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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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冶炼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是主干,以

2、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项

3、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合项目的具

4、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

5、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23炼铁83.1一般规定83.2矿槽焦槽及上料系统113.3炉顶113.4炉体123.5风口平台及出铁场133.6热风炉133.7炉渣处理143.8铸铁机及修罐库143.9煤粉制备及喷吹153.10高炉煤气净化及煤气余压利用174炼钢184.1一般规定184.2炼钢原料及输送194.3转炉炼钢194.4电炉炼钢204.5炉外精炼204.6连铸204.7模铸224.8炼钢烟气余热回收224.9转炉、电炉一次烟气净化错误!未定义书签。5辅助设施235.1电气与自动化235.2给排水235.3除尘、暖通和空调2

6、35.4建筑与结构251.0.1为规范钢铁冶炼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1.0.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钢铁冶炼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等全生命周期的活动应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钢铁冶炼工程建设应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统一为原则,应遵循以人为本、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建设理念。2.0.2新建、改建和扩建钢铁冶炼工程项目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

7、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节能减排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并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合理布局。2.0.3钢铁冶炼工程建设项目厂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2厂址严禁选在下列地段或地区。1)堤坝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2)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震区,以及海啸或潮涌危害地区。3)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或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4)爆破危险区界限内。5)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6)国家规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雷达导航,重要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对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范围内。7)风景

8、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特别保护区域。2. 0.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特别保护的区域;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2钢铁冶炼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3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2)应确保其周边土壤及地下水不被污染。2.0.5钢铁冶炼项目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2.0.6钢铁冶炼工程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前,必须进行岩土工程勘察。2.0.7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或存在发生不良地质作用的条件

9、时,必须采用专门性勘察,并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分布范围、性质、形成条件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同时应根据工程条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治理要求。2.0.8冶炼工程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炼铁高炉等高耸构筑物和重大动力基础应布置控制性勘探点,勘探点深度应超过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2当场地或地段有生产堆料、工业设备地面堆载,以及天然地面上的大面积填土荷载等大面积地面堆载时,控制性勘探点应加深。3对含大量黏性土的碎石土,或含碎石、卵石的黏性土,不易采取原状试样时,应进行原位测试并采取适量扰动试样,并应测定其天然含水量和状态参数等。4设计需要地基土动力参数时,应进行动力测试试验,提供地基土动力参数。2.0.9新

10、建、改建和扩建钢铁冶炼工程项目备案前,铁钢产能必须按规定实施产能置换。2.0.10新建、改建和扩建钢铁冶炼工程项目严禁采用国家政策明令限制和淘汰的冶炼设备。2.0.11新建、改建和扩建钢铁冶炼工程项目各工序产生大气、水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置净化处理设施,污染物应达标排放。2.0.12新建、改建和扩建钢铁冶炼工程项目应满足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的要求。2.0.13钢铁冶炼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2.0.14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严禁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行走区域的

11、正下方地坪区域以及吊运工艺极限边界50米以内的地坪区域。2.0.15钢水罐冷、热修工位、铁水罐冷修工位严禁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行走区域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当设置在吊运跨纵向两端时,应满足安全防护要求。2.0.16存放、运输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场所,当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严禁沟或坑内存在积水。2.0.17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2.0.18液压站应设置通风设施和安全消防设施。2.0.19施工前必须编制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2.O.20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规定,试运转中调试的安全装置,必须在试运转中完

12、成调试,功能必须符合要求。2.0.21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体系的,必须采取临时固定措施。2.0.22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立体交叉作业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2作业顺序应合理,不得在同一方向多层垂直作业。3作业高度超过2m时,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滑鞋、安全帽、安全带,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当安全带无处悬挂时,应设置安全绳。4遇雷雨和五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2.0.23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处

13、焊接或气割作业前,应清除作业区下方的可燃、易燃物,并应采取防火措施,高处焊接或气割作业时,应设监护人监护。2动火区内的易燃物应清除。3动火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应设专人负责火灾监控。4动火区应配备消防水源和灭火器具,消防道路应畅通。5动火作业时不得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作业同时进行。6设备管道内部动火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空气中氧含量不得低于19.5%o7动火作业结束,应检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后再离开现场。2.O.24密闭空间内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进出密闭空间内的通道应至少有2处;上下通道的临时爬梯等措施应牢固,作业期间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2密闭空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并接地良好,照

