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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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外因素及对策法律的精髓在于公正。能否做到公正执法,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秩序的建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执法这一基本原则。这不仅是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因此,公正执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灵魂。这既是职责所在,也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最根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一、目前司法公正状况的初步估价在1998年4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指出:应该肯定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和法院干警是好的,目前这支法院队伍经历了许多考验,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战斗力,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但

2、是,我们同样也不能否认,法院队伍中间确实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一些问题还相当严重。一段时期以来,全国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的人数逐年上升。在违法违纪案件中,出现“四多”现象,即:执法中发生的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经济犯罪等司法腐败行为增多;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的庭长、院长等领导干部增多;经济犯罪个案的数额增多;在被处理的人员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增多。虽然相对法院队伍的主流而言,这些违法违纪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却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尽快得到彻底整治。这一估价是非常中肯的,从我们基层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是完全符合现实状况的。身处审判第一线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绝大多数法

3、官,默默无闻地,殚精竭虑,枵腹从公,献身审判事业,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涌现出许许多多的“谭彦”、“李开华”、“尚秀云”。然而,不可否认,在普通的老百姓心里,司法权威在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在下降。这一不容回避的严酷的现实状况,应引起党和国家及人民法院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二、影响司法公正内、外部因素造成司法权威下降,人民法院的公信度下降,司法不公是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影响司法公正有其各种各样的原因和因素。从人民法院的内部来看主要有:1、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人员尤其在我们基层单位,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尤为突出。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国家的审判职能,惩罚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的上述职能通过公正裁判每一个案件来体现,而案件审理公正与否,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的素质决定的。人民法官是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应当是惩恶扬善,主持公道的正义的化身。没有一支合格的法官队伍就难以保证司法公正,难以树立法治的权威,也难以完成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中所担当的使命。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起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诉讼活动之中。是否公正司法,法官的个人因素至关重要。毋庸置疑,法官队伍的现状与依法治国而要求法官队伍的标准之间反差是十分强烈的。法官队伍良莠不齐,优劣并存,部分法官文化

5、程度不高,法律素质低下,由此出现的裁判不公,出现错案,不足为奇。更有甚者,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屡见报端。相反,文化素质不高的执法人员而不会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这倒是值得研究的咄咄怪事呢。2、司法监督机制软弱无力。历史证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因为明判是非的大权一旦失衡,真理将不成为真理,是非就会被混淆,黑白会被颠倒,泾渭将不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逐步完善和发展了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机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系统之间上、下协调,监督制约,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以期确保司法公正。但与此同时,

6、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屡禁不绝,甚至在有的时候,有的地区,有的部门和单位呈现出上升蔓延的趋势。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固然很复杂,就法院系统来讲,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现行的审判监督机制没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审判工作面对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表现得软弱无力,出现了: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难奏效;面对众多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无能为力难纠正;违法违纪案件难查处;内部设置机构不合理,不健全,监督手段不配套监督力度难到位。再则,同级监督同级更是难上加难。凡此种种,归根结蒂,监督的机制苍白无力,使本来就素质低下,自律性差的某些司法人员,敢于藐视监督而更加有恃无恐。影响司法公正的外

7、部因素更加复杂,盘根错节,然而,影响最大、危害更烈的是:1、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为本地方产生的机关,地方法院嬗变为地方法院理所当然地被当作处理本地事务的工具,为本地的地方利益的实现而服务。在审判工作中,保护地方合法利益是法院的职责之一。但是,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不一致时,或者一些地方的政府为了本地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其他地方的利益时,法院便成了保护地方利益的工具。可以说,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机关的最集中、最突出表现。为了地方或是部门的利益以牺牲国家利益以及破坏法制为代价,执法犯法、枉法裁判危害极其严重。这是产生司法不公,执法不廉的温床,是司法机关带有

