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乡村贯彻《婚姻法》过程中的死亡现象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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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乡村贯彻婚姻法过程中的死亡现象探析汤水清,江西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江西.南昌.330077.) 1950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将“五四”以来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等现代观念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通过几年的宣传和1953年3月集中精力、大张旗鼓开展的贯彻运动,传统社会中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纳妾和公开的买卖婚姻等陋习基本消除,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新式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追求包括离婚在内的婚姻自由一时成为乡村青年中的时尚。但在推行现代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全国各地却发生了大量的因婚死亡现象。一部惠及万千家庭、解放无数受压迫妇女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何以会导致

2、社会如此激烈的反应,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死亡现象的普遍出现,其背后的深层因素又是什么?以往的研究虽也注意到了死亡现象,并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有所分析。如肖爱树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现象研究(载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李洪河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载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3期)。但他们所依资料过于单一,对原因的分析也流于表象。再如张志永在论述婚姻制度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时,也对婚姻法贯彻过程中的自杀被杀现象有所涉及,但由于他须衬托新婚姻制度的合理性,故其关注点主要在婚姻法颁布前。因此,对这一问题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死亡现象触目惊心 在婚姻法颁布后的几年中,全国

3、有多少人因婚姻问题而自杀或被杀,现在仍没有一个准确的统计数字,但从零星披露出来的材料看,也是触目惊心的。 据统计,河南商水县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三个月内因不满婚姻而死亡的有90人;湖南省长沙专区1950年5月至8月,因婚姻问题自杀或被杀的妇女为99人;湖北黄安县1950年七、八两个月有14名妇女被迫害致死 .(注: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政报1951年9月。)。这是婚姻法颁布后的最初几个月的情况。1951年,这种情况也没有大的改观。湖北省大冶专区自1951年1月至6月,妇女被虐待残害致死者61人;江陵县七区1951年7月19日

4、到22日的四天中,就有三名妇女被逼致死(注:中共湖北、湖南省委发布指示,纠正干部中对待婚姻法的错误观点,人民日报1951年9月28日。)。河南省商丘专区1951年1月至4月有30多名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淮阳专区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被虐杀的妇女达212人(注:中南区广大青年男女开始获得婚姻自由,还有逼杀妇女事件发生,必须继续贯彻婚姻法,人民日报1951年9月29日。)。上述死亡人数主要为妇女。实际上因婚死亡者中,男性也不在少数。 婚姻法颁布后的自杀被杀事件曾引起政府机构的注意,中南军政委员会在1951年3月1日的指示中指出,由于部分干部还存在“婚姻自由,天下大乱”,“穷人翻了身,老婆离了婚”及“

5、片面的贫雇农观点”等思想,以致在工作中不能根据婚姻法精神适当地处理婚姻案件,造成离婚男女发生了不少流血事件(注:中南军政委员会:为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1951年3月1日,中南政报1951年4月。),因此要求所属各级政府加强干部思想教育,正确处理婚姻案件。但由于此时大量的死亡案件还没有披露出来,加之正值新区土改逐步开展之时,因此该指示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1951年8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再次发布命令,要求各级政府把贯彻婚姻法作为日常重要工作之一,干部带头认真学习婚姻法,并在群众中做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华东军政委员会也于此时作出了相似的指示)。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

6、情况的指示,要求各地加强对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同时明确把防止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的责任置于区乡主要干部身上,提出“今后如有妇女因婚姻问题得不到婚姻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保护而被杀或自杀者,区、乡(村)街级的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的责任”(注: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4页。)。 此后,中央和各省以及部分专区都组织了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组,到基层进行检查和宣传,以至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宣传贯彻婚姻法的小高潮。各地人民法院判处了一批因干涉婚姻自由而致人死亡的乡村干部和其他嫌犯。这使

