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立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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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 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 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 格

2、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 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计量单位机动车停 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 货停车 泊位指 标I居住I -1商品房车位/100 m2 建筑面积1.0套型回积小于90 m22.00.01套型回积人丁 90 m21.5I -2拆迁安置房0.62.0I -3经济适用房0.53.0I -4廉租房、集体宿舍0.24.0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 5姒上为地面停车位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第六条

3、 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中央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非机动 车停车 位指标上落客货 停车泊位 指标n办公n -1行 政办公n -1核心区车位/100m2 建筑面积0.62.00.02n -1内城区0.8n -1外围区1.0n -2商 务办公n -2核心区0.70.01n -2内城区 30000 m21.0> 30000 m20.9n -2外围 区0 30000 m21.1> 30000 m2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中央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 车停车 位指标上落客货 停车泊位 指标m 商业m-1综合 商业m -1核心区

4、车位/100m2 建筑面积0.73.00.02m-1内城区0.8m-1外围区1.0m-2大型 超市m -2核心区0.83.00.03m -2内城区0.9m-2外围区1.1m-3 一M 超市m -3核心区0.73.00.03m-3内城区0.8m-3外围区0.9m -4专业市场0.82.00.01m -5零售网点0.42.50.03注:本大类中,m -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 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m-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 1000 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m-5类零售网点。第八条文体场所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中央fh1 单位机动车

5、停车位 指标非机动 车停车 位指标上落客货 停车泊位 指标IV文体 场所W -1大型体育场馆车位/ 白座6.0200.5IV-2中小型体育场馆3.0300.5IV-3影剧院6.010IV-4会展用地车位 /100m2 建筑 面积0.83.00.1W -5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 活动中心0.64.00.05注:1、本大类中,IV -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IV -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2、 IV -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 配建车位数。第九条宾馆、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6、中央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 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 车泊位指标V宾馆、餐V -1宾馆车位/100m20.82.00.01饮、娱乐V-2餐饮、娱 乐建筑面积1.22.00.02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V -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第十条医院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中央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非机动车 停车位指 标上落客货停 车泊位指标V1医 院VI-1市、区级综合医院、专科 医院车位/100m2 建筑面积0.85.00.1V1-2社区医院、独立诊疗所0.53.0VI -3疗养院0.41.0第十一条教育设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中央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非

7、机动车 停车位指 标上落客货停车 泊位指标口教 育设 施W-1大中专院校车位/百学 生3501.0W-2中学0.6501.0W-3小学0.5102.0W-4幼儿园0.451.5注:核心区内改建、扩建、新建中小学用地不足的,上落客货停车指标可 适当放宽。第十二条游览场所的建设工程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非机动车停车 泊位指标皿游览场所皿-1城巾公园车位/公顷 占地面积4.050vrn -2主题公园1050第十三条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参考值)非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参考值)IX交通枢纽IX -1长途汽车站车位/高峰日 每千旅客2

8、.04.0IX-2公交枢纽站1.010注:1、本大类建设工程须进行详细的交通流线组织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估。2、本大类的上落客货停车泊位需进一步分解为出租车、公交车、社会 车辆的上、下客停车泊位及货物装卸泊位,进行详细研究后确定。第十四条工业仓储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类别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 指标(参考值)非机动车停车位指 标(参考值)X工业厂房、仓储设施车位/100m2建 筑面积0.22.0第三章指标适用第十五条本规定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设工程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第十六条下述几种情况,可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 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 并在地块规 划条件

9、中予以明确:(一)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二)城市核心区零星插建项目及城市特定区域重要建设项目;(三)火车站、客运码头等综合交通枢纽周边区域;(四)紧邻轨道交通一、二号线站点的建设项目;(五)其它需要对停车配建指标做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第十七条 居住、办公、商业、文体场所、宾馆、餐饮、娱乐设 施、医院和教育设施除按规定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外,还应按本规定设 置上落客货停车泊位。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应为地面停车位,要求进出 方便,不得影响正常交通。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 评估编制与管理办法要求编制交通影响评估报告,并根据项目交通 影响评估报告对其停车配建进行完善和优化。第十九

10、条 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类别建筑物的, 应按不同 指标分别计算停车泊位,再进行累加。办公和居住相混合且停车泊位相通用的建设工程可对机动车停 车位配建指标进行适当折减,两类性质分别计算各自需要达到的配建 停车泊位数量后,配建停车泊位较少的一项,可按该项计算停车泊位 数的70%计入总共需要达到的停车配建泊位数。第二十条 外围区新建建筑不宜配建机械式停车位,核心区和内 城区内新建项目确因用地紧张需采用机械式停车配建的, 地下机械式 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70%计入总停车数,地面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 位的80%计入总停车数。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特殊用地等建设工程停车配建可参 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规

11、范执行。第四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用名词定义如下:配建停车场:指各类建设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 为与本建 设工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上落客货停车泊位:地块内供乘客上下车场所以及货运车辆装卸 货物的场所。建筑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计算的面积。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编 制与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核心区:由核心区A和核心区B组成,其中核心区A为三江片北 至环城北路,东至中兴路,西、南至铁路的区域;核心区 B为东部新 城由世纪大道-通途路-院士路-铁路围合成的区域。内城区:由三江片、镇海片和北仑片三部分组成,其中三江片为 核心区以

12、外,由机场路-北环西路-北环东路一东外环路-铁路-郭县大 道-同三高速-郭州大道所围成的区域及由慈海大道(329国道)-镇 骆路-望海大道-铁路所围成的镇海新城北区;镇海片为由俞范东路 - 雄镇路-甬江所围成的镇海老城区;北仑片为由中河路 -恒山路-闽河 路-庐山路所围成的区域。外围区:除核心区和内城区外其它区域均属于外围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建 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同时废止。建设单位于2010年1月1日之前已取得招拍桂土地成交 确认书、土地由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其它依法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原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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