14、明电压不应超过12Vo3在有煤气、烟尘等有害气体产生的区域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专人检测有害气体和氧含量的浓度,氧含量浓度小于19.5%应采取机械通风换气措施。4进出密闭空间内作业应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2.0.25冷却壁、冷却板、风口中小套、炉口、氧枪、烟道、电极夹持头水冷件安装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和通水试验,应无渗漏。2.0.26厂区煤气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并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全文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煤气存输配通用规范GB55XXX的有关规定。2.0.27冶炼车间主体工艺设施及公辅设施,应根据设备特性和设计参数制定检修标准和检修计划,并应按检修标准和检修计划对设备

15、进行检修及维护或报废更换。2.0.28装置或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拆除:1已进入国家强制报废名录。2严重超标排放,且不具备整改达标条件。3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后无法正常使用。4运行周期终结,经专业机构评估,综合经济指标评价不具备运行条件。2.0.29进入拆除程序的装置或设备,必须制定安全预案、环保预案。2. O.30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对拆除物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应保证剩余设施的稳定;当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对局部构件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先加固再拆除。3.1一般规定3. 1.1高炉炼铁工程设计应以精料为基础,采用喷煤、高风温、高压、富氧等炼铁技术,全面贯彻高效、低耗、优质、长

16、寿、环保的炼铁技术方针。3.1. 2新建高炉应以大型化为原则,炉容应根据前后工序合理匹配。3.1.3 高炉正常生产所产生的煤气应回收利用。3.1.4 下列厂区煤气危险区域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数据应接入有人值守场所:高炉炉基平台、风口及以上炉体平台、热风炉煤气燃烧阀平台、喷煤干燥炉平台、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回收透平发电装置平台、煤气透平与电动机同轴驱动的高炉鼓风机组平台、减压阀组平台、粗煤气除尘器卸灰平台、净煤气除尘卸灰平台及进出煤气阀门操作平台、铁水罐修罐库烤罐区域等易产生煤气泄漏且人员作业频率较高的区域。3.1.5 高炉生产中各种除尘灰应回收利用,同时应防止烟气的无组织排放,烟

17、气必须达标排放。下列烟尘点应采取除尘设施:1高炉出铁场、矿槽、焦槽、炉顶装料、铸铁机及修罐库、煤粉制备等设施和物料输送、筛分系统的所有产尘点的烟、粉尘必须采取除尘措施。2煤场到高炉制粉间原煤运输、破碎、筛分产生的粉尘应采取除尘措施。磨煤机、喷吹罐压力排放等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3.1.6 高炉本体、热风炉冷却水系统、高炉冲渣水系统必须设置事故供水设施。3.1.7 有放射性的检测设备应采取射线防护措施,并应有射线危险的警示标志。3.1.8 高炉炼铁生产车间应采用低噪声设备或采取噪声控制措施,满足工作场所噪声限值要求。3.1.9 炼铁车间重要场所应设置摄像头进行监视。3.1.10 厂内各操作室

18、值班室严禁布置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域内。3.1.11 蒸汽轮机、高炉鼓风机、煤气压缩机、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回收透平发电装置等高速运转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蒸汽轮机、高炉鼓风机、煤气压缩机、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回收透平发电装置等高速运转设备的合缸,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形成相应文件。2蒸汽轮机的汽包封闭前必须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形成相应文件。3压缩机或密闭容器内部严禁使用明火查看。4蒸汽吹洗时必须划定安全区,并应设置标志。吹洗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值守。5电动高炉鼓风机、煤气压缩机启动后调节叶片时,电流不得大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值;高炉鼓风机、煤气压缩机、高炉炉

19、顶煤气余压回收透平发电装置运行时,严禁停留于喘振工况内。6试运转需要安装的临时性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在试运转前安装和施工完毕,并经检查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文件的要求。临时性安全保护装置在试运转工作完成后应拆除。3.1.12炼铁工程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1烘炉应由生产单位牵头,联合各相关单位制定烘炉方案,烘炉方案应包含热源及供热方式、热源循环流向、温度检测系统、温度控制系统、温度控制曲线、水分检测系统、烘炉结束判定标准、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与热态工程配套的内容等;烘炉方案应根据耐火材料的性能、施工季节等情况制定;烘炉方案中的阶段性保温时间及总烘炉时间应满足最长烘炉时间的材料要求。2烘炉应按烘