7、死亡现象曾一度得到遏制。但检查过后又复旧然。自1952年初开始,由于中央开展“三反”运动,不少地方又放松甚至放弃了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的现象继续大量发生。 据中南军政委员会估计,自婚姻法颁布后的一年内,因婚姻问题死亡的超过了1万人。另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5月至1952年底华东地区共有11500余人因婚姻问题丧生(注: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三月十八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广播词,人民日报1953年3月20日。);全国则每年都有七八万人左右(注: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人民日报1953年2月25日。)(详见表1)。 19

8、53年1月9日,政务院第166次会议决定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4日,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沈钧儒为委员会主任,刘景范、何香凝、彭泽民、邓颖超、史良、萧华为副主任,当天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会议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决定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全国各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外,都要以贯彻实施婚姻法、改革封建婚姻制度的运动作为中心工作。可能是运动加大了乡村基层干部的压力,一部分干部由此加强了对婚姻问题的干涉,另一部分干部又由于担心受到干涉婚姻的指责而对婚姻案件听之任之,因此从1953年初开始,死亡案件不减反增。如广东省85个县自1950年5月婚姻法颁布

9、至1953年3月近三年内,因婚姻问题死亡2189人,但1953年1至3月就有229人(注:广东省婚委(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广东省三年来85个县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人数统计,1953年4月15日,广东省档案馆档案资料,档案号237-1-1。);仅39个县1个市1953年1月至3月初的两个多月时间因婚姻问题死亡的就达150人(注:广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广东省两个月来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情况综述,1953年3月20日,广东省档案馆档案资料,档案号237-1-2。)。1953年1-4月,江西省2个市38个县因婚死亡106人,其中仅3月份就有63人(注:江西省妇联:1953年1-4月全省婚姻法问题

10、死人统计,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X125-1-011。该统计涉及南昌市和赣州市两个市及38个县。江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1953年6月份的总结报告中,统计该四个月的因婚死亡人数为115人,涉及42个市县。见江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江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初步总结报告,1953年6月30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182167。),占近60%。此前,婚姻法颁布后的近三年中江西全省因婚姻问题死亡人数才938人(注:江西民政厅:(为报送本省三年因婚姻问题死亡人数请鉴核由)呈中南民政部,1953年3月14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18-1-194。中南军政委员会估计在婚姻法颁布后的

11、一年内,该区因婚死亡人数即超过1万人,故江西省这三年因此死亡的人数很可能没有得到完全统计或被严重低估。)。 有人认为,经过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的现象基本杜绝或被制止(注:肖爱树: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现象研究,齐鲁学刊2005年2期;李洪河: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3期。)。其实不然。据统计,江西省39个县市1954年1至9月共因婚死亡266人(被杀的48人,自杀的218人),其中妇女占81%(注:江西省民政厅:1954年贯彻婚姻法工作情况,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18-1-290。)。广东新会县、中山县

12、、顺德县、龙门县四个县1954年第三季度中两个月的初步统计,因婚死亡人数23名;粤西区和海南区自杀被杀的有111人,其中仅遂溪一县1953年自杀被杀妇女即达30人;吴川县1953年10月至1954年1月的四个月中也有14名妇女自杀被杀(注:广东省妇联:1953年贯彻婚姻法后还存在的问题,1954年,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33-2-49。)。死亡现象的真正减少是在1955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兴起之后,此时乡村的主要任务是农业合作化,乡村干部的主要精力也从贯彻婚姻法转移到这项主要任务上来,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关注度随之减少;更为重要的是,经过了几年的宣传贯彻,此时买卖婚姻、强迫婚姻、童养媳、重婚纳

13、妾等封建婚姻陋习已被废除,旧式婚姻要解体的也已基本解体,婚姻自主、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已经基本建立。 二、直接死因分析以广东、江西为例 建国初期因婚姻问题死亡的现象总体来说与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有关,但造成单个个体死亡的原因又各有不同。根据广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的报告,造成1953年1月至3月初40个县市150人死亡的原因,除53人未注明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注:参见广东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广东省两个多月来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情况综述,1953年3月20日,广东省档案馆档案资料,档案号237-1-2;华南分局、广东省府:关于因婚问题自杀或被杀问题的通报,1953年4月2日,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

