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莲镇矛盾纠纷大调解部门联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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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青莲镇矛盾纠纷大调解部门联动制度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性质和内容,实施职能部门联合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推诿。一、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而且乡镇协调中心调解不了的,或者由当事人直接申请又不宜交由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重大矛盾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实行联合调解;二、按照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矛盾纠纷的牵头部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三、在进行调解工作前,应当按会议制度要求召开联席会议;四、调解工作应当按照“合法、合情、合理”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五、双方当事人或相对人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行政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

2、当事人或相对人按照行政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果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而一方当事人或相对人反悔的,应当引导其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六、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资料,由牵头部门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备查。第二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背荫河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制度建设工作职责一、负责全镇大调解工作的政策调研、组织推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二、负责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汇总、上报。三、对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法调解中心和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协调和指导。四、负责需要镇上联动调解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和调处协调与督办。五、负责调解结案案件奖励

3、的审核、汇总。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1、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交流沟通信息,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联动”。2、全面了解、掌握全镇矛盾纠纷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3、协调处理跨乡镇、跨部门尤其是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4、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好的做法和经验,推动调处工作有效开展。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1、镇协调中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到乡镇协调中心检查、指导工作。镇协调中心对分流指派给有关乡镇、部门(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督查。2、镇协调中心对

4、分流移交的纠纷,指定专人督办,适时掌握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乡镇及部门(单位)对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调处确有困难的,由县协调中心协调。3、协调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流移交时,应填写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矛盾纠纷调结后,调处单位应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报送镇协调中心。4、做好督查情况记载,并适时向领导报告。发现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督办人应做好督查情况记载,掌握矛盾纠纷调处过程的动态动向,及时向领导反映督查工作情况。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矛盾纠纷,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1、影响社会稳定,可能牵涉党政领导较多精力,为社会舆论关

5、注的重点、热点、难点矛盾纠纷;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重大纠纷;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大纠纷;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纠纷线索或苗头。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为落实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1、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调处不力的单位或部门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1)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来镇、赴哈、到省、进京上访,而当事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未事先排查出来并未报上一级调处中心,或者虽已排查出来但未有效地跟踪调处并未将调处结果报上一级调处中心的;(2)因矛盾纠纷排查

6、不清、调处不力,引发群体性械斗,冲击党政、司法机关、堵塞交通、非法游行或非正常死亡的;(3)发生突发性事件,分管领导和事发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赴现场调处,导致严重后果的;(4)涉及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上一级调处中心通知后,单位责任人不到现场参与调处,或者到现场后不主动工作,消极应付,导致矛盾激化的。办结报告制度1、凡属本中心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应组织专门力量,严格遵守调处时限,及时调处或分流指派调处,按时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原因。2、属一般矛盾纠纷,应在3天内办结,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3、属重大复杂的矛

7、盾纠纷,应在自受理之日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4、对受理的矛盾纠纷,一般调处13次。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仍然不服或不能平息事态,则应及时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依司法程序办理,本中心不再受理。5、矛盾纠纷办结后,须在当日内填写矛盾纠纷调解结案登记表,及时将有关资料分类归档。考核奖惩制度1、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负责对乡镇、村(社区)和镇级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施考核奖惩。2、考核的主要内容。矛盾纠纷的调解率与成功率;因调处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的纠纷激化、非正常死亡、民转刑、集体性上访

8、与群体性械斗。3、考核由镇协调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4、先进调解组织和先进调解员由镇人民调解指导中心、镇行政调解指导中心、镇司法调解中心提名,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审查,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后予以表彰奖励。5、对没有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导致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依据责任倒查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与年终的综合考核挂钩。职责分工人民调解工作由镇司法所牵头,调解主体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受理矛盾纠纷调解;组织所属系统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主动与法庭和有关部门建立人民

