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127号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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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 1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去年下半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柜台操作的大要案频发。这些 案件直接来源于柜台业务及对账等环节的风险暴露,部分银行柜员严重违 规操作,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直接授意授权作案,作案方式虽然简单,但 具有隐蔽性强、成功率商、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案件由以往 的单独作案日趋发展为团伙化、技术化和内外勾结作案。这些案件的发生, 反映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拒台业务和基层营业机构

2、的制约、控制和管理等 基础性工作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柜员一旦主动蓄谋作 案,会计监督、后台审核及内部稽核等内控防线很难及时发现问题,导致 作案人员多次作案、涉案金领不断扩大从而形成大要案。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基础工作的落实,严格柜台业务操作 行为,有效发挥机构内部监督制约力量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作用,消除银 行员工岗位惰性和不良业务习惯,提高案件防控工作敏感性,切实遏制案 件风险发生,银监会2012年在案件防控工作方面重点对轮岗、对账、内 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案件责任追究时要加重处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3、机构)柜台业务操作环节 发生多起重大恶性案件,涉案金额数以亿计,造成巨额资金损失,形成重 大声誉风险。此类案件作案手段简单却屡屡得逞,反映出银行机构柜员管 理和柜台业务操作控制存在重大问题,柜台业务操作风险已成为银行业案 件频发的高危区域。为遏制因柜员违规操作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风险,对 柜台业务操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各银行机构要加强柜台业务的风险控制,强化柜员和授权人员 的合规操作,严禁以下行为的发生。(一)柜员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复制、盗用、超权 持有操作卡、授权卡、密码(或口令等);2.将个人名章、操作卡、授权 卡、密码(或口令等)交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个人名章、操作卡、授

4、权 卡、密码(或口令等)办理业务。(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违反领用、登 记、交接、作废和销毁制度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 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保管、使用。(三)办理具体柜台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柜员办理本人 业务;2.不按规定核对预留印鉴或支付密钥办理业务;3.代客户签名、设 置/重置/输入密码;4.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 付设备(如网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5.代客户保管 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6. 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7.委派

5、会 计(授权经理)对网点负责人干预授权工作不抵制,或对柜员违规操作行 为不制止、不纠正,或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8.柜员对明 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四)办理开户、变更、挂失等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 受理企业账户开户、更换或挂失补办印鉴、法定代表人变更时,不核对企 业证明文件原件,不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身份;2.受理个人 账户开户(卡)申请或开通网银时,不按规定核实申请人意愿和身份信息。(五)银行账户管理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获取客户密码,泄 露、擅自修改客户信息;2.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3.通过本人、他 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

6、套取资金;4.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为客 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5.空存、空取资金。(六)业务授权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 .不确认客户真实意愿授 权;2.不审核凭证授权;3.不核实业务授权;4.超权限授权。(七)对账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制度规定不允许参与对账的 人员参与对账;2.不按规定审核对账回执;3.不按规定处理存在问题的对 账回执。(八)授信方面,不得采取以下手段套取银行信用:1.利用职务之便 为本人或关系人获取银行信用;2.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 信用;3.违规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存单等。二、凡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机构要对有关机构 和人员严厉处罚

7、一)各银行机构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违 规操作人员须立即离岗,依据银行机构内部违规处罚规定,按该行为处罚 高限进行处罚,同时对违规操作的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二)各级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银行员工存在以上违 规行为的,对违规操作人员按照上述要求处理的同时,要对有关管理人员 问责,并追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管机构可视违规情况对存在违规操 作的机构采取暂停新业务准入等严厉手段,督促违规机构限期整改。(三)因上述违规行为引发银行业案件的,应按照案件问责办法对违 规操作人员、有关管理人员、高管人员及机构严肃问责,并从重或加重处 罚。审稽核及拒台禁止性行为提出工作要

8、求,以求监管部门的案件防控努力与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防范措施的落实形成合力,及时制止案件发生或防止 案情进一步蔓延扩大,实现案件风险“打早打小”,切实防范大要案的发 生。为此,银监会提出了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 关要求的工作意见和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系人电话内网邮箱王耀民66278813 wangyaomincbrc. gov. cn徐一臻66279683 xuyizhencbrc. gov. cn附件:1.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2.