14、案,档案号204-1-315。): 一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婚姻不自由而导致死亡的,有12人(被杀者11人,自杀者1人),2名男性10名女性。具体又有夫妻中男方另有所爱,离婚不遂,而将女方杀害;女方提出离婚,丈夫不满将其杀害;怀疑妻子不忠而将其杀害;妻子不愿、政府不准离婚而自杀等几种情况。 二是因受到虐待、打骂、迫害而自杀的,共13人,全部为女性。其中包括因对丈夫与她人发生性行为表示不满后被打骂迫害而自杀者。 三是被干部或父母干涉婚姻自由而自杀的,有7人,其中男性3人。 四是因民兵进行所谓“捉奸”、干涉他人恋爱和非法斗争、关押、打骂引起自杀的,共6人,其中2男4女。 五是因参加社会活动被丈夫、家

15、婆限制、责骂而引起自杀的,有4人,都是女性。 六是因误解政策或宣传有偏差,致使有些违反婚姻法的人害怕贯彻婚姻法运动到来会被公审、斗争而自杀的,共有20人(其中6人被救回)。死者中男性12人,女性2人。此所谓违反婚姻法,既有过去与人发生非婚性关系者,也有曾娶过二房者。 此外有两名女性与人通奸受孕打胎致死,以及18名其他原因致死者(如被强奸致死、新婚之际被闹新房者讥笑引起自杀等等)。 根据要婚姻自由而遭到对方杀害这一情况,基本可以判断第一种情况是因为离婚,而第四种、第六种情况以及两名打胎致死者可以归并为因婚外性行为。由此可见,导致这150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婚外性行为,共计22人左右

16、;排在第二位的分别是离婚因素和受虐待、迫害的因素(从人数上看,受虐待、迫害的多一人,但这一类中包括因婚外性行为而被迫害自杀者,故实际上因离婚因素导致的死亡人数应更多,或至少是一样多)。 对广东省兴宁县75名、江西省106名自杀被杀者的分析,也可以得出类似的结论。在1950年5月至1953年3月的这一段时期内,广东省兴宁县75名因婚自杀被杀者中(有14人未遂或被救回),有35名与婚外性行为有关(加上被怀疑有关的3名),其中自杀的女性25人,男性7人;被杀的女性2人,男性1人。有22名与对现实婚姻不满或离婚有关,其中自杀的男女各9人,被杀的男女分别为1人和3人(见表2)。即是说,婚外性行为和离婚因

17、素导致的自杀被杀者达57人,占因婚姻问题死亡者总人数的76%,成为自杀被杀现象发生的两个主要原因(注:根据广东省婚委兴宁县因婚姻问题自杀初步调查表,1953年,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37-1-1。)。 江西省1953年1-4月40个县市106例因婚死亡案例中(注:根据江西省妇联1953年1-4月全省婚姻法问题死人统计,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X125-1-011。),男性35人,女性71人。具体原因依次为:与离婚问题有关的,35人,其中自杀25人,被杀10人;与婚外性行为有关的,17人,其中自杀11人,被杀6人;家庭纠纷导致的,14人,其中自杀13人,被杀1人;婚姻自由受到区乡干部

18、、父母或前夫干涉而死的,12人,包括11名自杀者,1名被杀者(见表3)。上述四种因素导致的自杀被杀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73.6%。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发现,造成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与婚姻问题有关的死亡现象,大多都与婚外性关系、离婚(有些离婚案件也是由于婚外性关系引起的)及婚姻自由受到干涉有关。婚姻法颁布后,许多人认为婚姻自由就是性自由,以至于婚外性关系大量发生。而此种关系与传统道德水火不容,因此一旦暴露,即遭到来自舆论的强大压力和区乡干部的直接干涉,包括武装民兵的扣押、公审、斗争和其他的公开侮辱,从而引起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失去生存勇气而选择自杀。甚至在1953年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非婚性关系