20、炉方案进行;烘炉过程中应测定和绘制实际烘炉曲线;在烘炉曲线中应注明降温速度;烘炉时应作详细的记录,对发生的不正常现象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应注明原因。3与生产有关的结构调整、机械设备联动调试、冷却水系统通水等工作在烘炉前应全部完成,并应验收合格。4烘炉过程中,当主要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处理时,应立即保温或停止烘炉。3.1.13炼铁工程泄漏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泄漏性试验应由生产单位牵头,联合各相关单位编制试验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施工单位应配备试验方案规定的人员、机具、仪器、发泡剂等,并做好试验的安全、卫生、防护等工作。2热风炉应在热风炉烘炉结束后再进行泄漏性试验。3高炉系统应进行泄漏性试验。4熔融还

21、原炼铁炉、直接还原炼铁炉应在烘炉前进行冷态强度试验和泄漏性试验。5泄漏性试验系统范围内的各连接部位、法兰接口均应用发泡剂进行检查,并应无泄漏;在各个试验压力阶段均应进行检查有无泄漏,泄漏部位应做好记号和记录,待降压后一并进行处理。3.1.14进入涉及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设施内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用氮气或蒸汽进行吹扫、置换;进入存在氮气等可能窒息的空间,应关闭切断阀、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再进行氧含量检测,合格之后人员方可进入。3. 2矿槽焦槽及上料系统3.1.1 当上料斜桥、胶带机下部设置车辆及人行通道时,通道上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高空坠落的安全防护设施。3.1.2 上料主皮带应设置胶带温度检测及报

22、警系统。3.1.3 2.3焦炭应设置槽下小块焦的筛分站,并应全部回收利用小块焦炭。3.3炉顶3.3.1高炉应采用无料钟炉顶设备。炉顶装料系统设计能力应与高炉上料设备能力相匹配。3.3.2高炉炉顶应设置炉顶料罐煤气排压消音器及除尘设施,并设置炉顶料罐排压煤气全回收装置。3.3.3高炉炉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炉应采用高压操作,炉顶工作压力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高炉最高工作压力值。2炉顶工作压力应与炉顶放散阀连锁;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不应超过炉顶系统设计压力值或设计规定的高炉最高工作压力值。高炉正常操作时炉顶放散阀应选择自动模式,在炉顶压力超过设定值时,控制系统应自动开启放散阀泄压,当恢复

23、到正常压力水平时应关闭该放散阀。炉顶煤气放散阀还应设置机械超压开启功能。3事故状态下,高炉炉顶压力大于炉顶系统设计压力值或设计规定的高炉最高工作压力值时,必须及时减风,打开炉顶放散阀,并排除故障,待压力恢复到正常设计工作压力以下时,应关闭炉顶放散阀。3. 4炉体3. 4.1高炉炉体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炉炉底、炉缸应设置耐材温度监测系统。2高炉炉缸、炉腹、炉腰、炉身下部冷却壁应设有进出水支管温度检测。3高炉冷却壁冷却比表面积应在1.O以上。3.4.2高炉炉顶应设置自动打水降温装置。3.4.3出铁场主沟下部容易漏铁区域布置有炉体给排水环管时,应设置防护装置。3.4.4高炉炉底水冷管对接焊缝

24、内部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无规定时,应对全部焊缝进行100%探伤检查,焊缝质量应符合II级以上质量分级标准。3.4.5高炉炉体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建立高炉全生命周期的炉缸、炉腹、炉腰及炉身下部安全评估体系。2应根据各类检测数据,通过炉缸炉底侵蚀监测模型、水温差监测或热负荷监测等在线系统评估炉缸安全。3应根据各类检测数据评估炉腹、炉腰及炉身下部冷却设备安全。4针对炉缸不同侵蚀情况,应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5当高炉炉缸烧穿时,必须立即休风停炉。6当发生高炉风口、渣口爆炸,风口、风管烧穿等事故时,应改为常压操作,出净渣铁并休风,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高炉发生灌渣事故。情况危急时,应立即休风。

