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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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宝山海事局海事权力清单第一部分 海事权力事项及工作流程一、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流程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3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出港口审批(国内航行船舶)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当场办理三、受理部门:宝山海事局政务中心、宝钢办事处四、许可机关:宝山海事局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1.船舶签证簿;2.船舶电子信息卡;3.船舶国籍证书;4.船舶检验证书;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6.船员适任证书;7.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8.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9.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10.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2、(适用的船舶); 11.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12.船舶营运证;1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前款第3项至第8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且有效的,可以免于提交。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4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宝山海事局政务中心四、许可机关:宝山海事局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1.水域的污染情况,包括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污染范围等;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

3、料;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1.船舶垃圾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及其复印件;2.船舶防污染证书(IOPP、IAPP)及其复印件;3.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情况说明;4.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2.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3.申请原油洗舱的,还应提交国际防止船舶污染证书或防止船舶污染证书及其附件和复印件。(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

4、油、含油污水:1.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2.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3.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验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4.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六)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1.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2.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5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航次申报)或3个工作日(定期申报)三、受理部门:宝山海事局

5、政务中心、宝钢办事处四、许可机关:宝山海事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五、审批流程:当场审批六、提交材料目录:1.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2.船舶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如适用);3.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或大宗包装检验合格证明书;4.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5.使用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公路罐车、铁路罐车装运危险货物的

6、,应提交罐柜或罐体检验合格证明书;6.装载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品、感染性物质、危险废弃物等需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载运的货物,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放射性物质还应提交放射性核素剂量证明、放射性强度检测证明;7.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8.装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还应提交限量/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9.托运危险性质或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或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未列名的固体散装货物,或国际散装化学品船舶

7、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或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化气体的,应提交相应检测、评估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并提交出具报告的检测、评估机构的相关检测或实验的资质证明材料;10.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出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1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12.委托申报的还应提交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6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沿海水域禁航区

8、和安全作业区审批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宝山海事局政务中心四、许可机关:宝山海事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五、审批流程: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评估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不予受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六、提交材料目录: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必要时);3.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

9、告(必要时);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07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宝山海事局政务中心四、许可机关:宝山海事局五、审批流程: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 限期补交修改资料决定受理,必要时开展通航安全评估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做出许可决定不予受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六、提交材料目录: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

10、全审核申请书;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行政审批事项编码:

11、15018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即时办结三、受理部门:宝山海事局政务中心 四、许可机关:宝山海事局五、审批流程:当场办理六、提交材料目录:1.防污作业申请书(一式两份);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行政审批事项编码:15022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单航次)或7个工作日(多航次)。三、受理部门:宝山海事局政务中心四、许可机关:宝山海事局(除船龄超过15年的非中国籍船舶参与的过驳作业

12、外)五、审批流程: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限期补交修改资料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宝山海事局做出许可决定不予受理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六、提交材料目录:1.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2.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3.船舶作业应急预案;4.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5.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6.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本

13、条第一款第1、2、3、5项规定的材料。行政审批项目编码:15024行政审批项目名称: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一、受理方式:书面二、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三、受理部门:宝山海事局政务中心四、许可机关:宝山海事局(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五、审批流程:申请人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限期补交修改资料决定受理限期内资料补全并符合要求逾期未补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宝山海事局作出许可决定不予受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或诉讼权利六、提交材料目录: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

14、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4.施工方案(必要时须经过专家评审),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必要时);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12.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二、海事行政强制及工作流程(一)沉

15、船沉物强制打捞(清除)1.承办机构:宝山海事局2.办理期限:30日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四条4.工作流程: 宝山海事局发现应强制打捞的情形调查取证,办理报批手续宝山海事局作出决定不采取强制打捞措施作出强制打捞决定,说明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15(二)强制清污1.承办机构:宝山海事局2.办理期限:30日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一条4.工作流程: 宝山海事局发现应强制清污的情形强制清污原因消除后解除强制清污措施不同意采取强制清污

16、措施的,告知当事人批准强制清污不采取强制清污措施作出强制清污决定,说明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宝山海事局作出决定非当场强制清污的,调查取证,办理报批手续宝山海事局作出决定补办报批手续当场强制清污的,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和理由,并组织实施(三)扣押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及运输工具1.承办机构:宝山海事局2.办理期限:30日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4.工作流程: 宝山海事局发现应扣押情形批准扣押扣押原因消除后解除扣押措施扣押原因消除后解除扣押措施不同意采取扣押措施的,告知当事人不采取扣押措施作出扣押决定,说明

17、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宝山海事局作出决定非当场扣押的,调查取证,办理报批手续宝山海事局作出决定补办报批手续当场扣押的,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和理由,并组织实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1.承办机构:宝山海事局2.办理期限:30日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4.工作流程: 宝山海事局发现应查封、扣押情形查封、扣押原因消除后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批准查封、扣押不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查封、扣押原因消除后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作出查封、扣押决定,说明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权利宝山海事局作出决定非当场查封、扣押的,调查取证,办理报批手续不同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告知当事人宝山海事局作出决定补办报批手续当场查封、扣押的,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事实和理由,并组织实施第二部分 船舶文书签注、核发目录序号文书名称核发机构办理期限设定依据1船舶文书签注(包括国内航行船舶签证簿、国际航行船舶签证簿)宝山海事局当场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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