19、也仍大量存在(注:参见广东省妇联1953年贯彻婚姻法后还存在的问题,1954年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33-2-49。),因此导致的死亡现象依然时常发生。另一方面,婚姻自由又被强调为离婚自由,而对于刚刚获得政治解放、生活依然贫穷的农民来说,离婚在某种程度上就意味着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特别是当时在执行婚姻法的过程中,出于对离婚妇女的保护而规定的离婚带产,更是对男性造成了致命的冲击,这也就是在与离婚有关的死亡案件中,男性自杀者占多数的主要原因。基于此,反对离婚、抵制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或者直接干预离婚案件、干涉婚姻自由,就成为长辈与乡村干部的自然选择。有些乡村干部为了干涉婚姻自由,尤其是干涉寡

20、妇的婚姻自由,甚至私设法庭、动用刑罚(注:如湖北襄阳县隆南乡某寡妇愿意改嫁,村干部在大会上将她吊起毒打,并不许她哭,连她的小孩子也不允许哭,结果第二天该妇女就自杀了。广西某县村干部还将一个怀孕七个月的寡妇斗争吊打致死。分别见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通报,1951年8月30日,中南政报1951年9月。)。此外,家庭纠纷以及对婚姻、对生活的失望也使一些人走向了绝路。 三、死亡现象产生的社会因素基于文献的分析 婚姻法颁布后出现的死亡现象在1951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政务院关于检查

21、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发出后,因婚姻问题出现的死亡现象开始集中暴露出来,人们也开始探寻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从当时的文献资料看,这些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客观方面,即虽然土地改革运动已经或正在从经济基础上给封建制度以根本的摧毁,但由于中国社会长期受着封建主义的统治,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在一部分人民甚至不少干部中,依然留有深固的影响(注:参见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载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3页。);二是主观方面,即由于领导机关和干部对婚姻法缺乏正确全面的了解,因而未能严肃地、正确地宣传婚姻法与处理婚姻

22、纠纷(注:参见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3年2月1日,载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3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07页。)。这也就是说,制度变革和法律、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造成了死亡现象的普遍发生,如果把领导机关和干部不及时、正确地宣传处理看作是“封建思想残余”使然的话。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没有对婚姻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婚姻法颁布之时正是各地陆续进行土地改革之际,土地改革这项在当时看来最为重要和紧迫的社会改革占据着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工作的中心(注:婚姻法出台可谓“生不逢时”,这在中央检查组组长、司法部部长史良的报告中也有体现。该报告明确指出:“各地区忙于各项紧迫的中心工

23、作,特别是新解放地区,领导方面尚未能大力组织开展此项运动”,以致“婚姻法没有下乡”。见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人民日报1952年7月4日。);加之当时对婚姻法与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姻习俗冲突的激烈程度和严重后果也估计不足,因而无论是重视程度还是干部队伍都不可能满足贯彻婚姻法的要求,这就从客观上限制了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及其为人们接受的程度。以广东省为例,因土地改革进行较晚,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时许多地方还处于土改复查阶段,粤西区因此缩减了运动的范围,海南区甚至停止了这一运动。整个广东省实际开展了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只有42个县1327个乡,人口约占全省的1/10(注:参见广东省妇

24、联1953年贯彻婚姻法后还存在的问题,1954年,广东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233-2-49。)。 有些区、村干部则本身就存在着相当浓厚的男权思想,因而有意封锁婚姻法颁布的消息,把登载婚姻法的报纸锁在抽屉里,不向群众宣传;或者借口“宣传婚姻法就会妨碍生产”而拖延宣传(注:见李正:为贯彻婚姻法而斗争,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而报刊除了在婚姻法颁布前后和颁布一周年时发表了一些妇联领导的文章和少量的报道外,都很少看到有关的宣传报道。 其次是不敢宣传,怕“烧香引出鬼来”。相当多的地方干部认为“实行婚姻法就会天下大乱,乱搞男女关系,妨碍社会治安”(注:全国很多地区的事实表明,婚姻法执行情况极

