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1.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XX条例、XX暂行办法部门规章:国务院下设的直属部门、直属机构例如中国证监会 XX办法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下设的直属部门、直属机构的意外以外的部门和机构 XX指引、XX准则自律性规则:自律性组织 XX规则2. 公司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200人,以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50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以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3,子公司和母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独立承担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
2、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4,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最高的权利机构,制定各种决议,各种决定,各种审批董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进行监督总经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活着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股东(大)会权利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决议、审批)决定方针投资;选举更换董监(董:董事会,监:监事会)审议批准方案;作出大小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其他规定职权董事会执行机构1)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3-13人(可不设立)2)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5-19人;3) 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3、和行政事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活着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5. 公司的对外投资与担保公司对外的投资与担保的规定决议机构其他规定对外投资或担保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对内投资或担保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6,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方式债务承担公司合并吸收合并(A+B=A)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担新设合并(A+B=C)公司分立派生分立(原来的公司还存在)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4、任新设分立补充: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公司应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7,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股东之间的转让,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1) 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转让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4)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8,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转让地点: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方式:记名股票:股票上记着名字,否则是无记名股票1) 记名股票转让:a)背
5、书方式(在票面的背面或者附单独一张单据写上被转让人的名字,股东名册上的名字也需要更改);b)其他方式2) 无记名股票转让: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无记名股票丢了就很难补发,丢了就丢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转让:其他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式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告该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9,合伙企业的种类合伙企业的分类:根据债务承担责任:1)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1)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方面: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
6、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为限额3) 合伙人数量方面: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有限合伙企业: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4) 合伙人权利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5) 利润分配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出资人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可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6) 竞业禁止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与其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 关
7、联交易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8) 出资份额出质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与另有约定的除外。10,上市公司的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1) 要约收购:a) 收购要约的期限(30-60日)b) 有限期内,不得撤回收购要约c) 收购期内,不得卖出收购的股票2) 协议收购:协议达成后,3日内向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作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未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11,证券业三大机构证券业三
8、大机构: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组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证券交易所:为集中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并组织监督证券业协会的职责1)制定自律规则,组织培训,开展业务交流; 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4)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纠纷; 5)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 会章程的,给予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的一般规定1)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2)证券交易所须在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3)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
9、应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4)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存续期间,不得将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业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4.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12,基金当事人(一)基金的三方当事人是: 基金管理人:(核心作用)管理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基金
10、持有人权益的代表)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 财产。(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1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标准; 有营业场所等其他设施; 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稽核与风控制度;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1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和登记事宜;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计算并公告
11、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 以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3,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
12、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以及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按照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3,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职责:年终开会分钱,不要转让捍权可以举手表决,还可分配财产14,基金的种类基金的种类:募集方式:1)公募基金(不特定对象) 2)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200人)运作方式:1) 开放式基金:(总额不固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赎回)2)封闭式基金:(在合同期内,总额固定,不得赎回) 15,期货的概念和种类期货的概念:所谓期货,一般指期货合
13、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补充】期货交易一般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买卖双方不直接见面。由场内经纪人执行交易指令期货的主要特征:1)合约标准化2)场所固定化3)结算同一化4)交割定点化:期货交易所5)交易经纪化6)保证金制度化7)商品特殊化期货的种类:1.商品期货包括:(1)农产品期货合约;(2)工业品期货合约;(3)能源期货合约;(4)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2.金融期货包括:(1)有价证券期货合约; (2)利率期货合约;(3)汇率期货合约; (4)其他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16,期货公司
14、期货公司的设立条件:条件:1)有钱(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有章程3)有人: a)从业人员(期货从业资格) b)董、监、高(任职资格) c)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盈利能力、 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硬件设施(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5)软件设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17,证券公司股东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1)货币出资和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30%)。(2)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3)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 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份
15、的,不受有关规定 的限制。 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包括: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 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 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18,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机构设置内容独立董事1.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 2.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1.经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的。 2.这几个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董事会
16、秘书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的管理。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1. 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检查。2. 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第二章:1,隔离墙:各主体在隔离墙制度建立和执行方面的职责:1)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2)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
17、 3)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4)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和管理层建立信息隔离墙相关制度,并负有审査、监督、 检査、咨询和培训等职责。跨墙管理1) 跨墙申请和审批 保密侧业务部门应事先向跨墙人员所属部门和合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审批同意。2)跨墙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跨墙人员在跨墙期间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跨墙后知悉的内幕信息,不应获取与跨墙业务无关的内幕信息。证券公司有关部门应对跨墙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3)回墙 跨墙人员在跨墙活动结束且获取的内幕信息已公开或者不再具有重大影响后方可回墙。2,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证券公司分类监督的评价方法:风险管
18、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 市场竟争力、持续合规状况等等。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期间:分类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基于分类监管要求划分的证券公司基本类别: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五大类十一个级别: A(AAA、AA、A)B(BBB、BB、B)C(CCC、CC、C) DE各类别证券公司的评价计分及风险管理能力:A类行业内最高B类(高于100分)行业内较高 C类(正常经营状态的最低等级) 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 D类(低于60分)低,潜在风险 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 E类(0分)潜在风险已经变为现 实风险,已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3,专业人员从事
