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的价值及构成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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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之债的价值及构成要件无因管理制度,从道德上讲,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人类文明的法律制度,是对人类社会情感联系、互助互爱高层次的肯定;从法理上讲,它被公认为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但这项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却并不尽如人意。针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无因管理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本文以一典型案例阐述了笔者对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的见解,以期赋予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新的道德和法理意义。无因管理作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源 远流长。无因管理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是对人类社会情感联系 , 互助互爱的高层 次的肯定,它与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是一致的,也与社会道德的要求是

2、吻 合的。但由于多种原因,这种法律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并不 尽如人意,我们应当赋予其新的价值,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挖掘出它潜在的 , 未能 得到更好的开发利用的内涵,淋漓尽致的发挥其特有的功能。罗马法中有一句格言:“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这已为其后世诸国法 律的确认,然而,也正是从罗马法开始,即有一种无法律依据而干涉他人事务 的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效果,这就是无因管理。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93 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 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许多国家的民法中都被视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早在罗马法时代,它便被列为准契约。彼德罗彭梵得认为“当罗马人说债产生准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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