25、3.5风口平台及出铁场3. 5.1主沟下方通过的电缆及液压管道应采用防护措施。4. 5.2炉前操作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正对铁口方向。5. 5.3高炉主沟的长度及断面应满足渣铁分离要求。6. 5.4出铁场的铁口、摆动流槽、罐位、主沟、渣沟、支铁沟等产生烟尘的地方,应设置沟盖和抽风口,污染物应达标排放。7. 5.5泥炮和开口机操作室,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泥炮和开口机的工作情况和铁口的状况,并应保证发生事故时操作人员能安全撤离。8. 5.6人员禁止跨越主沟;当人员需要跨越渣、铁沟时,应从横跨小桥通过或从渣、铁沟设置的盖板上通过。3. 6热风炉3. 6.1热风炉废气排放应达标排放。4. 6.2热风炉应设

26、置余热回收装置。5. 6.3热风炉内砌筑格子砖以前,必须检查炉算子的平整度和格孔中心线位置偏差。6. 6.4热风炉煤气总管应有可靠隔断装置。煤气支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阀,当助燃风机停止运转,或助燃空气切断阀关闭,或煤气压力过低时,该切断阀应能自动切断煤气,并发出警报。煤气管道应有煤气流量检测及调节装置。煤气管道最高处、煤气燃烧阀与煤气切断阀之间应设煤气放散管。7. 6.5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突然停电时,阀门应向安全方向自动切换。8. 6.6热风炉炉皮、热风管道、热风阀法兰烧红、开焊或有裂纹,应立即停用,并及时处理。9. 6.7硅石专热风炉烘炉、凉炉、闷炉等特殊

27、作业时,应针对硅石专矿相变化制定专门方案。10. 6.8高炉鼓风机组润滑油系统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事故供油设施。3.7炉渣处理3.7.1炉渣处理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全文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GB55XXX的相关规定。3.7.2干渣坑下不应敷设管线。干渣坑汽车出入口Ionl内,不应设置电缆沟、埋地管廊的吊装孔和通风孔。3.8铸铁机及修罐库3.8.1铸铁机厂房内铁水浇注区域应设置除尘设施。3.8.2铸铁机操作室,应能观察到翻罐、铁水溜槽及前半部铸模的工作情况。3.8.3铸铁机链带下面有人员检修的地方,应设置防护措施。3.8.4铸铁机如采用吊车进行吊运作业,必须采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

28、造起重机。3.8.5铸铁机应专人操作,启动前应显示声光信号。铸铁机运转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任何人不应搭乘运转中的链带。2不应在漏斗和装铁块的车皮外侧逗留。3人员应远离正在铸铁的铁水罐。4倾翻罐下、翻板区域,任何人不应作业、逗留和行走。5凝结盖或罐嘴堵塞的铁水罐,应处理好再翻罐。3.8.6 铁包修砌后应进行干燥,使用前应预热烘烤至要求的温度和时间后方可使用。3.8.7 吊运满罐铁水,应有专人指挥;吊放罐体应检查确认挂钩、脱钩可靠,方可通知司机起吊。3.8.8 8.8检修铁水罐,应在专用场地或铁路专线一端进行,检修地点应有起重及翻罐机械。修罐时,电源线应采用软电缆。修罐地点以外15m应设置围栏和

29、标志。两罐间距离不应小于2m。重罐不应进入修罐场地和修罐专用线。3.9煤粉制备及喷吹3.9.1高炉应设置煤粉喷吹设施。3.9.2混合煤或烟煤制粉系统厂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封闭式厂房按乙类火灾危险建筑进行设计。2设消防水管路系统,厂房周围应设消防车道,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设与消防站直通的报警设施。3.9.3混合煤或烟煤制粉喷吹电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没有良好负压通风除尘系统、室内空气煤粉浓度可能达到爆炸浓度下限的封闭式厂房,必须按21区进行电气设计。2系统供电应采用两路独立电源。3制粉喷吹厂房内设备、容器、管道均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输送总管和所有支管也应设置防静电接地,法兰之间应用导线跨接,并进

30、行防静电校核。4封闭式烟气炉厂房应按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2区设计,并设置煤气监测报警装置。3 .9.4混合煤、烟煤制粉系统必须按惰性干燥气设计,循环气体中的氧含量不应大于12%o4 .9.5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应根据煤种和采用的制粉系统流程确定。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烟煤制粉系统磨煤机出口温度不应高于磨煤机和收粉设备允许使用温度。2其他煤种的制粉系统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应符合表3.9.5的规定。表3.9.5磨煤机出口最高温度制粉系统流程原煤条件最高温度烟气直排式流程当V40%时(82-V)-53当VB40%时70烟气自循环流程95105注:V是混合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分()。5 .

