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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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准则。(一)相关会计处理。(一)相关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 (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 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2、,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2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 ,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

3、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二)(二)列示和披露。列示和披露。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别日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列示。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三)新旧衔接。(三)新旧衔接。对于在

4、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3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一)(一)列示和披露。列示和披露。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

5、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 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4直接从财务公司拆

6、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

7、金额和情况, 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 “其他应收款” 、“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 、 “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本解释所称的财务公司,是指依法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新旧衔接。(二)新旧衔接。5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三、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等准则。(一)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一)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

8、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二)新旧衔接。(二)新旧衔接。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6四、生效日期本解释“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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