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共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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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 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1 侵权责任法从立法上规定了学校与未成年 人之间存在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当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侵权损害 时, 学校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学校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一问题在 我国一直有争议。一、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2010“无“限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 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 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 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归 责原则的问题直接决定了学校、学生和第三人在学生伤

2、害事故中的责任分 配、责任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对于学校承担 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理论界对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在立法界自 年 7 月起实施的 侵权责任法 则给出了明确规定。 其第 38 条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 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 39条 规定: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以上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新的法律条文在未成年

3、学生伤害事故中区分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对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和执行职务的工 作人员在学校中处于强势的地位,他们有更大的自主性和决定权。而相对 与学校,学生尤其是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由于其认知能力和行 为能力都受到限制,不能辨认或者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 3 当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脱 离了管理人的控制范围遭受到了人身伤害时,基本无法对事故发生情形准 确的加以描述,因此,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事故中,采取举证倒置, 可以保持义务和权利的平衡。 而且,此时将学校置于

4、“败诉”的不利地位, 有助于促进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更多的照顾和注意 义务。而且过错推定原则也给予了学校举证反驳的机会,其可以通过证明 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并且实施了合理的行为,以达到免责的目的。4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 又采取了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其原因主要是: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能理 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对一些容易遭受人身损害的行为也有了充分的认识。 因此,不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鼓励其广泛参加学校和社会活动。如果此时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就加重了学校的负担。而学校为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 生,肯定会采取消极预防的手段,反而不利于未成年学生

5、的成长。因此, 对限制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时,要求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原 则也是比较公平合理的。最后,当未成年学生和学校都不存在过错,并且 没有第三人加害时,若由未成年学生一方承担损失则显失公平,可以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补充。 侵权责任法第 24 条规定:“当受害人和行为 人都没有过错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担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 这里规定的是“可以”,即学校承担的公平原则不能泛化,必须符合“学生、学校和任何第三人均无过错和受害人一方承担则显失公平”的条件 下。否则,公平原则会被滥用,在司法实践中贻害无穷,加重我国教育机 构的负担。综上所述:可知我国目前在未成年学生校园

6、事故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并且以公平 原则作为补充。二、对侵权责任法关于归责原则规定的反思 应当说,侵权责任法以上的规定是一种进步,但是这些规定是否 具有可操作性?这些问题应当引起反思。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规定了不同的归 责原则。这确实是一个进步,但在可操作性性上却面临着一些问题。我国 民法通则第 12 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小学 三年级的学生处在十周岁左右,因此也就造成了同一个班级内,可能既有 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但作为学校的老师只能对他们 尽相同的义务,不可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予以特殊照顾。若一旦发生未 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在同一个班级内学校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和无民事行 为能力学生承担不同的责任。 这样对任何一方都不公平。 从另一个角度讲, 无行为能力学生不需要证明学校的过错,而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却要证明 学校存在过错。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先查明学生的年龄,既增加举证 的负担,也会增加弄虚作假的可能。对司法实践来讲,并不是十分经济可 行。 5 因此,笔者认为,区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以受害人年龄作为标准并不是十分可行,而根据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作为界限则更易实 施。如幼儿园的注意义务最重,中小学其次、高中教育机构更轻,高等教 育机构最轻。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让幼儿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其他教育机构承担一般过错责任。而对除幼儿园以外的教育机构的注意义 务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做具体规定。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 3 条:1、上帝说:你要什么便取什么,但是要付出相当的代价。2、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 没有它,天才会在矛盾无定的迷径中徒劳无功。3、当你无法从一楼蹦到三楼时,不要忘记走楼梯。要记住伟大的成功往 往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学会分解你的目标,逐步实施。第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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