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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论文 20072007 年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 2020 条规定: “当 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 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 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是 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立法上 的一大进步。随后在 20082008 年 7 7 月 1 1 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也 相应规定了房屋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在保护预告登记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关系稳定和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意 义。笔者在下文通过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法律
2、作用和制度价 值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现状、适用范围及 原则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预告登记的发展起到作用。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和法律作用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 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 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 来本登记的实现。预告登记由德国中世纪民法所创立,在日本民法 中,它被称为假登记。预告登记的实质作用在于保障预告登记权利 人的合法利益,具有排斥后来的物权变动效力,对维护不动产物权 关系稳定和交易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主要起到以下三 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保全债权的实现。由于合同债权没有对抗第三 人的效力,因此通过预告登记的方式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