 炉卷轧机在生产普碳钢时的热装温度不应低于500,热装率不应低于30%。4.2.2 新建热轧带钢车间的板坯库应与连铸车间有板坯直送手段。除受钢种限制外,不得新建无热送热装板坯来源的独立热轧板带企业。对于要求缓冷、保温和温装的品种,应在板坯库设置保温坑(炉)进行保温或缓冷。4.2.3 新建常规热轧宽带钢车间的板
18、坯加热炉应采用步进梁式加热炉,不锈钢和硅钢板坯加热应采用上、下供热的步进梁式加热炉。4.2.4 新建及改造热轧带钢轧机应采用温度控制、厚度控制、宽度控制、板形控制、润滑轧制、轧后控制冷却等先进工艺和技术。4.2.5 新建及改造热轧带钢车间粗轧机组的水平轧机,除常规热连轧机组中的首架粗轧机外,应采用四辐式轧机,并符合下列规定:1 轧机的刚性系数不应低于5000kNmmo2 应采用短行程液压压下系统。3 立辐轧机应具备自动宽度控制和短行程控制功能。4.2.6新建及改造热轧带钢轧机精轧机组的水平轧机应采用四辐轧机,并符合下列规定:1 轧机的刚性系数不应小于5000kNmmo2 应设置全液压压下及自动
19、厚度控制系统(AGC)。3 应采用板形控制系统。4 应设置工艺润滑系统。5 应设置烟雾抑制系统和除尘系统。4.2.7热轧板带车间生产线应配备测温、测宽、测厚、测压等自动检测仪表。其中,热轧宽带钢生产线还应配备板形和表面质量检测等自动检测仪表。5热轧型钢工程5.1 原料5.1.1 型钢车间应根据产品种类和尺寸确定坯料的断面形状和尺寸。5.1.2 优质质量钢、特殊质量钢的坯料检查清理应在轧前工序完成。5.2 工艺及设备选型5.2.1 小型型钢车间生产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1轧机布置应根据产品品种、规格、轧制速度选择全连续式或脱头连续式布置形式。当选用大断面坯料生产合金钢小型棒材时,应采用脱头连续式布
20、置形式。2应采用控轧控冷工艺。3直条棒材、钢筋类产品的精整应设置取样、冷却、切定尺、检查、短尺剔除、计数、打捆、称重、标记等工序。4复杂断面型钢类产品的精整应设置取样、冷却、矫直、切定尺、检查、改尺、自动码垛、打捆、称重、标记等工序。5.2.2 中型型钢车间生产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1轧机布置应根据产品品种、规格、生产规模和投资规模选择脱头连续式、半连续式或多机架单独布置形式。2精整工艺应设置取样、冷却、矫直、切定尺、检查、改尺、自动码垛、打捆、称重、标记等工序。3应采用长尺冷却一长尺矫直一冷锯切定尺的长尺精整工艺。5.2.3 中型棒材车间生产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1轧机布置应采用连续或脱头连续式
21、布置。2应采用控轧控冷工艺。3精整工艺应设置取样、常规冷却或缓冷、切定尺、检查、短尺剔除、计数、打捆、称重、标记等工序。5.2.4 大型型钢车间生产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1轧机布置应根据产品品种、规格、生产规模和投资规模选择串列式、半连续式、脱头连续式或多机架单独布置形式。2H型钢、工字钢、钢轨及钢板桩应采用万能轧制模式生产。槽钢、角钢及异型钢应采用二辑轧制模式或二辑+万能组合轧制模式生产。3精整工艺应设置取样、冷却、矫直、切定尺、检查、改尺、自动码垛、打捆、称重、标记等工序。4应采用长尺冷却一长尺矫直一冷锯切定尺的长尺精整工艺。5钢轨还应设置无损探伤、平直度检测、压力补矫、锯钻加工、钢轨淬火等
22、工序。5.2.5 大型棒材车间生产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1轧机布置应采用半连续式布置形式。2在线精整工艺应设置编组、热锯切、取样、标记、常规冷却或缓冷、收集等工序。5.2.6 热轧车轮车间生产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1热轧车轮压轧机组应由徽粗压痕压机、车轮成形压机、车轮辗轧机、压弯冲孔压机等组成。2车轮压轧后应进行控制冷却和淬回火。3精整工艺应配置多台车轮加工机床,设置硬度检测、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车轮静动平衡试验、幅板抛丸、喷漆烘干等工序。5.2.7 小型型钢、中型型钢、中型棒材、大型型钢、大型棒材车间应采用步进式加热炉,热轧车轮车间应采用环形加热炉。5.2.8 小型型钢、中型型钢、中型棒材、大
23、型型钢、大型棒材车间轧后应采用步进或组合式冷床对轧件进行冷却,车轮车间压弯冲孔后应进行等温处理。5.2.9 车轮车间喷漆加工间应独立设置,并有完善的消除静电、通风和消防设施。6热轧线材工程6.1 原料6.1.1 线材车间的坯料断面应为方形或矩形坯。6.1.2 优质质量钢、特殊质量钢的坯料检查清理应在轧前工序完成。6.2 工艺及设备选型6.2.1 线材车间生产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普通质量低合金钢线材生产线轧机布置应采用全连续式布置形式。优质质量钢、特殊质量钢线材生产线轧机布置应采用单线脱头连续式布置形式。双线布置的线材生产线轧机布置应采用脱头连续式布置形式。2应采用控轧控冷及
