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2021170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
2、发展专项资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支持我区科技事业发展,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设立的,支持和引导全区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来源鼓励多元化原则,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安排、单位自筹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本办法主要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四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
3、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统筹管理,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第五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客观规律,完善管理政策,改进管理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根据自治区战略部署、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遵循科技创新发展规律,按“夯基”行动计划、“尖锋”行动计划、“智果”行动计划、“垒台”行动计划、“协同”行动计划、“赋能”行动计划六类项目实行管理,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发展专项资
4、金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推进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目标导向的追踪问效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批复用款计划,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第七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科技发展专项的组织实施,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函商财政厅,申报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以及绩效评价,会同自
5、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等。第八条管理机构受厅际联席会议委托,负责开展科技发展专项立项评估评审、过程管理,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绩效评价,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作为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做好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等。第三章支持的对象方向第十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承担广西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的事业单位、企业等。第十一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向:(一)“夯基”行动计划(广西基础研究计划);(二)“尖锋”行动
6、计划(广西重大专项计划);(三)“智果”行动计划(广西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四)“垒台”行动计划(广西科技创新平台计划);(五)“协同”行动计划(广西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六)“赋能”行动计划(广西重点研发计划);(七)其他方面。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由自治区科技厅立项支持的其他科技项目,以及与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等。第四章补助方式第十二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补助方式:(一)直接补助。直接补助是对项目活动所需成本给予部分或全部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二)后补助。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
7、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具体补助方式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的类别、特点和绩效目标等确定。第五章项目预算管理第十三条科技发展专项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应当全面反映科技发展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一)收入预算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证明,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二)支出预算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
8、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科技发展专项确定的项目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项目的合理需要。(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第十五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评审。第十六条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
9、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预算评审过程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直接费用预算。第十七条自治区科技厅根据项目评估评审意见,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平衡,达成一致意见后,编制科技发展专项预算建议,并按预算编制要求送自治区财政厅再次审核确定后,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第十八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金
10、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二H条对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的,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第二十二条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报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
11、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第二十三条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由厅际联席会议委托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并停止拨付资金,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结余资金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统筹用于科技发展专项后续支出。项目被撤销的,追回全部项目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
12、理和使用,自治区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企业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五条承担单位使用自治区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六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严格控制设备购
13、置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凡是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能够满足项目研发需求的不予购买。2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探索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3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
14、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近三年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
15、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35%;500万元至100o万元的部分,不超过30%;100o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5%。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
16、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人才类、基础研究类等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本办法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内,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交年度资金使用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第二十八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依据。对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1个月内整改到位后再拨付;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项目并不再拨付剩余经费。第二
17、十九条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自治区财政资金;(二)未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虚列支出;(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七)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八)虚假承诺其他来源的资金;(九)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三十条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结余经费使用进度,不得使结余资金长期结余或沉淀。对于不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及时主动按
18、原渠道退回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第三十一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统筹用于科技发展专项后续支出。第三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和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第三十三条按照“全程留痕”原则,建立完善项目资金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第三十四条建立项目资金信用管理机制。自治区科技厅对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评价和后续资助的依据。
19、第三十五条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六条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已完成项目进行后续追踪,对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督促转化应用,并联合向自治区科技教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科技发展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报告。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自
20、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2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广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桂科政字201870号)(简称办法
21、自2018年实施以来,有效规范和指导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以下简称“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为适应国家、自治区政策新要求,全力打造“布局合理、定位清晰、高效聚焦、特色鲜明”的广西科技计划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广西,拟研究修订办法。二办法的主要框架和内容办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对象及方向、补助方式、项目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责任追究、附则等,共九章四十条。(一)总则。明确了办法设立的依据、资金定义、实施原则、管理部门和使用原则,为第一至五条。(二)职责分工。明确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项目管理机构
22、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涉及第六至九条。(三)支持对象及方向。明确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向,涉及第十至H条。(四)补助方式。对直接补助和后补助两种补助方式作出解释,涉及第十二条。(五)项目预算管理。明确了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预算评审、预算范围、结余资金等规定,涉及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六)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明确了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开支范围,涉及第二十六条。(七)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明确了年报制度、中期评估、结余经费使用、监督部门及职责、绩效评价部门及职责等内容,涉及第二十七条至三十六条。(八)责任追究。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设立罚则,涉及第三十七条至三十八条。(九)附则。对政策的解释和
23、政策施行时间、政策衔接等进行了规定,涉及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三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仍分为九章,四十个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第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大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与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5号)”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财教
24、2021)170号)”,更新最新文件要求。第五条按研发、引导、基地、人才四类项目分类管理改成按“夯基”行动计划、“尖锋”行动计划、“智果”行动计划、“垒台”行动计划、“协同行动计划、“赋能行动计划六类项目实行管理。第十一条资金支持方向改成“夯基”行动计划、“尖锋”行动计划、“智果”行动计划、“垒台”行动计划、“协同”行动计划、“赋能”行动计划六类项目及其他方面。第二十六条,将项目资金开支范围根据桂财教2021170号分为直接经费及间接经费。第二十八条,根据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改成“对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1个月内整改到位后再拨付;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项目并不再拨付剩余经费。”第三十、三H一条,根据桂财教2021170号,分别改成“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结余经费使用进度,不得使结余资金长期结余或沉淀。对于不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退回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统筹用于科技发展专项后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