9、 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为切实防范因柜台操作诱发的案件风险,有效防控案件的发生,按照 银监会2012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部署,结合银行业案件的发生特点,根据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行业 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有关内容,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2012年案件防控工作在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对账及内部审计三方面提出 以下要求,各机构要与现有的监管要求一并严格落实:一、重要岗位员工轮岗方面各机构要充分认识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在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 险、道德风险中发挥的重大作用,

10、要认真组织实施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工 作,并将轮岗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经营考核之中。(一)各机构必须建立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此制度应作为银行 的基本内控制度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各机构根据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集 中情况及对业务运营、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发挥重要作用原则,自行确定 重要岗位;机构应在本机构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中对重要岗位、轮 岗年限、轮岗方式进行明确和详细规定。(二)严格执行有关重要岗位员工轮岗制度。轮岗期限原则上以年度 为限,轮岗率要求100%;坚决禁止采用离岗休假、代班检查或离岗审计等 方式来代替轮岗制度的落实;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落实执行轮岗制 度。(三)提高营业机构委派会计(授

11、权经理)的轮岗要求,强化其独 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委派会计(授权经理)的轮岗频率,轮岗期限最长不 超过2年,轮岗率100%。全面落实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在营业机构的 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业务授权和审核等职能;切实加强其在内部控制和 防范案件风险中关键的权威、独立角色,发挥其对基层行经营权力制约作 用;保证其行使正当职责的独立性,确保其日常工作不受基层行长的干预 和限制。(四)提高基层营业机构管理层的轮岗要求以强化对其的监督制约。 针对机构基层行管理层在岗时间过长、易于形成岗位制约、分权监督效力 减弱的环境氛围,导致行政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 章办理业务和直接干预委派会计主管独立

12、履行职责等现象发生的问题,为 减少环境因素导致案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轮岗期限 最长不超过3年,轮岗同时必须实施离任审计。机构在制订轮岗计划和方 案时要注意同一营业机构的委派会计(授权经理)和网点负责人在轮岗时 不能同时同向进行。(五)加强对柜员的轮岗工作要求,切实保证切断风险源头。临柜 业务经办人员是柜台类案件防范的第一道、最直接的防线,也是犯罪分子 蓄谋突破的主要目标,因此要求各银行必须将柜员列入轮岗范围,明确其 轮岗期限和轮岗方式。鉴于各机构柜员的配置、管理各不相同,按一般原 则,轮岗期限不超过1年;要求各机构必须保证采取不限于轮岗、强制休 假、收紧授权管理和权限、加强后

13、台或会计系统监督等一系列措施,切实 解决柜员操作中缺少事中监督,而形成的案件风险的问题。二、对账工作方面对账工作是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案件风险扩大的有效手段,各机构 要充分认识对账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制度保证、科技手段、流程管控、 法律约束等多种方式确保对账成功,切实保证客户和银行的资金资产安 全;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对账工作,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账户管理的各 项有关规定,将对账工作情况作为经营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落实以下有 关要求:(一)确保对账工作有效落实。各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对账工作 按照制度规范和要求有效落实;切实解决企业不按时对账、不配合对账或 其他原因导致对账工作不能落实的问题,充分发挥

14、对账工作在防范案件风 险中的作用。(二)提高对账率及对账频率要求。各机构应每季度对对公账户实施 对账,且应规定最低有效对账率,对于不能达标的分支机构,各机构法人 要专项督促落实,确保在2012年内达标。对于前一个对账期内未能实现 有效对账的账户,在下一个对账期内必须实现有效对账,即保证对公账户 最少每半年有效对账一次。对于有效对账后账户内无资金往来、开户后无 款项发生或长期不动存款户等,可视风险程度降低对账要求。(三)加大对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的监控。对风险高的账户要进行 重点监控,从对账方式和频率上加强对账力度,主动防范风险。对于值得 高度关注的账户,原则上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并收取对账回

