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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撰写人:部 H: 涉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 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涉爆从业人员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凡涉爆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业。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一般参加所属产业部考核组成其授权单位主 办的为期不少于一个半月,使用推荐教材爆破工程的培训班。3、爆破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间不少于1个月的爆破员培 训班。4、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和押运员参加发证机关认可的开办时 间不少于半个月的培训班。5、隧道爆破员必须是双证(行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上岗。6、涉爆持证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证件年审,对年审不合格的,调离 工作岗位。7、涉爆人员除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证件年审外,本单 位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做到每年不少于2次的强化培训。8、涉爆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