31、9.6当高炉喷吹混合煤或烟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用压缩空气作为输送气体的喷吹管路必须停止喷吹或改为氮气输送:1喷吹罐的罐顶压力低于喷吹总管入口压力或混合器出口压力时,停止喷吹。2喷吹罐或串罐系统储煤罐内的温度高于设定的上限值时,停止喷吹。3压缩空气压力低于设定压力时,改为氮气输送。6 .9.7混合煤或烟煤制粉、喷吹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除压力容器外,所有煤粉容器、与容器连接的管道及设备设计必须考虑泄爆、隔爆、抑爆措施。2制粉系统应设置固定式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检测装置,达到报警值时应报警并自动充氮,达到上限值时应自动停机。3.10高炉煤气净化及煤气余压利用3.10.1粗煤气除尘器卸灰

32、装置应防止炉尘溢出和煤气泄漏。3.10.2高炉煤气净化系统应设置调压阀组,并应有效控制炉顶压力。在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回收透平发电装置、煤气透平与电动机同轴驱动的高炉鼓风机组系统未配有旁通快开阀时,调压阀组的调节阀应至少有一台具备失电、失信、失油压时自动开启功能的快开阀。3.10.3高炉必须设置炉顶煤气余压利用装置。3.10.4高炉炉顶煤气余压回收透平发电装置润滑油系统必须设置安全可靠的事故供油设施。4炼钢4.1 一般规定4.1.1 严禁利用城市、城镇道路运输铁水、钢水、液渣等高温冶金溶液。4.1.2 炼钢作业产生的烟气或粉尘,应设置除尘设施,处理后应达标排放。炼钢作业烟尘发生点包括:1铁水预处理

33、电炉、转炉、精炼炉等主体工艺装置。2铸坯火焰切割、火焰清理和热修磨、中间罐倾翻。3炼钢车间铁水倒罐、钢包、铁包、中间罐拆罐、钢包热修。4钢包、中间罐、渣罐残钢大块以及坯头、坯尾等废钢的切割作业。4.1.3 1.3当炼钢车间吊运铁水、钢水、液渣等高温冶金溶液时,必须采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4.1.4 下列厂区煤气危险区域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监测数据应接入有人值守场所:煤气烘烤作业区域、精炼用蒸汽真空泵水封池区域、转炉炉子跨炉口以上的各层平台区域,含区域内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4.1.5 1.5转炉、电弧炉、AOD氨氧炉、LF钢

34、包精炼炉、RH真空精炼装置、VOD真空精炼炉的水冷元件必须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4.1.6 冶炼和精炼生产作业区内必须设置事故坑。4.1.7 7炼钢车间产生的炉渣应处理后回收利用,并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全文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渣处理与综合利用通用规范GB55XXX、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通用规范GB55XXX中的有关规定。4. 2炼钢原料及输送1. 2.1生产企业应对废钢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防止存在放射性危害的废钢进厂、入炉。4. 2.2入炉废钢严禁混入爆炸物、密闭容器、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元素。进厂的社会废钢,

35、应进行分选,捡出有色金属件、易燃易爆及有毒等物品;对密闭容器应进行切割处理;废武器和弹药应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的处理。4.3转炉炼钢4.3.1转炉氧枪、副枪升降装置应设置事故提枪装置,保证氧枪和副枪在正常电源中断时能提升到安全位置。4.3.2转炉氧枪、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丝绳张力测定、钢丝绳断裂防坠装置。4.4电炉炼钢4.4.1电炉炼钢过程中产生的二嗯英应采取措施进行去除,并应达标排放。4.5炉外精炼4.5.1当VD真空精炼炉、VOD真空精炼炉以及RH真空精炼装置采用蒸汽真空泵水封池或热水箱时,必须采取防止内部气体外溢措施,真空泵与水封池的废气放散管应引至厂房屋顶以上,避免废气排放装置接近新鲜

