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大股东意外去世股权如何处理附示范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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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始大股东意外去世 股权如何处理 附示范条款大家好,我是止水专栏的新加入作者 icaman lawyer , 之前在律师事务所做合伙人,现在是法天使联合创始人。感 谢大家对本专栏的关注。 春雨医生创始人兼 CEO 张锐先生, 不幸去世,令人惋惜。愿逝者安息,家人节哀。一个现实问 题是,创始大股东去世后,股权如何处理?谁有权继承?如 何继承?进一步的,公司章程可否对股东去世后股权做出安 排?若去世股东有遗嘱,可否将其股权指定转让给特定人或 机构?若继承人不能胜任股东资格,是否可限制其成为股东? 工商信息显示,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1 日,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均为

2、张锐先生。 出资历史显 示,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人民币,其中张锐实缴出资 549.231 万元 ;注册资本: 2332.7197 万元 人民币;投资人 信息显示,包括多家投资机构在内, 登记股东合计 20 位(家)。 以上为工商登记的出资历史信息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有三个要点:第 一,合法继承人;第二,股东资格;第三,公司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对上述三点分析如下: 1 、何为“合法继承人”?我 国继承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第一,法定继承人。包括第 一顺序的配偶、 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

3、、 祖父母、 外祖父母。第二,母体中的胎儿。不赘述。第三,去世者遗 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三类人谁来获得 去世股东的股权?取决于死者是否有遗嘱,若有遗嘱,死者 有权利提前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 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若没有遗嘱, 则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问题在于,上述主体可依据规定或 去世者遗嘱获得遗产, 但是, 对于其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继 承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2、何为“股东资格”?股权按照权 利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身份权和财产权。身份权包括作为股 东对公司享有的知情权、管理监督权、表决权等;而财产权 包括对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红权、股

4、权转让的收益等。 简单说就是,作为股东身份的权利,和作为股东而享有的财 产,是两种权利。而股东资格属于股东的身份权。有限公司 的特征在于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作为股东的人,不仅是因 为他“出了钱”,还因为这些股东之间“合得来”。那么原股东去 世的时候,继承人或遗赠人是否符合“合得来”的标准,是存 疑的。 当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 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其合法 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当股权不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而是处分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去世股东遗赠的个人或机构时, 应当尊重其他股东的意愿,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 东优先受让权的规定,即:如果公司现有股东不同意受遗赠 人取得股东资格,则应当出

5、资购买被继承人的股权,将财产性质的权利变现为实际财产,由受遗赠人获得。如此,既能 尊重去世者的意愿,也能维护受遗赠人的权利,又能照顾到 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愿。但最重要的一条在于: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3 、何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公 司法将股东资格的继承设定为股东任意约定事项。股东可以 就股东去世后,股东资格如何继承提前做出安排。在提前做 出安排的情形下,股东去世的,则直接按照约定执行即可。 结论:尽管股东去世通常是大家不愿提起也是概率较小的事 件。但理性地说,它不但不是不必要,甚至是很有必要。因 为,假定站在创业公司“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立场,创业公司 的发展,离不开创始股东

6、的持续创业,而作为核心的创始大 股东去世后,创业公司的发展,势必需要保持“人合性” 让对公司发展有利的人作为股东而不是和公司发展无 关或无益的其他人。在股东资格继承中,作为权利义务的相对方,继承人和公司 其他股东始终存在并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实践中的案例基 本都起因于其他股东限制或排斥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从而 产生了纠纷。因此,站在“有利于公司的存在及持续发展”的立场上,应该 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安排,股东去世后,股东资格 不被继承,但公允起,去世股东的股权价值应予变现给继承 人。另一个问题在于,创业公司(尤其像春雨医生)这样的典型 的创业公司,其股权的价值是难以确定的。若以估值计,则

7、以创始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现有公司的全部资产可能都不足 以变现给继承人。因此,对于去世股东的股权价值以何种标准予以变现,也应 该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做出明确安排。全文结论:1、创业公司在发展的重要阶段,核心创始股东意外去世虽 然不是大概率事件,但对此类事件的发生,应有预先安排。2、此类安排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的提前约定来实 现。3、此类安排的重点,是明确继承人是否可获得股东资格, 若不能获得股东资格,则应该明确以何种方式予以变现。 这里提供一个示范条款供大家参考: 各股东同意: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 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 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 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回购,多 位股东要求回购的,回购比例由各方协商回购比例,协商不 一致的,按照各方持股比例受让。上述示范条款摘自法天使 股东协议(范本之一 ,戳“股东协议(范本之一)”即是。 创业不易,珍重身体。再一次,愿逝者安息。作者: icaman lawyer 法天使联合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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