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年度工作总结[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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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年度工作总结1 特征码 TdfbuJzfrVuqyaaBUbxN 自 XX 年 8 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 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 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 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 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 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 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 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

2、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 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 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 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 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 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 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 第 2 页 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 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 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

3、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 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 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 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 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 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 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服务;坚持“先救治, 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 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

4、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 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 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 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 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 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第 3 页 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 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 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 助时,发现流浪

5、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 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 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 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 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 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 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 加大站内人员和接领人的甄别、核查力度,防止未成年人被冒 领冒认和犯罪分子藏匿其中。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 站内人员安全。 五是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预防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 返乡渠道,

6、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 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安置到社会 福利机构,并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 督促流出地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困难群众纳入社会保障 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 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第 4 页 防范强迫其外出流浪。六是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 乞讨人员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 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 和社会。 (二)公安机关要强化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力度,协 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

7、内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接、报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 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坚持解救与打击并 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二是强化立案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 负责的态度,强化立案工作。凡 凡是接到举报发现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 讨或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接待民警要认真询问案情,及 时出警,对涉嫌犯罪的分别按照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组 织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立案侦 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强对街面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要 加强对繁华街

8、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热力管线、废弃房屋、 第 5 页 火车站、风景游览区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 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要按照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会同民 政、卫生等部门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 机构接受救助。发现利用婴幼儿或未成年人乞讨的,要现场取 证,调查盘问。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 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 成年人。对利用婴幼儿、未成年人乞讨的监护人,教育、警告 后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构成犯罪的,

9、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四是加强流浪乞讨儿童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 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经 dna 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 dna 数据库。各地在采血和检 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五是加大打击力度。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 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 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 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 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 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 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

10、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 第 6 页 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 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 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 机构救助。 七是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 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 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 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 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 头

11、救助工作。一是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 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 境卫生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 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要按照 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 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财社XX83 号)和关于进一 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 第 7 页 导意见 (民发XX6 号)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 “先救治、后

12、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 (五)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 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上 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和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 的救助、管理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以及解救、保护流浪未 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三、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健全机制。各地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 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坚持“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帮助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 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落实。公安部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打击拐 卖儿童妇女工作综治考核并列入刑侦工作绩效考核。民政部决 定将此项工作列入全国民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 容,认真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 和个人,将报请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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