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000129009002)“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L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入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2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3 .动物尸体;4 .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
2、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
3、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四、实施机构:青岛海关、海关总署。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八、结果样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4、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K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条件:(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五)水果、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杂豆、杂粮、的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
5、入名单内;十二、申请材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根据随附单证要求上传扫描件。随附单证要求:(一)植物及植物产品部分1.进境粮食。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4.进境饲料。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b(二)食品部分进境粮食应由海关总署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如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一致的,不需提供)。十三、办理流程:(一)申请单位登录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二)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6、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三)依法作出许可决定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具体流程见流程图。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十七、预约办理:否。十八、网上支付:否。十九、物流快递:否。二十、办理地点:网上办理: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即:),进入“行政审批版块办理。二十一、咨询途径:详见海关总署、业务咨询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十二、监督和投诉渠道:详见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监督电话(违规举报0532-80886671)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二十三、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海关总署、青岛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或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s:CUStO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