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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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人管理制度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 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1 职业健康监护内容1.1 内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1.2 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 检查和医学随访2 职责2.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2.1.1 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 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 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和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2.1.2 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2.1.3 负责制定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2.1.4 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

2、种和人数的核定、 职业健康监护 计划的制定。2.1.5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劳动者的作业工种。2.1.6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 职业卫生管理机 构应当和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2.2 人事主管部门 配合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2.3 采购部门 和时向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本单位所用设备、材料和产品 的职业病危害情况。3 上岗前体检的管理3.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 业的新录用人员和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3.2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

3、业病危害作业。4 职业禁忌证的管理4.1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应当 调离原工作岗位;4.2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 婴儿 有危害的作业;4.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5 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5.1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5.1.1 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5.1.2 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 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劳动者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 触的劳动者。5.2 和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 告知劳动者。5.3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 应当

4、妥善 安置;5.4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 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 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6 离岗时管理6.1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6.2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 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3 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 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 印件,本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6.4 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 90 日内,可视为离 岗时检查。6.5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离岗后仍有可能产生慢性迟发性健

5、康损害的劳动者,要安排离岗后的医学随访。7 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 康损害时,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和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8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8.1 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医学随访的费用。8.2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9 疑似职业病人的管理9.1 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劳动者选择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 居住地有资质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9.2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时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 断,并向诊断机构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9.3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 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

6、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10 职业病病人的管理10.1 职业病病人的待遇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10.1.1 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 查。10.1.2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 岗位,并妥善安置。10.1.3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 当岗位津贴。10.2 职业病人的保障10.2.1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和丧失劳动能 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 执行。10.2 2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但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

7、本单位承担;10.2.3 最后的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的单位职业病 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单位承担。11 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 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1.1 基本情况;11.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 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11.3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原辅材料、产 品名称等情况;11.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其他有关资料。1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12.1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12.1.1 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12.1.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12.1.3 职业病报告卡;12.1.4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 记录;12.1.5 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 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12.1.6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12.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2.2.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12.2.2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12.2.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12.2.4 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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