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服务中心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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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党员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为更好的利用农村党员服务中心这个平台,充分发挥其服务、教育培训和转化管理等三大职能,结合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党员服务中心制度。一、服务职能第一条 党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深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为重”的精神,增强对党负责、对群众负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恪守本职,竭诚服务;第二条 党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党员咨询、求助时须态度和蔼、微笑服务、百问不厌、百听不烦;第三条 党员到农村党员服务中心接转党员关系、咨询、求助等,不分管辖地域、不论身份属性,服务转化中心工作人员要如实受理登记,进行服务或处理。对超出本中心服务范

2、围的应及时报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解决;第四条 对报上级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处理的服务要求,在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协调处理后,由农村党员服务中心负责反馈落实;第五条 党员服务中心在接待受理党员求助服务中,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如实记载求助要求,反映处理结果。遇到特殊情况要进行个案专报,一事一报。服务中如遇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须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听候指示;第六条 党员服务中心定期汇总分析党员求助的情况以及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向镇党委报告,同时抄报县委组织部;第七条 对党员服务中心受理的党员求助服务,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特殊情况可视情适当延长,但必须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落实;第八条

3、 对党员的重大求助或反映重要的情况,应及时上报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第九条 党员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组织生活、党员活动等有关资料,发放党内有关报表、书籍、材料等,为镇属其他支部开展组织生活提供服务和帮助;第十条 党员服务中心设立求助热线,对党员和群众提供的求助要求予以帮助,协调有关单位和组织解决党员和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需求;第十一条 提供谈心交流的场所,并为有需要的党员群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农村党员服务中心按规定结转办理党员组织关系,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接受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第十三条 协助镇属其他支部特别是党建薄弱村支部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并为非公企业支部开展组

4、织生活提供服务和帮助。第十四条 经常性组织开展一些积极向上、能体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活动,发挥党员在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二、党员服务中心教育培训职能第十五条 农村党员服务中心教育培训范围只要面向各村优秀的年轻党员或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的形式主要是上党课、挂职锻炼、参与镇中心工作等。第十六条 农村党员服务中心每年在全镇选择10-15人优秀党员或后备干部,轮流到服务转化中心参加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 到党员服务中心参加教育培训的党员或后备干部必须按时参加服务转化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服从镇党委的统一安排,参加一些全镇性的中心工作。第十八条 农村党员服务中心采用“一对一”联系培养的方式进行结对教育。

5、服务转化中心支部每个机关党员一般一次联系1-2个农村党员或后备干部,全面负责该名党员或后备干部在服务转化中心期间的学习和工作事宜。三、转化管理职能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转化管理职能指对本镇范围内一些需要转化的党员(以下称转化党员),进行严格的教育和管理,使其转变现有的思想意识和工作态度,积极参与镇、村两级的各项工作。第二十条 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将其他支部转化党员组织关系结转到服务转化中心支部,纳入服务转化中心支部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 党员服务中心对转化党员的转化工作实行积分制管理,基础分是5分。每完成一项任务,加0.5分;没有完成的倒扣0.5分。第二十二条 转化党员必须按时参加服务转化中心

6、支部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每缺席一次扣0.5分。第二十三条 转化党员的积分低于3分时,由镇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当转化党员的积分达到15分,由镇党委组织人员对其在服务转化中心这段时间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合格者由镇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迁回原支部;评估不合格者,继续留在服务转化中心参加转化管理,直至合格为止。第二十四条 转化党员的民主评议的参加对象是:党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转化党员所在村两委干部、人大代表、党代表、村级配套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党员及镇党委认为必要的人员,其中转化党员所在村人员的参加比例不得高于50%。第二十五条 民主评议转化党员实行百分制管理,80分为及格分,80分以上(包括

7、80分)为合格。第二十六条 党员服务中心对民主评议合格的转化党员实行跟踪管理,将转化党员组织关系回村后的6个月作为转化过渡期。在这一期间如果转化党员回村后不思悔改,继续在村里做一些不利于团结、影响村内稳定事件的,将由镇组织办会同镇纪委作出严肃处理。第二十七条 党员服务中心制度由镇组织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党员服务中心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印信的种类(一)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三)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其不对外单位的部门章可加注”对内专用”。 (四)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

8、印信。第二条 印信的使用规定(一)对公司经营权有重大关连、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公司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总经理职章。(二)以公司名义对国营机关团体、公司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章。(三)以部门名义于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行文由经理署名者,盖经理职衔签字章。(四)各部门于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第三条 印信的监印(一)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得由总经理核定本公司的监印人员。(二)总经理职衔签字章得核定由管理部主管为监印人员。(三)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

9、门章得由经理指定监印人员。第四条 印信盖用(一)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附表1),经主管核准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文稿等交监印人用印。(二)监印人除于文件、文稿上用印外,并应于”用印申请单”上加盖使用的印信存档。第五条 各种印信由监印人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全权负责。第六条 监印人对未经判行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第七条 印信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报备外,并应依法公告作废。第八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10、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遭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 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 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一)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二)副理级(含副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得以150c.c机车或以下

11、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三)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得购置机车,但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给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 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得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唯经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行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一)汽车以150c.c为标准为标准(副理

12、级以上人员适用)。 (二)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 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附表)亲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 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给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得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得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新车,但公

13、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须一次缴还公司的金额 第十三条 凡在分期扣还期间款项未缴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时,均照各该规定办理。 (一)使用人员如遇调职(未能适用本办法者)、离职、停职、撤职等情事时: 1.使用人的分期扣还权利取消,应将该车辆的残价一次缴还公司,其已扣缴的分期扣还额不予退还。该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变更为变更为使用人所有,其残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残价=原车购价(原价标准)sx(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sx) 12 2.倘使用人未依前

14、项规定承购时,公司得将该车收回来予抛售,抛售车款优先清偿其残价,如不足清偿该车残价时,其不足额应由使用人赔偿。 3.原使用人如因高价购置较优车辆,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办法所订原价标准的款项,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偿。 (二)分期扣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完全损坏或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1.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唯使用人负担部分得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之机车赔偿,并使

15、用到原车为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十四条 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事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 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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