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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资医药类合同 (二)中外合资医药类合同 (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201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上述两个实体合称甲方,两个实体可共同和各自享受与承担在本合同下的有关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_ 姓名:_ 职务:_ 国籍:_ 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姓名:_ 职务:_ 国籍:_ 乙方: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_ 姓名:_ 职务:_ 国籍:_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301条 甲、乙双方根据“合资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和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的制药有限公司。 第302条 1合营公司名称是:_(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其英文名称:_
2、 为此,合营公司与乙方将签订一个许可使用“_”名称的合同。 无论什么原因,如果乙方在合营公司中不再有_的股份,甲方同意改变合营公司的名称,以使合营公司的中英文名称中不再出现“_”的字样。 2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_ 第303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304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除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外,各方均不对合营公司的债务负有更多的责任,合营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合营公司的财产求偿。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