36、空气吸入口。4.5.2钢包或钢包车升降式RH装置必须采取防止漏钢钢水浸入地下液压机械的措施。4.6 连铸4. 6.1在连铸平台的浇注区必须设置钢水事故处理系统,钢水事故处理系统应包括中间罐溢流罐、中间罐事故罐、渣罐、渣盘、事故溜槽、事故钢包等设施。5. 6.2钢包回转台的回转必须设置事故驱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应在操作岗位及临近安全位置配置事故旋转紧急按钮或开关。6. 6.3对钢包回转台旋转驱动机构、中间罐车行走驱动机构、钢包操作台以及易受钢液失控流出损伤的设备和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措施。7. 6.4钢包回转台旋转机构、钢包滑动水口机构和拉矫机夹紧装置必须设置应急驱动动力设施。8. 6.5连铸机

37、结晶器冷却水系统必须设置安全供水设施。一旦正常供水中断,安全供水系统应自动启动,保证结晶器冷却不断水。结晶器冷却安全供水流量不应低于正常供水量的20%,供水时间不应少于15min,供水压力不应低于0.25MPa09. 6.6连铸钢包回转台周边和中间罐车运行区域附近的浇注平台表面应铺设耐火砖保护层。10. .7连铸浇注平台区域发生溢钢、漏钢事故时容易波及的柱、梁等重要承力结构应设置隔热防护措施。11. 6.8连铸二冷室内临近红热铸坯直接承受高温辐射的柱、梁等重要承力结构应设置隔热保护措施。12. 6.9连铸浇注平台上钢水、液渣发生溢、漏事故时波及的区域,不应有积水或潮湿物品。连铸浇注平台及以下各

38、层发生溢钢、漏钢事故时波及的区域,不应设置或存放油罐、气瓶等易燃、易爆品。13. .10结晶器投入生产使用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在水压试验中以及生产使用中,当结晶器上口有渗水现象时,不得用于浇注。14. .11采用放射源检测控制结晶器液面时,放射源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应使用专用工具,放射源只能在调试或浇注时打开,其他时间均应关闭,放射源应存放在专用防辐射容器或房间中,并采取相应的防辐射措施。放射源存放容器与存放地点应设置警告标志。4.7 模铸4. 7.1耐火石专、石英砂、保护渣及发热剂等使用前应充分干燥。4.7.2浇注区域钢水、液渣发生溢、漏事故时可能波及的区域,不应有积水或潮湿物品。4.7.

39、3当采用起重机吊运钢包进行浇注时,钢包不应从中注管或钢锭模正上方直接下降。4.7.4出现钢锭模或中注管漏钢时,不应浇水或用湿砖堵钢。4.8炼钢烟气余热回收和净化4.8.1转炉、电炉余热锅炉与汽化冷却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规定。4.8.2转炉一次烟气净化系统应按“一炉一机一放散烟囱”配置。4.8.3转炉一次烟气净化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全文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煤气储存输配通用规范GB55XXX的规定。5辅助设施5.1 电气与自动化5.1.1 冶炼主体生产设施负荷应按一级和二级负荷供电。5.1.2 应设置集信号采集、操作、控制、监视、报警、以及信息化综合管理

40、等功能为一体的自动化系统。5.2给排水5.2.1冶炼工程中循环水系统的重复利用率不应小于97%o5.2.2循环水系统的排污水应采用压力排放,排放管上必须设置计量仪表。5.2.3污水与雨水排水系统应分开,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达标排放。5.2.4煤气清洗废水、冲渣废水、干渣冷却废水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外排,并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全文强制性国家规范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GB55XXX相关要求。5.3除尘、暖通和空调5. 3.1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2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3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 3

41、2下列场所均不得采用循环空气:1甲、乙类厂房或仓库。2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厂房或仓库。3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4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5.3.3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1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2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3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5.3.4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

42、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5.3.5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爆装置。5. 3.6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应采用防爆型:1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2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3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时。5.4建筑与结构5.4.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5.4.2厂房、平台和基础等结构受热源辐射的影响时,必须采取隔热防护措施。5.4.3冶炼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平台孔洞,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平台、架空通道、走梯、走台等,应设防护栏杆等防护措施。5.4.4建筑消防设计应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建筑物防雷保护措施。5.4.5炼钢连铸及出铁场车间主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厂房屋面应按风、雨、雪、灰等动静载荷及较好的清灰条件等因素设计。2各跨间起重机轨道两侧和厂房两端应设置贯通的安全走道。3各跨间门洞尺寸应满足各种物料运输车辆要求和车间大型工艺装备的大部件进出条件。4炼钢连铸车间地坪上应设置有鲜明标志的人行安全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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