15、执;对于 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要求必须逐月采取上门对账的方式,核对发生 额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执;出现特殊异常情况或有理由认为涉及案件 风险的账户,要采取临时性对账措施,对有关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进行全 面对账。这些账户应是在机构各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存疑,且必须被 机构密切关注或监视的,如:1. 连续两个对账周期对账失败的账户;2. 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大额存款、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 的账户;3. 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账户;4. 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存款账户;5. 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6. 多次不及时领取对账

16、回单或返回对账回执、对账过程中出现可疑情 况的账户;7. 其他迹象表明值得密切、立即关注的账户或监管部门要求即时、上 门对账的账户。(四)加强考核指标要求。各机构必须建立客户对账考核制度,综合 运用定量加定性指标的方式对对账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要求有效对账回收 率(有效对账回收率二收到有效回执、对账有效的户数/应对账的户数,其 中应对账的户数二总户数-本期不应纳入对账考核的户数)。回收的对账回 执,客户应加盖开户时在对账协议中约定的确认印鉴,加盖印鉴不符的, 在客户有效补签之前,视同无效对账,应予补对。(五)强化对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机构负责对账管理的部门应定 期就所辖分支机构对账情况进行总结分

17、析,不断改进对账工作,强化各分 支机构对账工作执行力度,提高对账有效性。各机构内审稽核部门应将对账工作作为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重点事 项进行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对账或对账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核对的, 要立即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机构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总、分行对账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检 查,重点关注对重点账户、异动账户、可疑账户的对账情况并对休眠账户 进行清理规范。经办对账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检查;被 查机构人员不得参与上级机构对本机构的对账工作检查。三、内审方面各机构要规划、制定、实施以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为导向,以 杜绝严重违规行为为重点,以加强内部控制为核心的审计工作

18、通过履 行内部审计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职能,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内部控制 环境、提高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评估能力、改善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控 制措施和手段的作用,增强机构自身案件防控内生动力建设水平。(一)内审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思路及重心由发现、揭露违法、违 规行为和现象向防范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提升内控水平转移。加大审 计银行内部控制健全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力度,切实发挥内审在监督及 规范业务操作和业务管理、防范案件风险、加强内部管控、提升机构案件 防控内生动力建设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将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营业机构每年的风险评 估。定期检查评估营业机构的操作风险及案件风险管理体

19、系的运作情况, 监督管理政策、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重点对高风险网点、高风险业务、 高风险环节、高风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业务程序进行评估,并以此为基础 加大以上“四高”的审计力度、频度和深度;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 告情况。(三)确保机构的操作风险和案件风险状况符合案件风险的年度监 管重点要求。将银监会案件防控的工作要求、防范操作风险13条等内容 作为落实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内部审计计划的重要内容,确保年 内完成将内部控制和案件风险作为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活动,重点监督重 要岗位员工轮岗执行、综合柜员岗风险管控、对账工作要求落实、严禁违 规操作等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审计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全部

20、营业机构的 1/3,被审计机构的选取由各银行结合实际风险状况自定。(四)将案件风险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风险融入信贷业务审计、会 计业务审计、重要岗位人员履职审计、出纳业务审计以及其他日常监督 活动中。加强信贷业务中客户准入控制、贷款企业或项目真实性、审贷行 为合规性的审查,积极预防和控制宏观经济环境下骗贷行为引发的案件风 险;加强银企对账、柜台人员业务操作、重要岗位管控、不相容岗位兼职、 分层授权等高风险、易发风险环节的监督检查,遏制近期柜台类案件高发 的局面;加强对“高风险人员排查监督,严格员工行为失范监察力度, 密切关注存在不正常行为或不正常经济活动工作人员,尤其是重要岗位工 作人员,防范非

21、法集资风险向银行转移。(五)对发现的风险或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对在有关操作风险和案件 风险的审计活动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负责审计部门应督促和监督有关部 门及时落实整改,视情况实施必要的后续评价;对于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 位的,应根据有关问责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问 题向董事会报告后但仍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直接向监管部 门报告。(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交流。审计部门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年度 开展案件防控有关审计工作的计划、实施报告及总结、审计过程中发现的 重大问题和风险等内容。各监管机构要对以上各项工作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切实督促各机构落 实有关工作要求。对于不落实案防监管工作要求和执行不到位导致案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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