25、不平衡,人民日报1953年2月1日。)。有些干部则认为婚姻问题“罗嗦”、“麻烦”,害怕宣传婚姻法之后,妇女提出离婚要求,弄得贫雇农没有老婆,造成“穷人翻了身,老婆离了婚”的局面(注:江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贯彻婚姻法运动初期干部思想情况,1953年2月28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第118-2-168号。)。还有些干部认为贯彻婚姻法和其他中心工作是矛盾的,怕宣传婚姻法会影响当时的中心工作(注: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1952年7月25日,人民日报1952年7月31日。)。山东文登专区一个妇女干部宣传婚姻法,不但没受表扬,反被批评说:“宣传婚姻法还使那么多劲

26、!这是社会问题,不是一天半天能解决的。中心工作还忙不来,哪有工夫宣传它。”湖北某地的村干部甚至要把宣传婚姻法的妇女代表扣起来(注:梁琮:进一步做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3月10日。)。 三是片面宣传甚至歪曲婚姻法。有些干部宣传婚姻法只有“男女要平等”、“婚姻要自由”、“感情不好可以离婚”、“不准虐待妇女”等几句空洞口号。有些干部有选择地进行宣传,如在宣传对象上只对妇女、不对男人;只对青年、不对老人;只对穷苦者、不对富裕者。还有些干部认为宣传婚姻法是妇女干部的事,贯彻执行婚姻法是妇女工作、法院工作、民政工作,与自己没有关系。甚至有的干部宣传说:“凡是寡妇都得另嫁”,“离婚是双方

27、的事,一方不愿意就不能离”,“不能白离婚,女方得给男方续娶费”,“离婚后男的不娶,女的不准改嫁”,等等。有的区干部要求:“只准宣传结婚自由,不准宣传离婚自由”(注:参见人民日报社论大力准备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1953年2月1日第1版;梁琮:进一步做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3月10日。)。 四是突击式的宣传。各地在贯彻婚姻法时,没有把宣传婚姻法作为经常的政治任务来贯彻执行,而是“作为一个时期的临时任务”,搞“突击”式的宣传。例如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后曾有过一次短暂的宣传;1951年9月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发布后,也有一个时期的宣传小高潮。由于对贯彻婚姻法的

28、艰巨性认识不足,各地普遍认为开过了会,宣传过了,就算是贯彻了婚姻法。因此在工作上或者时紧时松,或者不闻不问,任其发展(注:新华社:今年上半年各地执行婚姻法情况,人民日报1952年8月28日。)。 五是采取斗争的方式来贯彻婚姻法。1953年初,土地改革、镇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的重大社会改革和政治运动已基本结束,中央决定当年3月为全国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这本应该是一个深入宣传婚姻法的运动。然而,许多干部并没有认识到摧毁旧的婚姻制度、建立新的婚姻制度和新的婚姻观念的长期性和复杂性,而是抱着急躁的情绪,企图在短期内或一次运动中解决一切问题,因而错误地搬用“斗争会”、“坦白会”以及“户户调

29、查”、“家家评比”、“划分阵线”、“家庭站队”等办法来解决问题(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1953年2月18日,人民日报1953年2月19日。);错误地提出“依靠寡妇、光棍、童养媳,团结未婚的青年男女”的口号,把父母作为斗争对象。有的干部鼓动说:“你们的敌人是谁?就是你们炕头上那些无良心、没人性的老家伙!”并提出所谓“查虐待、查包办、查限制”的“三查”口号,以至把贯彻婚姻法运动扩大到一般男女关系和家庭纠纷方面去,在社会上引起了恐慌与混乱(注: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三月十八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广播词,人民日报1953年3月

30、20日。)。这也正是在运动期间死亡人数反而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 六是基层干部对婚姻问题的粗暴干涉。基层干部大多数来自农村,有些就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干部,他们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残存着夫权、父权等封建落后思想,不能接受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原则,抵制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因此,他们不仅对各种违犯婚姻法和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与迫害妇女的现象,采取官僚主义和不负责任的态度,而且本身“作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致使被干涉者和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注: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载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51年),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3页。)

