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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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的规范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本市校外教 育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校外教育机构系指教育行政部 门主办的、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少年宫、青少年 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少年之家等校外教育单位。第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是公益性教育机构,属基础教育范畴,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市、区县教育行 政管理体系。第二章设立与职能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要纳入市、区县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县校外教育机构的设立和变动需由区县教委批准, 向市教委备案。第五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执行本市校外教育机构

2、办学标准。第六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职能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 方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素质教育;组织 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培养兴趣,发展个性,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为学校的课外活动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校外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承担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市、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功能和规模,参照完全中学或小学建制,并根据校外教育机构的特点确定人员编制,按公用经费标准核定预算,配置设施设备。第三章 教育活动第八条 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活动,是校外教育机构的中心工作。第九条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有:思想道德、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体育健康、劳

3、动技能等教育。第十条教育活动的主要形式有:群众活动、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游戏娱乐等。第十一条教育活动的主要原则有:公益性原则,素质教育原则,校内外相结合原则,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原则,自愿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等。第十二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为开展教育活动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氛围。第十三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校外教科研工作,提高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水平。第十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利用社会资源,搭建活动平台,丰富教育活动。第四章教职工第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应聘任有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岗位任职 条件、身心健康的人员任教。第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4、应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同时做到:(一)增强活动育人的意识,尊重、热爱未成年人,全面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二)学习校外教育理论,遵循校外教育规律,开展教 育活动,总结教育活动经验;(三)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 教科研活动,掌握现代教育知识和技能,提高专业化水平。(四)不断提高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效利用社 会资源,创新教育活动,提升活动质量。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教师的工资福利、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校外教育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要符合国 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热爱未成年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 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觉悟和文化

5、业务水平,促进服务质量 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兼职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资质和身心健康等条件。第五章管理第二十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设 专人负责行政管理、活动管理、教研科研、运行保障等工 作。第二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长)负责制主任(馆长)是法人代表,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充分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教职工代表会议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作用。第二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组织程序进行任 命、委派或聘任。校外教育机构的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长)的主要职责是:(

6、一)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二)坚持改革创新,积极促进校内外教育有机结合、 有效衔接,推进素质教育;(三)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教职工 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使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四)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开展教科研活动,不断提 升工作质量;(五)负责组织教师和工作人员聘用、聘任、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提高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制定兼职教师聘任办法,规范对兼职教师的管理。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教职工的休假执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的校历。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健全评价工作体系,定期组织工作考核与评估。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京教艺 1996 02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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