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司法鉴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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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 _联系电话: _申请事项: _请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三二一医院治疗,但三二一医院将被害人肖某某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三二一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

2、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吴朝俊、王娟,汉中市公安局法医吕有信,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肖某某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 ,该报告载明:“ 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肖某某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二四年八月,三二一医院与被害人肖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三二一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肖某某亲属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是三二

3、一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肖某某在送往三二一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肖某某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肖某某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死亡与三二一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此致_人民检察院申请人: _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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