31、。他们把妇女离婚的合理要求,看成是“反常的行动”,认为“离婚妇女没有好东西”;给争取婚姻自由的人乱加罪名,制订一些苛刻的条件限制离婚结婚,甚至用口头威胁、罚劳役、撤职、开除团籍、开除会籍等种种办法来压制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或者开斗争会、公审会、游街示众、非刑吊打的办法使人屈服(注:见中南军政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通报,1951年8月30日,中南政报1951年9月。另见人民日报社论大力准备开展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人民日报1953年2月1日。)。从湖南88件干部违反婚姻法的刑事案看,违法的区干部20人,乡干部57人,民兵中队长、班长等83人,乡妇联女干部28人.(注:史良:婚姻

32、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1952年4月29日,人民日报1952年7月4日。)。 最后,司法部门的敷衍推诿也是导致死亡现象大量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处理婚姻问题时,有些政法机关和妇联组织,采取推拖敷衍的态度,借口没有介绍信或条件不足等,多方为难当事人,以致婚姻案件被大量积压,得不到处理;一些司法部门的干部,“对农村发生的虐杀事件,不闻不问,不告不理,甚至告了也不认真地理”;在处理案件时,又多方寻找理由为凶犯开脱责任,致使争取婚姻自由的妇女因无法生活而绝望自杀,或者被迫回到婆家而被杀(注:见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检查报告,人民日报1952年7月4日。另见全国很多地区的事实表明,婚姻法执

33、行情况极不平衡,人民日报1953年2月1日。)。 在宣传贯彻婚姻法中,有关部门和干部存在的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对婚姻法的误解和抵触。由于没有在农民中进行深入宣传,广大民众对婚姻法只是道听途说。据1951年10月中央调查组对河南商丘县杨老家村的调查,该村的9个媳妇中有6个不知有婚姻法,8个老年妇女中只有两个知道包办婚姻的害处,8个男性中只有5个知道包办婚姻不好。甚至大部分在婚姻法宣传运动月中参加集训的乡村干部在集训前都没有学过婚姻法。如江西省安远县1953年3月参加集训的3200多名干部中,过去未学过婚姻法的占70%(注:江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江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初步总结报告,1953年6月

34、30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182167。)。片面宣传或曲解婚姻法,也使群众对婚姻法产生了很深的误解,有些群众以为“婚姻自由就是乱搞男女关系”。尤其是有些干部把婚姻法中规定的废除封建婚姻制度理解为就是要解除包括买卖婚姻、童养媳、重婚纳妾等通过传统婚姻陋习结成的婚姻,在宣传中突出强调离婚自由,致使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地把婚姻法看作“离婚法”“妇女法”,是要“拆散家庭”和“给单身汉、寡妇配对”,弄得人心惶惶。有的群众担心地问:“我是旧式婚姻,不过我和我老婆很合得来,我想先离一下,然后再结,可不可以?”“现在我的细媳妇(童养媳)和我儿子感情很好,要不要离啊?”甚至有些老人向前去宣传婚姻法的干部

35、哭诉,说:“我老了不能离婚,我要离婚对不起我参军的儿子。”.宣传中片面强调“离婚自由”,或者在审理案件中,无原则的迁就要求离婚的一方,还形成了“有求必应”的草率离婚现象,由此造成的自杀被杀事件层出不穷。把婚姻法对寡妇再婚自由宣传为都得另嫁,也使群众对婚姻法产生了极大的不满。有的寡妇说:“我已经四十多了,过去都未结,现在还结什么婚!”还有的说:“婚姻法来了要死,我63岁了还要改嫁。”(注:江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贯彻婚姻法运动初期群众思想动态,1953年2月28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18-2-168。).寡妇因此而自杀的也不在少数。 由此可见,具有反封建精神的婚姻法的颁布实

