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价格计算公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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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B价格计算公式  对于工厂: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现汇买入价公式解析:FOB=(人民币含税价-退税收入)/汇率其中:退税收入=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则:FOB=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汇率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汇率对于外贸公司: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收购价+利润/现汇买入价或: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收购价/现汇买入价*(1+利润率)增值税及退税计算方法: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

2、进项税额举例说明如下:B企业从A企业购进一批货物,货物价值为100元(不含税),则B企业应该支付给A企业117元(含税)(货物价值100元及增值税100X17=17),此时A实得100元,另17元交给了税务局。然后B企业经过加工后以200元(不含税)卖给C企业,此时C企业应付给B企业234元(含税)(货物价值200加上增值税200X17=34)。此时套用上述公式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17(A企业已交)=17(B企业在将货物卖给C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2、退税计算方法继续套用上面的例子,假如C企业为国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原则

3、的出口企业,他把这批货物加工后出口,出口FOB价为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此时他要交纳的增值税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7=51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51=351利润=收入-成本=351-251=100如果退税率为13则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3=39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

4、本=进价+所交增值税=234+17=251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9=339利润=收入-成本=339-251=88, 比上面少了12元的利润。这12元就叫做不可抵扣额,应用公式也可得出这个结果。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退税率)=300X(17-13)=12假设C为则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免,抵,退”原则出口企业,加工后自己出口,出口FOB价300(已折成人民币)(不含税)。本来要向上述那样先交纳增值税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

5、)但根据“免,抵,退”中的“免”,出口企业的最后一道增值环节免征增值税,所以不用交纳这17元增值税。货物出口后,C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退税,根据“免,抵,退”中的“抵”,假如退税税率为17,C企业可以抵扣的税额为34(前面环节所交的增值税),而不是51,因为最后一道环节的17元没有交,根据“不交不退”原则,这17不给予退。这34元就是C企业实得的退税额,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利润=收入-成本=334-234=100假如退税税率为13,此时要先算出不予抵扣额当期不可抵扣额=FOB价X外汇牌价X(增值税税率

6、-退税率)=300X(17-13)=12此时C的成本和收入和利润为成本=进价=234(此时没有交17元的增值税)收入=卖价+所退增值税=300+34=334利润=收入-成本-不予抵扣额=334-234-12=88从可以看出,其实不予抵扣额就是当退税税率小于增值税税率时产生的差额。要提醒补充:外贸公司退税使用这个公式: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而不是前述的“先征后退”或“免,抵,退”那么复杂的公式。出口工厂和外贸企业最终的退税额有可能不同,也有可能不同,举例说明如下C是外贸公司,它购进是234,出口也是234(不加价),则套用这个公式的结果是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

7、5;退税率=200X17=34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如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200X17=34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4-34(B企业已交)=0(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7)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200X17=34(与上述方法结果相同)但此时如果加价且退税率为13的话,结果就不同,C是外贸公司,它以234购进,以300出口,套用公式为应退税额购迸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X13=26使用先征后退公式计算为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300X17=5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51-34(B企业已交)=17(C企业在将货物出口后应交给税务局的税额)出口后可以获得退税额为(假设退税率为13)应退税额=FOB价X退税率=300X13=39实际得到39-17=22(<26),结果不同了,少收入4元,这两元其实就是最后一道环节产生增值(300-200=100)后的不予抵扣额=100X(17-13)=4。所以无论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所得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先征后退”的缺点在于企业要先交纳增值税,而且要等到下一年度才能把所有的增值税退回,而“免,抵,退”则可以每个月从内销应缴税额中扣除,不存在退不回来和挤占流动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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