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房地产论文.doc

上传人:scccc 文档编号:12568688 上传时间:2021-12-0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房地产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房地产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房地产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房地产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_房地产论文.doc(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房屋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房地产论文一、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在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往往把建设单位作为唯一责任主体而列为被告,法院也大都简单地把建设单位认定为唯一的被告,被告如以自己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 者抗辩,均难以被采纳。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建设单位是 建设工程的组织者、所有人和受益人,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行 政审批行为等均为其服务, 系内部法律关系,不构成相对于受害 人而言的外部侵权关系,不应直接面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对此, 笔者不敢苟同。上述观点操作上虽然有简便易行、审理及时的特 点。但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并不公平。上海某著名住宅

2、小区曾发生 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开发商在取得某建设地块的开发经营权以后,即委托有关设计单位根据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地块用途和建筑密 度、容积率等规划参数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出来以后,经市建设 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以记名表决方式对 该方案进行评定通过以后, 再由设计单位进行扩初设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根据该设计方案绘制的总平面设计图和施工图上盖章 认可,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后,开发商即委托施工 单位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在其中一幢12层C型高层居住建筑结构临届封顶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居民主张相邻权,就南侧在建建设工程与其多层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对其通 风、采

3、光等问题提出异议。经建设单位会同有关测绘单位实地测 量,发现在建南面C型高层与北侧居民多层住宅间距最小处20.8米,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关于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 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 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的规定。纠纷 双方在确认这一不争事实之后, 无法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北侧居 民即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以当地区规划管理局为被告,请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 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和规划局接到诉状副本以后,经过调查分析,发现设计单位没有按常规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建设区域内C型高层与北侧多层住宅的相邻间

4、距。 仅以C型高层建筑物座标位 置形式而不是以两建筑物之间间距形式确定新建建筑物位置。施工单位在开工灰线定位中, 完全按照设计图纸所标座标定位,无差错现象。另外,对照北侧多层住宅楼建造时的设计图纸,发现 该楼在施工定位中向南偏移几十公分。C型建筑座标位置系从其他已有座标和建筑推定而来, 存在明显的积累误差。 这些情况证 明造成新建C型高层与北侧居民楼相邻关系处理失当的原因系 设计问题而非实际建造时施工单位违章移位所致,同时亦证明北侧居民楼建房时违章移位,原建设、施工单位亦有过错。再者, 有关规划管理部门在设计总平面图纸上未明确标明间距尺寸,且按座标位置与相邻房屋间距不足 24米之情况下,批准该

5、总平面设计,其行政批准行为亦有失当之处。 该新建建筑物已对北侧相 邻居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 应予赔偿。但把赔偿义务主体简单 地归责于建设单位一家很不公平,因为根据民法原理,有过错责任的单位理应对由于该过错所引起的他人财产受害承担赔偿责 任。在上述案例中,建设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设计委托给有资质 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进行专业设计,只是由于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与相邻房屋关系处理不当,这种错误设计显然不是建设 单位要求的结果。在设计成果交付时,建设单位由于不具备设计 方面的专业知识,根本不可能发现这一错误, 故建设单位并无过 错。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亦无过错。设计单位违规设计,设计图 纸本身已构成对

6、相邻房屋的侵害, 有明显过错。城市规划管理部 门的职责是进行规划管理,负有审核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的法定职责,但其在审核该设计图纸时,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这一 设计错误亦有过错。上述有过错的单位在因其过错而致的相邻房 屋损害中,应当一并成为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由于相邻关系的复杂性及房屋建设工程建造时主体参与的多样性,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均可能发生侵权行为。在相邻房屋损害事实发生后,应当认真分析损害原因,寻找并认定责任人,这样既 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在宏观上加强房屋建设工程参 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危机感,防止或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在相邻房屋损害中的责任及性质如

7、上所述,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包括 有过错的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但建设单位本身不管其有无过错, 是否应当一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 这亦是实践中争议较大和困扰 着执法机关的焦点之一。围绕这一焦点,目前存在着以下几种观 占:八、1适用我国民法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建设单位如 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考虑到这类案件中受害人举证困难,且损害的原因应当 在建设单位所能了解和可能控制的范围之内,对建设单位可适用严格责任,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能证明其所受的损 害系由建房所致,即使不知损害究竟是由建房过程中何单位所 致,即可推定建设单位有过错,向建设单位请求赔偿,除非建设 单

8、位就其过错问题作出反证, 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侵害行为系其 他单位所为,才可免除责任。这样做有利于督促、教育建设单位 预防损害的发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 大多为过错推定责任。建设工程侵害相邻房屋所致损害虽然没有 包括在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范围内, 但从现代社会侵权归责客观 化的需要来看,司法实践在法律滞后的情况下, 有必要将其纳入其中,以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3、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于建设单位是整个工程的组织者、 所有人、受益人,故即使其证明其没有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 其也应当分担民事责任,给受害人一定的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 130条规定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

9、根据实际情 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建设工程所致相邻房 屋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于建设单位,以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合理解 决,避免矛盾激化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4、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认为建设单位既进行开发建设就 理应尽谨慎防止义务,如未尽注意义务对相邻房屋不幸造成损害 的,便可构成赔偿责任,而不需要考虑其有无过失。这种做法可 以避免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给社会带来稳定。在建设工 程领域我国已有保险公司推出和实行工程保险之情况下,建设单位已具备通过社会救济转移赔偿人负担之有效途径,无过失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无大碍,而对于受害人却受益非浅。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从建设单位侵权角度来分析其的

10、赔偿 责任主体问题。而未着眼于受益人请求性质。在现代物权立法上, 当事人基于物权可产生物权请求权,而相邻关系为物权的延伸和 限制,相邻房屋受害人基于相邻关系而对于相邻人所为的请求,可以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的目的在于 排除现实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他人对于物权圆满状态之侵害,而不管这种侵害是正在发生的现实还是可能发生的未来,只要有侵害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情况,相邻关系物权人便可请求。 从这一角度 出发,由于建设单位是相邻关系的主体, 故无论其是否有违法行 为、有无故意、过失,以及是否有实际损害行为的发生,其均可 构成相邻物权请求权的对象。 梁慧星先生主持拟定的 中国物权 法草稿建议稿第135条损害邻地地基或工作物危险的预防义务 中明确: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 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 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 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 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造成损 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条款中,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 请求防免和损害赔偿的权利,系以不动产相邻关系为基础,因此,建设单位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对因工程建设造成相邻房屋损坏 的,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