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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或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向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移交,移交事宜包括以下内容:(一)办公桌椅、办公用品和保安器具、劳动工具等物品和清单;(二)业主名册、物业服务费收费等有关台帐; (三)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各类协议书;(四)向业主预收的物业综合服务费、停车费、能耗费等相关费用;(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日常维护费、物业经营用房出租收入等余额;(六)业主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能耗运行分摊账册,业主水、电费抄表数及代收账册;(七)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业主清册(房屋分配方案)等档案资料;(八)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
2、等技术资料;(九)物业有关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书;(十)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十一)物业管理需要的其它资料。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收物业项目服务时,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和交接,并制作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双方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盖章,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载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依照原合同约定,委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也可自行向业主收取或通过启动辖区物业服务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协调解决,调解不成功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新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但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为由拒绝办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