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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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CJ/T206-2005 颁布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编号 : CJ/T206-2005 颁布日期 : 2005-02-05 实施日期 : 2005-06-01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水质要求、水源水质要求、水质检验和监测、水质安全规定。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在其供水和管理范围内的供水水质应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2、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CJ/T141150 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3 定义3.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2 城市供水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 途的水,3.3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3.4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

3、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 水。3.5二次供水供水单位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的供水,经贮存、加压或经深度处理和消毒后,由供水管道或专用管道向用户供水。36用户受水点是指供水范围内用户的用水点即水咀(水龙头)。4 供水水质要求4.1城市供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4.1.1水中不得含有致構微生物;4.1.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2城市供水水质检验项目4.2.1常规检验项目见表4.2.2非常规检验项目见表2。表1 城市供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序号项目限值细菌总数6mg/L3 特殊情况为水源限制,如采取地下水等

4、。表 2 城市供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序号项目限值1微生物粪型链球菌群每 100mL 水样不得检出学指标蓝氏贾第鞭毛虫( Giardia lamblio ) 1 个 /10L隐孢子虫( Cryptosporidium ) 1 个 /10L感官性状氨氮0.5mg/L2硫化物0.02mg/L和一般化钠200mg/L学指标银0.05mg/L锑0.005 mg/L钡0.7 mg/L铍0.002 mg/L硼0.5 mg/L镍0.02 mg/L钼0.07 mg/L铊0.0001 mg/L苯0.01 mg/L3毒理学指甲苯0.7 mg/L标乙苯0.3 mg/L二甲苯0.5 mg/L苯乙烯0.02 mg/

5、L1 、 2 二氯乙烷0.005 mg/L三氯乙烯0.005 mg/L四氯乙烯0.005 mg/L1 , 2 二氯乙烯0.05 mg/L1 , 1 二氯乙烯0.007 mg/L三卤甲烷(总量)0.1 mg/L (包括三氯甲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氯酚(总量)0.010 mg/L2- 氯酚2 , 4- 二氯酚2,4 ,6- 三氯酚0.010 mg/LTOC无异常变化(试行)五氯酚0.009 mg/L乐果0.02 mg/L甲基对硫磷0.01 mg/L对硫磷0.003 mg/L甲胺磷0.001 mg/L(暂定)2,4滴0.03 mg/L溴氰菊酯0.02 mg/L二氯甲烷0.005 mg/

6、L1 ,1 ,1 三氯乙烷0.20 mg/L1 ,1 ,2 三氯乙烷0.005 mg/L氯乙烯0.005 mg/L一氯苯0.3 mg/L1 , 2 二氯苯1.0 mg/L1 , 4 二氯苯0.075 mg/L三氯苯(总量)0.020 mg/L1,2,4 三氯苯1,2,3 三氯苯1,3,5 三氯苯多环芳烃(总量)0.002 mg/L(包括苯并 a 芘)苯并 a 芘0.0001 mg/L苯并 g,h,i 苝苯并 b 荧蒽苯并 k 荧蒽荧蒽茚并 1,2,3-cd 芘二(2- 乙基已基)邻苯二甲酸酯0.008 mg/L环氧氯丙烷0.0004 mg/L微囊藻毒素 -LR0.001 mg/L 卤乙酸 (

7、总量)0.06 mg/L 二氯乙酸三氯乙酸莠去津(阿特拉津)0.002 mg/L六氯苯0.001 mg/L注: 2006 年 6 月起检验5 水源水质要求5.1 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 GB3838 的要求。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 GB/T14848 的要求。5.2 水源水质的放射性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5.3 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 水源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应达到本标准的要求。6 水质检验和监测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 GB5750 、CJ/T141150等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述检验方法标准的项目检验,可采

8、用其它等效分析方法,但应进行适用性检验。6.2 地表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 GB3838 有关规定执行。6.3 地下水水源水质监测,应按 GB/T14848 有关规定执行。6.4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验室, 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 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必要时应抽样检验用户受水点 的水质。6.5 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按本标准要求做水质检验, 若限于条件,也可将部分项目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检验。6.6 采样点的选择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应分别设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水口和居民经常用水点及管网末梢。管网

9、的水 质检验采样点数, 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在 20 万以下, 100 万以上时, 可酌量增减。6.7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见表 3 。表 3 水质检验项目和检验频率水样类别检验项目检验频率水源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 COD Mn 、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每日不少于一次GB3838 基本和补充项目 29 项每月不少于一次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COD Mn每日不少于一次表1 全部项目,表2 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每月不少于一次表2 全部项目以地表水为水源:每半年水为水

10、源:每一检测一次; 以地下年检测一次管网水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 ,细菌总数 , 总大肠菌群 , ( 管网末梢点 )每月不少于两次管网末梢水表1 全部项目,表2 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每月不少于一次注:当检验结果超出表 1 表 2 中水质指标限值时 , 应立即重复测定 ,并增加检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6.8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要求见表 4表 4 水质检验项目合格率水样检验项目出厂水或管网水综合出厂水管网水表 1 项目表2 项目合格率 %9595959595注: 1 、综合合格率为 : 表 1 中 42 个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2

11、 、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9 项的合格率 .3 、管网水检验项目的合格率: 浑浊度、色度、臭和味、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管网末梢点) 7 项的合格 率.4 、综合合格率按加权平均进行统计计算公式:(1) 综合合格率 (%)=(7项各单项合格率之和 +42 项扣除 7项后的综合合格率) /(7+1)100%(2) 管网水 7 项各单项合格率 (%)=(单项合格率次数 /单项检验总次数) 100%(3 )42 项扣除 7 项后的综合合格率( 35 项)( % ) =35 项加权后总检验合格率次数 /(各水厂出

12、厂的检验次数 35各该厂供水区分布的取水点 数) 100%7 水质安全规定7.1 供水水源地必须依法建立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内严禁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 水质的行为。7.2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源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 建立水源水质资料库。7.3 当供水水质出现异常和污染物质超过有关标准时, 要加强水质监测频率。 并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 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7.4 水厂、输配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对供水水质的要求和水质检验的规定, 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生产、水质检验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7.5 当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或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污染事件时,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 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当发生不明原因的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供水企业除立即采 取应急措施外,应立即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7.6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 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依据本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对设施进行 维护管理,确保到达用户的供水水质符合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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