36、施适逢土地改革进行之时,这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当时党和政府工作的中心,也必然决定了它在干部和舆论上的边缘化,因而初期出现的大量死亡现象未能及时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在婚姻法与传统婚姻观念、婚姻习俗发生冲突时,干部尤其是基层乡村干部本身思想混乱、认识模糊,以致错误宣传甚至有意歪曲婚姻法,抵触、抗拒婚姻法的实施,干涉婚姻自由,更是死亡现象持续不断地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 四、死亡现象的再分析.一个当代视角 政治变革及其随之建立起来的经济和文化制度通常要求传统社会在社会生活、思想观念、道德习俗等方面作出改变。而面临着外部的威胁,传统社会往往会极力加以反抗。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社会有时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37、20世纪50年代初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共产党继政治上、经济上推翻原有制度之后,对社会领域进行改造的主要步骤。通过宣传和贯彻婚姻法,打破乡村社会中男权的统治,使青年尤其是妇女从家庭中、从夫妻关系和家族文化的权力网络中解放出来,成为一个“自由”“自主”的人,这无疑具有妇女解放的积极意义。然而,以民主、平等、自由等现代精神为立法原则的婚姻法与以族权、父权、夫权为标志的传统社会可谓格格不入,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习俗和“从一而终”的礼教观念直接对立,这就决定了这场社会改造中的“牺牲”在所难免。 首先,新政权所标示的劳动人民的政权性质,特别是土地改革及土改复查的实践斗争,唤醒了妇女对于被压迫

38、的悲苦意识,加深了妇女对苦难乃至于解放与翻身的理解,也赋予了妇女们反叛传统、反抗男权的斗争勇气。“传统制度的崩溃,可能导致人们心理上的混乱,然而对新的认同感和新的忠诚感的需求正由此而产生”。这种新的认同感和忠诚感,“表现为对在现代化过程中所形成的新事物或新集团进行认同”(注: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杨玉生等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8页。)。代表着劳动人民的党和人民政府不仅使过去的底层民众产生了新的国家认同、文化认同、情感认同,而且使之热烈地追寻国家建立新的道德、伦理标准的努力。婚姻法的颁行,使离婚和寡妇再嫁成为一种带有政治性质的革命文化甚至是乡村的

39、时尚文化,更使广大妇女找到了主张自己婚姻权利的政治、文化手段。 然而另一方面,这场社会改革运动却没能像土地改革运动一样获得组织的支持。在“土改”运动中,党依靠逐步建立起来的基层政权力量和各种各样的群众组织向传统势力(也即地主阶级)宣战;而国家介入家庭生活和个人事务,鼓励青年和妇女向家族和夫权、父权挑战,推动婚姻制度、婚姻观念变革时,连妇女自己的组织都难以依靠,更不用说其他的组织了(基层政权多采取旁观的态度,更有甚者成为阻碍因素)。没有基层干部的有力推动,对于识字率极低的农民来说,婚姻法中反传统的种种规定就注定只能是一种空洞的官方话语和一纸空文。而没有组织的支持和政权的保护,那些选择摆脱婚姻困境

40、、追求自由的青年男女(特别是妇女),也只有以一死与传统抗争。 其次,婚姻法无疑是新中国第一部最具有现代精神的法律制度,它不仅从平等、自由的原则出发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而且还从保障人权出发,规定了离婚妇女的财产权。而正是这一规定与传统的婚姻解体模式最为冲突。一方面是妇女有了离婚后经济独立或者说生活上的法律保障,因而排除了后顾之忧,可以大胆地提出离婚;另一方面,传统上婚姻的解体是以休妻为主要模式的,被休的妻子毫无权利可言。更主要的是,几乎所有的婚姻关系的形成都是以男方财产的付出为基础的。“结婚在农村是一件非常昂贵的事情按照结婚的通常花费和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一生只负担得起一次

