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建设工程规划技术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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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技术指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技术指标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 划条例、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姑苏区、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 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规划技术指标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重 要组成部分,指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含地上总建筑

2、面积, 地下总建筑面积、各幢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各功能分 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等)、容积率、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界、绿地率等指标。第四条规划技术指标测算应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 定规则”的要求执行。第五条 规划技术指标应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联合申明,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表以及明细表、 建筑面积计算示意图,格式详见附件。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建设工 程的规划技术指标进行抽检,重点抽检居住类、商业服务设 施类项目。抽检采用图纸测算和建筑实测两种

3、方式,抽检率 不低于全年项目总数的 20%,抽检费用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承担。第七条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规划指标存在 测算误差:(一)图纸测算1、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的误差应控 制在土 3%。的范围内,但不得超出规划条件要求。;2、建筑退界、建筑咼度不允许误差。(二)建筑实测在规划核实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共 同对规划技术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第九条 经核查,报送的规划技术指标超出误差范围但 不超出规划条件控制范围的:(一)尚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

4、,责令整改,待整 改到位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违规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 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 予以惩戒。第十条 经核查,报送的规划技术指标超出误差范围且 超出规划条件控制范围,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 影响的:(一)尚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责令整改,待整 改到位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苏州市城 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

5、条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二)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撤销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方 可再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应按照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上述违规行为属于较重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 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 法(试行)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 予以惩戒。第十一条 经核查,报送的规划技术指标超出规划条件 控制范围,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建设单 位进行处罚,应按照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对 设计单位进行处罚。上述违规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按照苏州市社会法 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 予以惩戒。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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