24、吐丝后散卷控冷工艺。3精整工艺应设置集卷、切头尾、压紧打捆、称重、标记等工序。6.2.2 线材车间应采用步进式加热炉。6.2.3 线材车间吐丝机后应采用辐道式散卷控制冷却设备。6.2.4 高速线材生产线高速区的预精轧机组、精轧机组、减定径机组、夹送辐及吐丝机应设置安全设施。7热轧无缝钢管工程7.0.1热轧无缝钢管机组应选用连铸圆管坯做原料。7.0.2无缝钢管生产机组必须配置无损探伤设备。7.0.3连轧管机组应设置高压水除鳞装置,芯棒应采用喷涂润滑剂。7.0.4钢管车间酸洗设备应配备酸雾抽风净化设施。705钢管车间酸洗、清洗、磷化和镀铭装置所产生的含酸、碱和金属离子的废液和废水,应进行处理,严禁
25、直接排放。7.0.6无缝钢管车间内产生二氧化碳、氧化铁皮粉尘、水蒸气以及有机涂料挥发处必须设置相应的通风、除尘、净化处理等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配套设施。7.0.7无缝钢管机组必须在钢管或设备部件可能飞出部位配置安全保护罩,安全保护罩的强度必须保证钢管挤压机在发生事故时芯棒和钢管不冲出安全保护罩。8.0.1加热炉严禁直接使用煤或煤粉作燃料。8.0.2连续加热炉必须设置预热器回收和利用烟气余热,并应用于预热助燃空气或煤气。8. 0.3使用煤气和氮气的加热炉区域应设置危险气体检测仪。8.0.4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平台。2空气、煤气双蓄热式工业炉必须设置双烟
26、囱排烟系统,烟囱高度不应低于15m。3混凝土烟囱必须设置避雷针。金属烟囱必须作接地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1009.0.1给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类生产用水的给水水质应满足生产要求。2工业废水的排水设施能力不应低于排放水量。3不能断水的设备应设置安全供水系统。4电气室内架空的给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电气设备上方。9.1 .2危险化学品溶液存储及操作区域应设置淋洗器和洗眼器,并应采用生活饮用水水质。9.2 .3车间地上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穿过与该管道无生产联系的建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2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
27、敷设,并应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9.0.4可燃介质管道或电线电缆下方禁止停留红钢坯等高温物体,当有高温物体经过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9.0.5有火灾危险,有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管道不得沿不使用该介质的建(构)筑物墙面支撑敷设。9.0.6热轧工程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9.0.7供配电设施应对不能停电的设备设置应急电源。10.0.1结构工程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50年。10.0.2结构工程材料应根据结构类型、受力条件、使用要求和所处环境选用,并应符合结构对材料的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可维护性的要求。10.0.3
28、结构工程在运营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及荷载标准。当确实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提升荷载等级时,应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主要结构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10.0.4建(构)筑物的防腐控制应根据土壤、大气、介质和生产因素,采取材料选择、防腐涂层和电化学保护的措施。地下结构应根据环保安全和使用环境要求,采取防渗漏、防土壤腐蚀和防地下水污染的措施。10.0.5直接承受酸、碱和油侵蚀的设备基础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10.0.6直接承受热、酸、碱和油侵蚀的设备基础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10.0.7设备设计单位应提供设备正常工作时的静荷载、动荷载和尖峰荷载,以及设备正常运行对环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