41、。允许一个不满的妇女任意与丈夫离婚经济考虑可能比丈夫感情上受到的伤害重要得多。”(注: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4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9页。)由于对离婚妇女财产权的规定普遍地被认为会导致“人财两空”,因此成为男方坚决反对离婚、反对婚姻法的主要原因,也是男方自杀和女方被杀的主要原因。 再次,民主建政、土地改革、社会改革不仅使妇女加入到劳动大军和学校中,成为乡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活跃一员,而且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为年轻一代尤其是妇女与传统发生冲突提供了舞台。对婚姻自由的追求,毫无疑问得益于婚姻法的颁行,但仅有此

42、还不足以成为广大妇女冲破传统婚姻家庭束缚的动力。各种团体、组织、训练班、剧团,各种识字班和冬学,互助组、合作社,甚至各种各样的会议,为青年男女相识并跨越传统社会界线而发生恋情、成就婚姻提供了理想的场所和前所未有的契机(注:据统计,1951年河南省鲁山县全县上民校的56451人中,妇女就有29321人,超过了50%。河南省鲁山县是怎样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人民日报1953年1月6日。)。很多人正是在这些组织和场合内结识了心仪的对象而毅然与原来的家庭决裂,或者背离传统道德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为此与家庭发生冲突而自杀或被杀者也为数不少。 婚姻法立法本意在于解放妇女、保护妇女,但对于许多家庭来说,它不仅没

43、有带来幸福,反而是家破人亡;对于那些追求婚姻自由的妇女来说,不仅没有带来自由和解放,反而是羞辱、自杀和被杀。这使党和政府不断地从婚姻法的原则后退,以缓和与传统婚姻习俗的矛盾。这方面,在对重婚纳妾和童养媳的处理上体现得最为明显。起初,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被普遍理解为凡是重婚纳妾和童养媳都是必须拆除的非法婚姻,并由此引发了许多离婚案件和死亡案件。1953年春,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中,有关部门对此加以澄清,指出过去的重婚、纳妾和童养媳一概不予追究。重婚、纳妾的家庭,只要他们自己能够相安无事、和平共居,而妻或妾又没有离婚的要求,就不强制其离婚。已经结了婚的童养媳,不再当作童养媳问

44、题看待;尚未结婚的,以童养媳本人的志愿决定去留,而不应强制她另择配偶或回家(注:见刘景范贯彻婚姻法是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重要的政治任务三月十八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广播词(人民日报1953年3月20日)和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人民日报1953年2月25日)。)。及至1953年12月,中央法制委员会在回复有关咨询时还指出,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行为,如发生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之前,各级人民法院一般应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之后的类似行为,经群众检举告发后,也应具体分析案情,做不同的处理,不能一概予以刑事处分;而对发生在尚未进行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地区的,仍以教育为

45、主(注:江西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转发关于在婚姻法公布后的重婚纳妾如何处理的意见”函,1954年1月18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档案号118-2-215。)。 事实上,随着运动的退潮,党、政府和社会的注意力转移到合作化、集体化及思想领域中,乡村社会中的传统在某种程度上又得以回归。虽然童养媳、一夫多妻现象消失了,族权、父权、夫权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浪漫的爱情再也鲜有发生(注:有学者对黑龙江省下岬村的考察表明,在整个20世纪50年代,下岬只有过一对自由恋爱婚姻。见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由于缺乏公共

46、生活领域(农业集体劳动除外),也由于新的阶级分层日益明显,曾经谈情说爱的舞台消失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再次成为男女成就婚姻的主要形式;聘礼曾被当作变相的买卖婚姻也依然存在;离婚重被认为是给家庭带来耻辱的事,从一而终的观念卷土重来。这表明,党虽然通过运动带来了文化整合,但对村民的日常生活影响只是临时性的。同时也表明,那看似轰轰烈烈的社会改造运动,在表面的热闹过后,沉寂下来的仍然是传统社会的根基。而那些反叛中的死者,实际上成了社会运动的“牺牲”,诉说着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必然经历的阵痛;也昭示我们,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任何社会改造都将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 (责任编辑:陈炜祺) 点评意见: 点评专家: 金大陆,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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