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费冲抵运费纳税评估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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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费冲抵运费纳税评估案例 原想用加油抵运输费用,以达到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少缴增值税的目的,没想到反倒因此多缴了12万元增值税。4月2日,X省Y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郭经理向笔者叙述了自己的这段“避税”经历。 Y市某纸业有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正式投产,主要从事纸品加工、销售业务。2007年2月,公司郭经理听说在销售货物过程中,用给运输车辆加燃油的方式抵付运费,可以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于是,他召集财务人员进行了测算。测算的结果大致如下:每发生1万元运输费用按税法只能抵扣100007%=700元增值税。通常运输费里燃油费用占80%,假如给运输车辆加油,按加8000元的油计算,可抵扣增值

2、税进项税金8000/(1+17%)17%=1162元。这样每支付1万元运输费用就可以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462元。郭经理粗略算了一下,假如按此方法,采取给运输车辆加油的方式抵顶运费的方法,企业每年开支100万元的运输费用,就可以通过合理“避税”,“节省”增值税4.6万元。 于是从2007年3月起,Y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运输费用全都摇身变成了加油费用。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大出郭经理意料之外。 2008年3月,Y市Z区国税局在对Y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觉,该企业将大量运输费用变作加油费用,按税法规定应属以物易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Y市Z区国税局责令其按购油金额作为销售收入补缴增值税销项

3、税金127863.25元。 这下,郭经理傻了眼,企业自己加油抵运输费用还要缴税?郭经抱负不明白。评估人员对他解释道:若运输车辆是企业自己的,这样做当然可以,关键在于车辆是客户的,按正常交易来说,企业支付对方车辆运费,应让对方供应运输发票,即按企业原来的运费核算方式结算。现在企业改用给对方车辆加燃油方式抵付运费,这种行为实际上包含两个过程:一是购物行为,二是以物抵债行为。购燃油是购物行为,可以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然而给对方车辆加油抵付运费则是一种以物抵债的销售行为。企业在测算时单纯考虑了增值税进项税而忽视了增值税销项税问题。企业发生的运输费用原本可以按税法抵扣7%的增值税进项税金,结果不仅没能得到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反而还要多缴纳增值税12.7万元。 郭经理说,第一次打“小算盘”就付了12.7万元的学费,下次有类似状况一定要到税务部门搞清晰相关税收政策后,再作打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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