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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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 准则.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 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 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

2、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

3、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 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 者预测.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 ,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 和使用.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 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

4、可比.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第十八条 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 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XX.第三章资产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

5、 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 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 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 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章负债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企

6、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 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 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五条 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 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第二十六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彳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

7、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 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 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 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 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六章收入第三十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

8、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 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 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七章费用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 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第三十四条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 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

9、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 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 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六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八章利润第三十七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 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 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

10、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 的利得或者损失.第三十九条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 额的计量.第四十条 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第九章会计计量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第四十一条 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 及其附注(又称财务报表,下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 定其金额.第四十二条 会计计量属Ti主要包括:(一)历史成本.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 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 xx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 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

11、金额,或者 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 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 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三)可变现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 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四)现值.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 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 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五)x

12、x价值.在xx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 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XX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 取得并可靠计量.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 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 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小企业编制的会计

13、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第四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第四十六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第四十七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第四十八条 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准则自起施行.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金融企业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100谛放中央银行款项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 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

14、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 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 算。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 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1011存放同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 项。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

15、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 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1021结算备付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 代理机构的款项。企业(证券)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 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因证券交易与清算代理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等,可以单独 设置“证券清算款”科目。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从清算代理机

16、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接受客户委托,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 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之和, 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目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 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 有)、“银行存款”等科目。接受客户委托,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 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后的余额,借 记本科目(客户)、“银行存款”等科

17、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 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 的手续费及佣金,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 有)、“银行存款”等科目。(三)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的,应在取得时根据持有证券的意图 等对其进行分类,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1031存出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存出

18、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 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xx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xx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 在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 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划分为以 xx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的,应在本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

19、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资产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 xx价值变 动”等进行明细核算。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 xx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 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 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 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 科目。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 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

20、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 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xx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 记本科目(xx价值变动),贷记“ xx价值变动损益”科目;xx价值低于其账面 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 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 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xx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 xx价值变动损 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

21、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xx价值。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 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二、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 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三)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 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

22、余额,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1124应收手续费及佣金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设置“1122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金融)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设置“ 1124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 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 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1123预付赔付款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设置“1123预付赔付款”

23、科目,并按照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保险)预付的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转销 预付的赔付款,借记“赔付支出”、“应付分保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1131应收股利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 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xx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一一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 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

24、项”、“结算备付金”等 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 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 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一一 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一一损益调整”科目 (权 益法)。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 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一一成本”等

25、科目。(三)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 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xx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 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一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 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四)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1132应收利息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发放贷款、存放

26、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 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 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 xx价值,借记“交易性 金融资产一一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 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等科目。(二)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

27、 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 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一一利息调 整”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 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 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 记“持有至到期投资一一利息调整”科目。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 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一一应计利息”科目,按持

28、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 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一一利息调整”科目。(三)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 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五)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 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一一利息调整”科目。(六)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

29、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1201应收代位追偿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确 认的代位追偿款。二、本科目可按被追偿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后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二)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 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 支出”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坏账准备。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尚未收回的代位追偿款。1211应收分保账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

30、(保险)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分出人或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三、再保险分出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 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 科目。(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 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三)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

31、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 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支出的调 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四)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 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 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六)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 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 回赔付支出科目。四、再保险接受人应收分保账款的主要账

32、务处理。(一)企业确认再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二)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 调整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 计分录。按照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 目,贷记本科目。按账单标明的再保险分出人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 本科目,贷记“存出保证金”科目。(三)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五、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 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 借记

33、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1212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 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 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二、本科目可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三、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 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

34、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按相关再保险合同 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 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 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三)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 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 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

35、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 目,贷记本科目。(四)在对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 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 任准备金”科目。(五)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 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 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

36、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 备金余额。1301贴现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 资金。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 xx进行明细核算。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 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 记本科目(利息调整)。(二)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7、“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也应同时结转。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融出的资金。1302拆出资金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1303贷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企业(

38、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 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 1303保户质押贷款科目,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质押贷款”、“130就押贷款”科目。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 等进行明细核算。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 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

39、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 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 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 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 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二)资产负债表日,

40、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 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 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 金、利息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 “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 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 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 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

41、资产减值损失”科 目。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 “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 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 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 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 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1304贷款损失准备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

42、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贴现资产、拆出资金、客户贷款、银团贷款、 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将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本科目改为“ 1304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二、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一)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 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

43、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 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科目。(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 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1311代理兑付证券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三、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一)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 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

44、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目,贷记本科目。(二)收到客户交来的无记名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 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 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 证券金额。1321代理业务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包括受托理财业务 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企业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 务)、

45、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三、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收到委托人的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 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二)以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存放中央 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一一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将购买的证券售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算备付金一一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应结转的成本,贷记 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

46、,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代理业务资产 收益,结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 理业务负债”(委托客户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本企业的收益) 等科目。(三)发放受托的贷款,应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 “吸收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受托贷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银行存款”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定期或在合同到期与委托单位结算,按合同规定比例计算受托贷款收益,结 算已实现未结算的收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贷记“代理业务 负债”(委托客户的收益)、“手续费及佣金

47、收入”(本企业的收益)等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1431贵金属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持有的黄金、xx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企业(金融)为xx交易而持有的贵金属,比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进行 处理。二、本科目可按贵金属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及科目解释三、贵金属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购买的贵金属,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二)出售的贵金属,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 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贵金属存货的成本。1441抵债资产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实物抵债资产(不含 股权投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 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处理。三、抵债资产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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