8、倾向性的一种最大腐败现象,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和破坏力,是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人民群众不满的根源。2、权、钱、情交织成的社会关系网,令人望而生畏。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就本质而论,是公正的。但是公正的法律并不一定能够必然地或自然而然地产生公正的司法。在中国特有的人情、权力、关系以及金钱构成庞大、坚韧、复杂的无形的社会关系网中,由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某些神秘化的误解,由于各种不正之风的泛滥,出现了“案子一进法院门,两边都托人”的不正常情况。许多诉讼参与人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等各种手段向法官施加影响,以图动摇法官的意志。一些党政机关出于各种狭隘的地方局部利益之目的,动用公共权

9、力逼迫法院枉法裁判和执行,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稍有不慎,动辄横加呵叱。使人感到迷惘的是所有这些都是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之下作出的。并且,这种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一些法官内心里,公正还不能与人情、关系权力的力量相抗衡。现在审判人员内心最最害怕审理和执行的是一方是各级干部或有领导背景的案件,个中滋味赖人寻觅。实话实说,权、情、钱交织的社会关系网密布,触一发而动全身,令人望而生畏。因而一些法官在这种复杂的执法环境下,有的放弃严肃执法、刚正不阿的职业操守,沦为金钱,关系、人情的俘虏。有的当了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这就出现了种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屈从于长官意志,谁权力大就听谁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10、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以情代法,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甚至贪赃枉法,陷入犯罪的泥淖之中。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从近几年来曝光的司法腐败的案例来看,一些法官办的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贪赃卖法,除了自身原因之外,均与这个网有关系,都是它的牺牲品。诚然,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十分复杂。诚如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有些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特权思想较严重,传统的“人治”思想仍占有很大的市场,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影响了司法公正。司法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与形势要求不相匹配,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地位缺乏实际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人、财、物依附行政机关,不可能从根本上抵制行政机关及长官意志的干预制约了

11、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不科学违背审判规律,阻碍了司法公正。三、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是曲折而又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马到成功。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样的,如司法环境,司法者的个人素养,对法治的理解程度,价值取向,法律的完备程度,具体问题的复杂程度等等。要保障司法公正,必须从整体上促进影响司法公正各要素的发展。笔者认为,实现司法公正,近期应从以下各方面加以考虑:1、完善法制。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特别要注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治水准,真正做到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一律平等。法律的力量在于它的执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2、,把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真正地、严格地付诸行为,这样才能提醒人们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并使之成为一种自觉意识。要知道,当一项有形的规则被遵守时,它所培育、启发出来的无形的法律感比有形规则涵盖得更远、更深。任何法律一经公布实施,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论谁违法都必然要遭到严惩,没有例外可通融,没有宽容可言,没有下不为例可言。由此培养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共识,让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权威极高,极其神圣,养成守法和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2、健全机制。司法公正更重要地是要靠法院体制内的制度来保证,而不能靠体制外的监督机制。现在人民法院内部提出并实施,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离,应当说从机制上向司法公正迈进

13、了一大步。但这仅仅是个开端,距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担司法公正的责任的目的相当遥远。且三分离的各自功能还未完全到位。因此,我们还要下大气力继续研究自身的监督机制使之日臻完善,还要着够重视其他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是否可行,有效。3、理顺体制。即改善管理体制,提高和增强司法队伍抗干扰能力。目前,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影响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因素很多。管人的,管物的,管事的,一个电话,一张条子,司法机关和审判人员不能不有所顾虑,竟有些当事人能让数个大机关和领导为了一个案件让司法部门或承办人反复去汇报,影响之大,可想而知。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如何从体制上既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受到严格有效的监督,同

14、时又具备有抗干扰能力,无后顾之忧,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唯有真正独立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法院独立。也就是说法院的人、财、物完全独立于当地政府,保证法院吃“皇粮”。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根除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从法院内部论,保证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做到有职有责有权,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当然其中也包括法院内部领导的干预。前述是笔者通过短短的几年来的司法实践所见所闻所思并记录于斯,意在抛砖引玉。 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在数量上呈现遂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劳动者关于工资、解雇、工

15、伤、社会保险、侵犯人身自由的争议明显增加。劳动争议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仅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还要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笔者从立案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谈一点浅显的认识。所谓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它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一、关于案由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类案由只限于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及劳动保险纠纷这四类。笔者认为此四类案由不足以反映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种类和特点,此种划分显得过于

