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管理办法(中关村)1411.doc

上传人:scccc 文档编号:12711068 上传时间:2021-12-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孵化器管理办法(中关村)1411.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孵化器管理办法(中关村)1411.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孵化器管理办法(中关村)1411.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孵化器管理办法(中关村)1411.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孵化器管理办法(中关村)141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孵化器管理办法(中关村)1411.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 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以下简称示范 区)创业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降低其开办和经营成本, 规 范其经营行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 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集聚区 (以 下简称创业孵化集聚区) 是指在示范区内由独立机构运营、 集中 面向科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创业期中小微企业出租, 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办公服务的场 所。第三条 下列单位的特定区域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

2、会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 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后,即确认为创业孵化集聚区:(一)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大学科技园;(二)国家级或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三)中关村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四)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第四条 对于由行业领军企业、 创业投资机构、 社会组织等 社会力量兴办的、 信誉良好的创业孵化区域, 可向中关村管委会 提出创业孵化集聚区认定申请, 由中关村管委会会同相关区 (县)人民政府进行认定第五条 创业孵化集聚区应当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 从 事出租并提供相应服务。 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业的, 经营范围应包 括“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商务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 ,其 注册地应当在

3、自有创业孵化集聚区内, 同时开办多个创业孵化集 聚区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第六条 创业孵化集聚区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在 500 平方米 以上(含 500 平方米)。创业孵化集聚区场所原则上应为管理服 务机构自有或租期 5 年以上,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 及会议室、 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公共办公场地面积不得低于 创业孵化集聚区面积的 20%。第七条 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 下管理制度:(一)规定企业入驻的条件。 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 技类和文化创意类及其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 (法律、 法规和国 务院决定规定需办理许可审批的企业除外) ,经营项目符合示范 区

4、一区十六园区域产业政策要求, 并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从事经营活动。(二)制定入驻企业总量控制计划。 根据创业孵化集聚区的 场地面积、 能够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等情况, 对入驻企业总量和 引进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应为每个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固定的办 公场地, 并要求企业在此办公场地悬挂营业执照。 入驻企业数量 超出核定数量时,在原企业退出并办理相应变更或注销登记前, 不再办理新企业入驻。(三)建立企业退出机制。 对于发展成熟的入驻企业, 应当 引导其办理地址变更, 限期迁出创业孵化集聚区; 对于实际办公 经营所在地符合办照条件的入驻企业, 应当限期迁出创业孵化集 聚区或办理分支机构; 对于不

5、再符合创业孵化集聚区入驻条件的 企业应及时办理退出; 对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创业孵化集聚区管 理规定的入驻企业,及时清理,限期迁出创业孵化集聚区。(四)建立企业商务秘书或联系人制度, 为入驻企业提供服 务,定期与入驻企业联络沟通; 配合行政司法等相关部门对入驻 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五)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掌握入驻企业 其他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箱以及实际经营项目等 基本情况,记录与入驻企业联络沟通情况, 并负责行政、法律文 书送达。(六)建立入驻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及披露机制。 创业孵化集 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每半年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入驻企业相 关信息,并将商务秘书

6、或联系人及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报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创业孵化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发现已迁出或 失去联系不在创业孵化集聚区继续经营的企业, 应在企业租赁期 满未续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或失去联系起 15个工作日内, 将有 关情况反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属于查无下落的,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七)建立创业孵化集聚区信息报告制度及披露机制。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每年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运行管理 情况,中关村管委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信息报告情况进行综合 分析, 取消不合格创业孵化集聚区的资格, 向社会公开发布,并 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

7、不再办理新企业 入驻,创业孵化集聚区的管理服务机构及入驻企业应依法办理变 更或注销登记。第八条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集聚区应由其管理服务机构免 费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办理入驻手续和出具登记注册的住所 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创业孵化集聚区及其管理服务机构接受工 商、税务、人力社保、质监、中关村管委会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经认定的创业孵化集 聚区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第九条 建立创业孵化集聚区运行信息分析研判机制, 加强 经济信息的分析利用, 促进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完善信息互 通机制,为辖区经济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 30 日之后施行。-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