9、调解协商制度,主动提供调解服务;对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的,向法院庭、有关部门提供调解情况;对重大不稳定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做好稳控工作。行政调解工作由镇信访办牵头,镇政府司法看,办配合,调解主体为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主要职责任务是:发挥行政主体优势,运用经济、行政、仲裁等手段,调解矛盾纠纷;组织所属系统建立“大调解”工作网络,提高行政调解效率和公信度;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的,要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司法调解工作由镇法庭牵头,调解主体为基层人民法庭。主要职责任务是:在基层人民法庭建立人民调解室,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审前调解,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不断推进司法调解向其他

10、领域拓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调解作用。第三篇:_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目标责任书泸沽湖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了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好调解工作,推进“平安泸沽湖、和谐泸沽湖“建设,特签订此目标责任书。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坚持辖区管理,属地负责,各自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二、各村必须落实好大调解办公场地,在建设村委会活动室的同时,落实一至两间调解室和办公室,调解室和办公室办公设施齐备,布册齐全,各项制度规范上墙。三、各村调解委员会对本辖区的矛盾纠纷随时排查,及时掌握,及时发现矛盾,及时调解,尽力把矛

11、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急化,势态扩大,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四、矛盾纠纷调解首先经所在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纠纷,经村介绍到镇调解协调中心调解,镇调解协调中心不能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可以根据程序申请法律援助。矛盾纠纷未经村调解的,镇调解协调中心不予受理。五、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要认真负责,严格依规依法办事,坚持实事求是,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要求搞好调查研究工作,作好调查记录,写好处理意见,建好文字档案。六、镇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调解委员会工作做的好,无矛盾纠纷上交,确保一方稳定,政府将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出现矛盾不及时化解,造成矛盾激

12、化,影响稳定和发展,群众反映较差的村,将受到批评,并责令限制,考核时据实扣分,实行一票否决制,不能被评为先进集体,相关责任人将向领导写出面情况说明。一年来,镇上调解的矛盾纠纷将实行扣分制考核到村。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是一项既复杂又重要的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大局,各村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抓好,抓落实,为确保泸沽湖稳定而努力。第四篇:百善镇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百善镇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一是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做到信息互通,上报及时,强化“三大调解”有机结合,确保“小纠纷不出庄、大纠纷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不出镇镇”、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二是注重源头

13、预防,切实把矛盾“处早、处小、处了”、大调解中心人员注重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找准矛盾苗头,主动出击,及时调解化解;三是成立大调解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公安、司法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大调解”机制,配齐配强调解队伍,做到有人调解,有劲调解,有能力调解矛盾;四是充分发挥调解队伍主观能动作用,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做到排查一起,调处一起,注重调节效果,确保无积案;五是完善大调解档案资料管理,做到事事有记录,有依据可查,同时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提高调处成功率。第五篇: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

14、作系列制度_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系列制度为实现全线大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广大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结合全线大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工作例会制度1、会议召开形式和时间:(1)工作例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遇紧急情况需要研究或解决,经报告,由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决定随时召开会议。(2)领导小组会议。每半年召开深化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2、会议参加成员:(1)季度工作例会,由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召开,参加成员是大调解成员单位。(2)半年领导小组会议,由县委政法委组织召开,参加成员是县大调解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体

15、成员。3、会议的内容:总结分析本季度工作开展情况,社会稳定信息;对疑难、重大矛盾纠纷进行研究和解决;上月纠纷调处办理反馈;交流工作经验,检查工作不足,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4、参加会议成员职责分工:(1)县综治办。负责传达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稳定工作的指示精神,报告社情民意信息,通报工作开展情况,推广成功经验,树立先进典型。(2)司法局。负责将近期的矛盾纠纷排查信息和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报告街道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对预防、调处进行指导,提出建议。(3)信访局。负责报告近期接访信息,对来访反映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重大来访问题整理、统计、归纳、分析、报告,报告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4)相关街道、部门。负责将近期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汇总报告,制定预防、调处、疏导、处理矛盾纠纷的措施,对办结的矛盾纠纷反馈。5、会议的任务:分析近期矛盾纠纷信息,研究解决办法、应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工作沟通和交流,促进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有效落实;总结分析地区稳定工作动态,提出工作建议。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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