16、宠统,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的情况,案由确定不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否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案由分为以下几类: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引起的纠纷;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引起的纠纷;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终止、解除、变更、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如转移劳动档案纠纷等;另外,还可以在以上四类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如因保险引起的纠纷中又包括因工伤、医疗、生育、待业、养老保险等引起的纠

17、纷。二、关于仲裁前置程序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类案件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置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某些方面削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阻碍了劳动力的发展。理由如下:劳动法第82条对申请仲裁时效作了规定:“提出仲

18、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法规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样,仲裁时效就限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60天的期限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6个月的时效规定在时间上大大的缩短了,况且劳动者权利被侵害只有发生争议的前提条件而非必然之结果,司法实践中按此规定执行的“前置程序”大都名存实亡而留于形势,所以该种“先裁后审”体制在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利益上的缺点和不足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亟待改革的。笔者赞同在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上实行“或裁或审”、“当事人选择”的体制。1、所谓“或裁或

19、审”即仲裁与诉讼相互排斥,适用仲裁就不能适用诉讼程序,反之亦然。2、所谓“当事人选择”即把仲裁与诉讼程序的选择权完全赋于当事双方,实行协议优于申请、申请在先和诉讼优于仲裁的受理和管辖原则。具体的就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何种处理程序,就只能采用何种程序,单方的申请不能改变协议的选择;若双方无协议,则适用当事人一方选择并申请的程序;如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以优先申请的为准,如在同一时间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申请诉讼,则适用诉讼程序。三、关于主体1、劳动争议类案件因存在“先裁后审”的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将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20、但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应以当事人双方为原、被告;而不应将仲裁委员会作为被告。2、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依法可以参加诉讼。如裁决结果要求第三人履行某些义务,第三人不服的,可作为原告起诉,而被告则为仲裁程序中的其它当事人;如第三人未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四、关于工伤纠纷的立案所谓工伤即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受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等等。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一经确认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在遭受职业危害而患病或死亡、致残后能及

21、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得到相应的待遇。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及私营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不积极主动为职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待遇申报,等受害职工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仲裁,又被仲裁机构以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持劳动行政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工伤确认及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立案人员会以劳动争议类案件给予立案,然后由法院委托劳动行政部门为其作工伤确认和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鉴定。笔者认为这样不妥,正确的方法应当是:1、职工及其亲属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要

22、求认定工伤;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就应受理而不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对劳动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请,要求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当事人对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职工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过程中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应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经过仲裁不服的法院应当立案受理。3、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经过仲裁程

23、序后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按照国务院令第588号和德办函XX 66 号文件精神的要求,xx镇党委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转变职能,统一政令,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全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镇政府法制办结合省市要求,以xx镇党政办公室起草印发了xx镇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召开了镇直部门分管

24、机关负责人会议,明确了清理职责,清理范围,细化了清理办法,提出清理目标要求。xx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清理审核,做到了应清尽清。二、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做法。(一)领导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指示要认真按照上级指示要求,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二)统筹安排,落实清理责任我镇召开镇直主要部门分管机关负责人参加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安排落实,明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凡违反或有悖法律法规规定的,越权设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内容的文件,一律失效,逾期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

25、任。为保证清理工作任务落实,实行报告工作制度,逾期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三)加强指导,确保清理质量。镇成立了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副镇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四)清理公开,确保清理社会效果在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对收到的各种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材料,该进行清理的坚决清理,予以撤销或修改重新发布,对不属清理范围,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予以整改。其次,此次全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将以通告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对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进行清理。三、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议第一,建立定期清理制度。

26、及时解决规范性文件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长期坚持开门清理,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人民群众通过提出合理建议,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第二,建立健全评估制度。对规范性文件情况及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有利于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规范性文件更好地指导工作,以便进一步规范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第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定期进行备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做出不懈的更大努力。我镇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面尽管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但上级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做出应有贡献。 13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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