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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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东经贸200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财政资金的管理,推动我市产业集群发展工作,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和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 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以下简称“产业集群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产业集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二)重点扶持符合我市产业集群政策的机构;(三)发挥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机

2、构加大产业集群发展、创建区域品牌的投入力度;(四)保证项目评审的公平、公开和公正;(五)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市经贸局负责提出产业集群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产业集群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论证、评审,会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市财政局负责产业集群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市经贸局编报的产业集群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镇(街)经贸办负责组织镇(街)所属机构申报产业集群资金,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协助市经贸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

3、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对镇(街)所属机构的财务条件进行初审,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项目承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七条 产业集群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第八条 项目费是指机构实施产业集群发展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试验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以及区域品牌策划费、商标登记费、区域品牌宣传推广费等。(一)技术转让费:指实施项目向外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二)试验费:指实施项目进行试验、测试

4、、计算等发生的费用;(三)设备购置费:指实施项目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四)材料费:指实施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星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等费用;(五)试验外协费:指实施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助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六)资料、印刷费:指实施项目所发生的调研资料、书刊、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等发生的费用;(七)租赁费:指实施项目租用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

5、地等发生的费用;(八)区域品牌策划费:指区域品牌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的调研、编制费用;(九)商标登记费:指与区域品牌相关的商标设计、注册登记费用;(十)区域品牌宣传推广费:指宣传推广区域品牌所发生的广告费用、媒体宣传费。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产业集群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等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从产业集群资金列支,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第十条 产业集群资金对项目承担机构采取直接资助和配套资助两种资助方式。 第四章

6、资助项目、对象和标准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 (一)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项目;(三)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四)配套资助项目;(五)市政府决定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集群发展的其他项目。第十二条 资助对象(申报单位):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业)。第十三条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产业集群资金不予资助:(一)项目已经列入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二)机构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机构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第十四条 产业集群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 (

7、一)资助条件:1.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为某个产业集群服务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检验检测、信息咨询、物流和电子商务、创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公共技术和设备,以及为企业提供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的咨询、推广、培训、产品预检等开放式服务的机构。2.项目承担单位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3.项目所在镇(街)属于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或市政府决定扶持的产业集群镇(街)。4.所在镇(街)政府须承诺给予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或投资引导;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要报经市经贸局备案,其中项目承担机构须与市经贸

8、局签署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向企业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优惠价格以及违约责任等。(二)资助标准:纳入市资助计划的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对镇(街)政府委托的平台承担机构,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对平台建设的投入额度以1:1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平台项目资助额度(包括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按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助的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十五条 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一)资助条件:1.区域品牌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国际品牌或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等项目。2.申请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持有单位必须是受镇(街)政府委托的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3.所在镇(街)政府承诺

9、给予区域品牌建设项目资助。4.申请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须由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局组织评估、考核,报市政府审定。(二)资助标准: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对镇(街)政府委托的品牌持有单位,市财政按照镇(街)财政对区域品牌培育工作的投入额度,以1:1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品牌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六条 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一)资助条件:1.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指产业园区建设的集中供热、供气等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建设环保设施、设立设备租用中心等项目;2.项目所在镇(街)属于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或市政府决定扶持的产业集群镇(街);

10、3.项目承担机构在申请资助时须筹集投资额50以上的项目资金;4.项目经市经贸局确认为有利于产业园区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整合资源、完善产业链条、改善环保条件、提高生产服务水平。(二)资助标准:纳入市资助计划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对项目承担机构,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七条 申请配套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一)资助条件:项目是经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并获得国家、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助(包括补助和贷款贴息)的产业集群发展项目。(二)资助标准: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资助的额度,市财政以1:1的比例配套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财

11、政资助的资金,市财政按其中可获得最高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市财政不再给予配套资助; 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低于项目投资额50的,按国家、省、市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设定市财政配套资助限额。项目获得国家、省财政贷款贴息资助的,市财政以补助方式核定配套资助金额,不作冲减贷款利息处理。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市经贸局每年公布产业集群资金的年度申报指南,机构根据产业集群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提出资助项目的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的申报资料。其中:市直属机构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资助项目的申请,其他机构的资助项目申请,报送所在地镇(街)经贸办,由镇(街)

12、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第十九条 申请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资助的,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二)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三)镇(街)同意资助的文件;(四)项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五)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六)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七)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第二十条 申请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项目经费资助的,需提交的申报材料:(一)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二)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三)区域品牌培育实施方案;(四)镇(

13、街)同意资助建设的文件;(五)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六)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七)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八)委托有关单位设计集体商标、商标注册和推广及管理等的合作协议和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申请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经费资助的,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二)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三)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报告;(四)项目环评报告;(五)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六)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

14、表;(七)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申请配套资助项目经费资助的,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一)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二)获得国家、省产业集群建设扶持资金资助的证明文件;(三)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评审和批复。(一)各镇(街)经贸办需要在截止受理机构申报资料日期前,会同镇(街)财政分局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初审,并联合上报市经贸局;(二)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评审;(三)经评审,拟纳入产业集群资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5、;(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及项目,其资助计划由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产业集群资金资助计划;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机构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产业集群资金资助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第六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经审批的项目资助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一)市财政局按项目实际投资进度和本规程规定的资助比例分两期核拨资助资金,机构(企业)接到项目下达通知即可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申请拨付首期资助资金,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全额核拨项目资助资金的要求(项目实际投资额资助比例项目资助额度)或项目投资完毕后申请

16、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属于配套资助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的,市财政局按照本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的资助标准进行一次性核拨配套资助资金。(二)市直属机构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有关机构;其他机构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机构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转拨给有关机构。第二十五条 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产业集群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机构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账,并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第七章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六

17、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凡获得产业集群资金资助且未经市经贸局验收的项目,项目机构要在每年1月30日前向镇(街)经贸办详细报告本机构上年度产业集群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同时抄报镇(街)财政分局。各镇(街)经贸办于每年2月15日前将情况汇总报送市经贸局。第二十七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项目内容、技术方案,必须预先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经贸局批准后方可改变方案;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项目或者项目失败的,必须如实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处理结论,

18、并由机构如数退回未使用的产业集群资金,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机构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十八条 验收。项目竣工后要经市经贸局组织验收。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未能通过验收合格,同时没有如实向市经贸局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或者没有按照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作出的处理结论进行整改的,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将停止其以后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直至其按照处理结论完成整改为止。第二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经贸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

19、构对已获资助的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抽查评价。第三十条 机构对产业集群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集群资金,截留、挪用产业集群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产业集群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产业集群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如与本操作规程有相抵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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