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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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芷江侗族自治国土资源局县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提高应对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确保我县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本预案。1.3 使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芷江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1.4 群体突发性事件形式本预案中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

2、事件是指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2)、聚众殴斗、毁坏公私财物;(3)、聚众冲击、围堵、打砸抢烧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重要单位;(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5)、聚众阻挠、妨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6)、聚众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7)、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8)、其他由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1.5 群体突发性事件分级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突发性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1)参与人数在5人

3、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群体突发性事件;(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突发性事件;(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突发性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群体突发性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1.6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县政府开展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2)快速反应,协同

4、应对。在县政府领导下,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与公安、司法、法院、信访、法制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3)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高度重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防患于未然。县国土资源局、各镇国土资源所不仅要落实预防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置人员等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4)维护稳定,安全处置。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5)依

5、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信息收集,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建立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土地权属群体突发性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6)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2 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成立芷江侗族自治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与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排查本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土地权属争议,收集整理上报可能发生、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

6、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信息,协助县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协助处理其他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2.2 镇国土所各镇国土所负责排查各镇行政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土地权属争议,及时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认真做好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各镇应在所辖村安排信息员,及时报告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情况。3 预警机制3.1预警信息收集县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究,建立县、镇群体突发性事件信息监测网络,及时收集、监测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信息。对群体突发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

7、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县应急办要对监测的信息进行汇总,风险分析,及时报送本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领导小组。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3.2 预警信息范畴下列情况属于预警信息范畴:(1) 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突发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2) 聚集上访但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3) 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众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4) 其他由群众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

8、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事件;(5) 其他可以作为预警信息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确定是否属于预警信息范畴,还应统筹考虑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3.3 预警信息报送对将要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各镇国土所必须在获取信息后2小时内完成核查。经核查无误的,要在15分钟内向所在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应急办报告。对于将要发生的跨市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同时向省厅应急办报告。省厅根据具体情况,经研究评估后,报省政府。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将要发生的事件、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9、3.4 预警行动县国土资源局应急办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急办报告。县、镇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拟订相应工作措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即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理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并视情况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县国土资源局应急办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查,必要时报告市局、省厅应急办。4 应急响应4.1 应急启动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县国土资源局应急办、镇国土所要迅速启动预案开展处理工作,在县、

10、镇政府统一指挥调度下,进行应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急办。4.2 现场处理县国土资源局、镇国土所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积极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人员要面对面的做群众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讲究策略和方法,随机应变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表明态度的,要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政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借土地权属争议之机,煽动制造群体突发性事件的

11、不法分子,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坚决打击。4.3 信息报送及新闻报道(1)对已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镇国土所必须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应急办报告。发生跨县、市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直接向市局、省厅应急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群体突发性事件级别、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应急预案启动后,信息报送仍应持续。(2)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按国家有关突发性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或

12、者经批准,由事发地地方主要媒体作适当报道,引导舆论。4.4应急结束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成后,县国土资源局要在县政府领导下,对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4.5 善后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县国土资源局应急办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做好调查、统计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损失情况,参与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5 应急保障5.1 人员保障县国土资源局要确定参与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备工作人员,确保群体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应急预备队伍能及时到位,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5.2资金

13、物资保障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设立参与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群体突发性事件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装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准备,确保应急时及时到位;确定专用应急固定电话,并有工作人员值守,在此基础上采用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通讯方式,保证正常联络。6 监督管理6.1 预案演练县、镇国土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积极参与县、镇政府组织的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的实践演练。对每次演练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强化和提高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6.2 宣传和培训县、镇国土部门要积极参加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的各种培训,要讲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

14、为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内容。要积极宣传有关土地确权政策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土地权属争议,引导群众有序维权、依法合理表达诉求。6.3 责任与奖惩(1)因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预警信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2)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配合,阻碍、延误预警信息报送或应急处理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对在土地权属争议群体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7 附则7.1预案制定与更新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7.2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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