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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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定方案一、适用区域本方案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加本规定相应类别标准执行。二、引用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 )三、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0 类声环境功能区:疗养区、高级宾馆区和别墅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适用区域范围 : 无。1 类声环境功能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适用区域范围 : 新一中、二中、五虎山、钟秀山、玛瑙山、北湖公园、县人民医院。2 类声环境功能区: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及居住、商业、工业混杂等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

2、域。适用区域范围: 城区除 1 类、 3 类外其它未划定区域为2类。3 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适用区域范围 : 晨光科技园区(釜江大道以南、二环路以西、邓隆路以北、釜溪河以东区域)。4 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适用区域范围 : 富州大道、釜江大道、宋渡路、二环路、银杏路、一环路、一环西路、北湖路、富达路、丁海路、晨光路。四、标准值及监测方法第1页共3页本方案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 )规定为标准值,其监测方法依据附录B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及附录C噪声敏

3、感建筑物监测方法执行。五、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一)交通干线临街建筑以高于3 层楼房以上(含三层)建筑为主的,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a 类标准使用区域。(二)交通干线建筑以低于三层建筑为主的,将交通干线红线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为4a 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 1 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 米±5米;相邻区域为 2 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 米±5米相邻区域为 3 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 米±5米(三)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b 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

4、,其原则和方法同本条第(二)款。(四)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的划分根据河道两侧建筑物形式和相邻区域的噪声区划类型,将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 类标准适用区域,其原则和方法同本条第(二)款。六、时间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 6:00 之间的时段。七、特别规定第2页共3页方案中乡村和未划定区域为2 类声环境功能区 ; 南环路食品加工区、平澜村化工新材料区为3 类声环境功能区;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 4 类声环境功能区。八、附加说明本方案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不再执行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规定(自府发199553号)。第3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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