19、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1)参加证券从业人员一般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证券从业人员一般资格考试由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 合格,取得一般从业资格。4,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程序5,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三年不从业,协会来注销。 想重新执业,需参加培训。 不在原机构,十日内报告。 变更新机构,十日内报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取得证书,机构不聘用。 受处分十日,协会要知晓。 人员高素质,后训少不了。 建立数据库,协会管理好5,诚信信息诚信信息的概念 诚信信息是
20、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 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诚信信息的内容及效力期限 内容:基本信息 长期有效奖励信息 期限3年处罚处分信息 期限3年其他信息(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 期限5年诚信信息的使用与查询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 公开信息(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 有限公开信息(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查询)诚信信息的评估与检查评估: 从业人员受奖励、受处分处罚和其他影响诚信状况的情况纳入诚信状况评估。 检查: 证券业协会对会员、从业人员诚信情 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诚信规定的会员、 从业人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1, 证券经
21、济业务的概念和特点 证券经纪业务的概念: 证券经纪业务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 按照客户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 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垫付资金,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和价格变动性; (2)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2, 证券经纪业务的分类及要素证券经纪业务的分类及要素:分类: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要素:委托人(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证券经纪商;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对象3, 投资咨询的含义及申请条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概念及内容 概
22、念:证券投资咨询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期 货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和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 活动。 内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包括: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2)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具备的条件 人:分别(只做证券或期货从业)为5人,同时(两者证券和期货从业都做)为10人,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钱: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地: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章程:有公司章程; 制度: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证监会的其他4, 荐
23、股软件荐股软件的概念及规定: 概念: “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规定: (1)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 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经中国 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2)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 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3)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公司的营业场 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
24、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 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 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姓名及其 执业资格编码。5, 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职业规范申请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
25、卖; 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6, 财务顾问财务顾问业务:上市公司的合并分立,上市公司需要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对于被收购方,聘请证券公司担任财务顾问,这时候证券公司被称为独立财务顾问证券公司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财务的顾问情形 两年不良处分,三年调查处罚。证券公司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两年关系共担保,一年融资来服务。 股份不超百分五,代表不能任董事。 高管、亲属不兼任,影响公正不能要。解释
26、证券公司和被收购公司相互持股百分之五以上,双方有代表在双方公司担任董事,双方公司由高管或者亲属在双方公司担任高管,证券公司都不能担任独立财务顾问7, 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的情行: 首次上市发股票, 发行新股可转债, 中国证监规其他。 保荐代表人的管理规定: 保荐代表人出现以下行为,证监会 312个月不受理其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 缺失遗漏和隐瞒,不参辅导未督导; 保荐期间受谴责,唆使干扰不能要;解释: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缺失或者遗漏、隐 瞒重要问题 ;2,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3,未参加持续督 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
27、责;4,唆使、协助或者参与 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 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 会的审核工作5,因保荐业务或其 具体负责保荐工 作的发行人在保 荐期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8, 承销的相关内容证券承销业务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证券承销业务的方式:代销、包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 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 券按协议全部购入,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9,自营业务的概念、特点、决策与授权证券自
28、营业务的概念证券自营业务是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 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的 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有价证券, 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决策与授权 特点:(1)决策的自主性; (2)交易的风险性;(3)收益的不确定性。 决策与授权:(1)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 (2)投资决策机构 (最高管理机构); (3)自营业务部门 (执行机构)10,自营业务的风险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种类 合规风险 (不符合法律规定,使得公司面临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风险) 经营风险 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限制 自营权益类证券、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
29、我们投资的股票、股票基金不能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 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我们投资债券、债券基金不能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我们投资秋天果果公司股票的成本不能超过我们公司总市值的30%) 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 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 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投资秋天果果公司股票的市值不能超过它总市值的5%)11,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
30、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处罚:(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万元,处 以306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12,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的概念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 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 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 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的原则1.合法合规性
31、原则 2.集中管理原则 3.业务隔离原则 4.了解客户原则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体系董事会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部门设置及其职责,确定总规模。 业务决策机构制定业务操作流程。 业务执行部门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分支机构具体负责业务操作。融资融券业务的账户体系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13,转融通业务转融通业务的规定 概念: 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
32、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 提供资金证券,监控运行情况; 监测分析交易,防控各种风险。 转融通业务的规定 转融通业务的期限: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转融通保证金: 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 15%14,代销金融产品代销金融产品的概念代销金融产品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代销金融产品需要了解客户的基本内容 了解客户的身份; 财产和收入状况; 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 投资目标; 风险偏好。代销基金产品的禁止行为 夸大宣传、虚假宣传
33、误导客户购买金融 产品; 抽奖、回扣、赠送实物诱导客户购买金 融产品; 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代替委托人接受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15,中间介绍业务中间介绍业务的概念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 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及其他服务。 【补充】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 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需要配 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
34、至少有 5 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 2 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16,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条件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 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当然合格投资者(天然的,与生俱来的比如富二代)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私募公
35、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其从业人员)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为法律责任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什么人(主体)因为什么目的(主观方面)采取什么行为(客观原因)造成什么后果(客体)犯罪构成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主体一般主体(自 然人和单位)一般主体(自 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故意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体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国家金融管理 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使用欺骗手段 实施非法集资, 且数额较大的行为立案追诉标准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数额在100万元以上。(2)个人
36、30户以上;单位:150户以上。 (3)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2.集资诈骗罪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什么人(主体要件)因为什么目的(主观要件)采取什么行为(客观要件)造成什么后果(客体要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为自然人,非单位;主观要件:故意; 客体要件:金融秩序(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秩序); 客观要件: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37、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3,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 擅自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犯罪 没有证监会的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擅自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者的资金,并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是指以获取 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 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 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 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 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